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由工程沿线的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级投资为主的高速公路及过江通道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等,由省包干到工程沿线各市政府,一次核定,包干使用。
二、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
三、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拆迁补助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税费列入工程投资。
征收土地费用。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苏政发〔2003〕131号文(以下简称131号文)的规定,四类地区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安置补助费分别为每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县(市、区)域为单位统一计算,用被征收的耕地总数除以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前人均耕地的平均数。
2、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实行定额补助,按被征收前3年耕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计算(四类地区的基数每亩分别为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1)征收精养鱼塘的,按12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按8倍计算;
(2)征收园地或者其它经济林地的,按12倍计算;
(3)征收其它农用地的,按10倍计算;
(4)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10倍计算;(5)征收未利用地的,按5倍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青苗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助费,四类地区每亩分别定额补助900元、800元、700元、600元。
4、征收土地的排灌设施开发补偿费,每亩定额补助1500元。
5、有关规费、税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征收土地的土地用途变更费按现行标准的低限收取,土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2%收取,但不超过每亩800元。
6、耕地开垦费。对征收的耕地,苏南地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市)、苏中地区(扬州、泰州、南通市)、苏北地区(徐州、淮安、宿迁、连云港、盐城市)分别按每平方米9元、7元、5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从上文的江苏鱼塘征收价格计算标准不难看出,国家对于征收到相应的养殖土地的时候赔偿的力度还是很大的,正如对于精养鱼塘来说12倍的赔偿是非常多的了,拆迁户也可以计算一下,以12倍的价格征收的鱼塘还是很合理的,而且大部分的人还能从中获得不少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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