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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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行为主要发生在当事人为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存续期间,而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契约行为。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均为法律上的行为。前者发生在诉讼中,受程序法限制,后者概念源于契约制度,受实体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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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民事诉讼我们并不陌生,但民事法律行为就难说了。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法律行为,二者在某些层面有相似点,但又相互区别。那么在法律行为中什么是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呢?他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吗?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

  1、民事诉讼行为之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范畴。在某种意义上说,民事法律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分离的历史,也就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分离的历史。

  2、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均为法律上的行为。前者发生在诉讼中,受程序法限制,后者概念源于契约制度,受实体法调整。在行为层面上,给予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民事诉讼与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一些差异。

  二、民事诉讼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概念上的比较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是能民事诉讼法效果的行为。

  (2)一切法律效力的发生,为法律所赋予。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诉讼行为亦是如此。然而,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是确认其中的亦是表示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设定民法上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行为则不同,尽管一些诉讼行为具有依主体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诉讼权利义务的性质,如诉讼管辖协议,但就其整体而论,意思表示设立权利义务并不是一般特征。因此,是否建立在意识表示基础上,成为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

  2、理论上的比较

  (1)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不同特性

  第一,法律行为具有表意性,民事诉讼行为不具有表意性。

  第二,法律行为具有设权性,民事诉讼行为不具有设权性。法律行为可按照自我意志在当事人之间设立民法上的权利义务,法律赋予其效力。

  (2)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要件上不同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基于意思表示,这一点比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复杂。在意思表示中,目的意识、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的欠缺均能导致法律行为的不成立。

  (3)民事诉讼行为的生效要件上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有三个: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识表示自愿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行为的生效,没有统一规定,一些条款仅隐含此类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在对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控制方法上存在差异

  民事法律行为因与意识表示密切相连,决定了法律对其采取特殊的控制方式。一方面,法律有必要对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责任后果等予以强制规定,使意思表示之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能根置于法治原则基础上,不至于被行为人滥用;另一方面,当意思表示出现瑕疵时,为确保意思尽可能地得到确认,充分实现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设置权利义务的目的,需要建立一些意思推定规范。

  民事诉讼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决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行为领域中的适用受到了极大限制;并且,受民事诉讼原则和立法精神的约束,诉讼进程被固定,行为行使受到限制,反映到法律制度中就是强行性规范的普遍存在,并对诉讼行为产生束缚。

  以上就是什么是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介绍,民事诉讼行为主要发生在当事人为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存续期间,而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契约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律图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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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行为或者相互承认、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行为。司法协助分为两类:一是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提供法律资料等行为,前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域外送达和取证就是一般司法协助。二是特殊的司法协助,指两国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的裁判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 也有学者把司法协助分成广义的司法协助和狭义的司法协助。广义的司法协助指诉讼程序方面所有的合作事项,既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也包括对外国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狭义的司法协助仅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行为。本节专门对特殊的司法协助进行论述。
由上可见,互相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是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属于司法协助中的特殊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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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有关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已与几十个国家订立的包含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条约,大都包括了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的内容。我国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公约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本国法律承认或者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2.两国间存在互惠关系。所谓互惠,是指两国间在互利互益基础上对某种特许或者的相互交换,给予对方以方便的条件。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但在事实上存在司法互惠关系,两国可以根据互惠原则,互为对方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将互惠关系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根据和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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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参与人和诉讼参与人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参加人与诉讼参与人分别包括哪些 诉讼参与人: 1、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3、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参与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 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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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区别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区别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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