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能代位两次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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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位权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将权利转移至次债务人行使,但此权力仅存在于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影响次债务人与第三方的债权关系。因此,次债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或转移债务偿还责任。
代位权诉讼能代位两次吗

一、代位权诉讼能代位两次吗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地说,是的,代位权确实允许在设立了特定的前提条件之下,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转移到次债务人身上去行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权力仅仅存在于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并不涉及到次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债权关系。

换句话说,次债务人对于其他当事人所持有的债权,并不能作为其拒绝履行或者转移债务偿还责任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但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就具有履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代位权诉讼能代位两次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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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能代位两次吗
代位权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将权利转移至次债务人行使,但此权力仅存在于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影响次债务人与第三方的债权关系。因此,次债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或转移债务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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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的权利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抗辩权。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既然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就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该条文中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实际上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还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且债务人没有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次债务人仍有权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同样是不公平的。
2、抵销权
抵销权是一种广义上的抗辩权(抵销抗辩)。在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作为拒绝对债权人清偿的理由,因为,抵销了,债消灭了,代位权就被消灭。债权人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是以自己的名义,但直接行使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因此,次债务人行使抵销抗辩是针对债权人,而消灭的是债务人相应的债权。当然,这种抵销,要被债务人知晓。
因此,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次债务人依然可以以对抗债务人的理由对抗债权人,即代位权抗辩。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行使的抗辩权,极有可能影响到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同时,次债务人还可以将其对债权人的债权与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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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能代位两次吗
代位权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将权利转移至次债务人行使,但此权力仅存在于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影响次债务人与第三方的债权关系。因此,次债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或转移债务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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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问题解答如下,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既然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讼,那么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就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该条文中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实际上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还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且债务人没有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次债务人仍有权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同样是不公平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3、被告住所地人民为管辖;
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
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能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如允许次债务人擅自向债务人再予履行,将导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无疑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亦将使代位权制度丧失存身之本。如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其应告知或债权人,亦可通过提存等方式保全该债权。在没有征得或债权人同意其履行前,次债务人对此应负有忍受义务。如其擅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对由此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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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需要两个诉讼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代位权需要两个诉讼吗,债务纠纷诉讼举证时要注意哪些问题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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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支付,那最终由谁承担?是次债务人还是债务人。
[律师回复]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1、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但实际上最终这个钱是债务人出的。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400万,次债务人欠债务人400万,诉讼费用有10万,那次债务人还债权人是400万,这其中有10万是诉讼费用,债权人实际受偿390万。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了,剩下的10万,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扩展资料:代位权纠纷方法: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是次债务人(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两个和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是普同诉讼人关系。
1、先债务人,后次债务人的立案受理。《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2、诉讼中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代位权诉讼的费用:
1、财产保全。《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2、诉讼费。《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拨付。”这与《合同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不一致。该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所包含的内容虽不明确,但必然包括诉讼费。这样,两者就发生了矛盾。《合同法》规定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是建立在“入库规则”基础之上的。《合同法解释(一)》发展了代位权,抛弃了“入库规则”,直接由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被认定成立,则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次债务人是败诉的一方,自然应当由其承担诉讼费。
3、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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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支付,那最终由谁承担?是次债务人还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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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但实际上最终这个钱是债务人出的。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400万,次债务人欠债务人400万,诉讼费用有10万,那次债务人还债权人是400万,这其中有10万是诉讼费用,债权人实际受偿390万。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了,剩下的10万,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扩展资料:代位权纠纷方法: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是次债务人(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两个和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是普同诉讼人关系。
1、先债务人,后次债务人的立案受理。《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2、诉讼中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代位权诉讼的费用:
1、财产保全。《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2、诉讼费。《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拨付。”这与《合同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不一致。该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所包含的内容虽不明确,但必然包括诉讼费。这样,两者就发生了矛盾。《合同法》规定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是建立在“入库规则”基础之上的。《合同法解释(一)》发展了代位权,抛弃了“入库规则”,直接由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被认定成立,则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次债务人是败诉的一方,自然应当由其承担诉讼费。
3、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包含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包含什么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2、义务: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亲自代理的义务,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发生,不得将代理事物转托他人代理;报告事务,代理人应将处理诉讼事物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被代理人;保密义务。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在法定或是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行使代理权,享受被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2、义务: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纪律和秩序;在代理权限内依法活动,不得越权。
三、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依法享有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权向人民提讼;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义务:依法承担自诉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四、刑事自诉案件被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未成年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有行使申请回避权和上诉权;有提起反诉的权利;有权行使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2、义务:在被告被讯问和审判时,有到场的义务;应被告的要求,有为其担任辩护人或代为委托辩护人的义务;依法承担被告人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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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主权抗辩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主权抗辩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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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诉讼中能调节吗,次债务人能提起反诉吗?
[律师回复] 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种意见: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但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就具有履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了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但这并不等同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具备必然的财产清偿能力和现实实现条件。到期债权和该债权的实现能力完全是两回事。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能力,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表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确认成立,就所确认的债权数额,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直接清偿的义务和责任,原来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且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显然是一种债的转移,即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同时,却丧失了原本即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最终后果,不仅没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拓展到次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反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境地,甚至增添、扩大的债权人的债权风险。这无疑是与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相违背的。由于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并不是一经判决确认即可得到债权必然实现的效果,即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具备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取得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的权利同时,债务人对其原本所负有的清偿责任并不丧失,这才符合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包括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的主张数额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同时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这样,在共同的债务数额范围内,债务人、次债务人均负有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也就设定了与债务人负有连带关系的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这实质上是一种连带责任,以此保证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对代位要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不能以就代位权诉讼所作的由次债务人代位清偿为由,推卸其原本既有的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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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诉讼代理人能代理被代理人所有的诉讼行为吗
[律师回复] 我国,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为防止被代理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必终结诉讼。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法定诉讼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进行调解。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诉,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尽管法定诉讼代理是全权代理、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一方面人民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求采纳为满意回答,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同时、提起反诉等: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或应诉,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如。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在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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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否主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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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诉讼代理人能代理被代理人所有的诉讼行为吗
[律师回复] 我国,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为防止被代理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必终结诉讼。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法定诉讼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进行调解。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诉,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尽管法定诉讼代理是全权代理、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一方面人民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求采纳为满意回答,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同时、提起反诉等: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或应诉,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如。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在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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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为防止被代理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必终结诉讼。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法定诉讼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进行调解。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诉,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尽管法定诉讼代理是全权代理、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一方面人民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求采纳为满意回答,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同时、提起反诉等: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或应诉,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如。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在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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