一、私募基金异地发行的程序
1、 产品设置阶段
⑴选择基金管理人。选择有成熟交易模式并有稳定交易记录的操盘团队作为基金管理人。具体评估过程由公司相关部门制定严格的制度严格执行(拟采用与合伙制企业合作模式)
⑵ 产品设计方案制定,包括具体操作模式,募集周期风险控制,募集规模,封闭期,承销方式,资金投向,退出机制等。同时,进行路演等一系列的推介活动。
2、 基金分销渠道以及募集期规定
⑴基金开始发行期间,通过证券营业所网点和第三方机构等代销渠道,向投资人发售基金单位。私募基金多采取自行发行的方式,即指基金发起人不通过承销商而由自己直接向投资者销售基金。
⑵ 发行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不得动用已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应将发行期间募集的资金划入验资帐户,由有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进行验资。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到募集期限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⑶封闭式基金募集期满时,其所募集的资金少于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基金运作实施
基金成立后,按照产品设置方案,进入封闭运行期。期货公司尽风险监控义务,实施跟踪该基金运作情况。
4、 基金退出机制
封闭期满后,按照产品设置方案进行分红,退出。期货公司协助办理退出工作。
二、私募基金异地发行的条件
2、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要求
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3、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4、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6、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7、投资者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者资产情况的证明文件并应当如 实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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