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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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定义(1)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所以能够发生,主要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出现了欠缺或偏差;反之,无效民事行为的源头在于其行为本身根本未能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各项要素。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有效的,但如果撤销权人选择对其进行撤销,那么该行为的效力将从其被撤销的那一瞬间起,产生溯及既往的毁灭性影响,呈现出自始无效的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是什么

一、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是什么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之间的区别

(1)造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出现的因素在于意思表示存有瑕疵;而导致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原因则在于该行为自始至终都未能满足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要素。尽管可撤销民事行为原本具有合法性,但在撤销权人发起撤销程序并成功废止该行为后,其效力将会自撤销之日起完全消失,似从未发生过。与此相比,无效民事行为的失效性质从源头就已经决定,无法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当由享有撤销权的相关人士进行操作;而要想让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彻底丧失,必须以撤销行为作为必要前提。

然而,对于无效民事行为而言,其无效性质可以由任何人提出质疑。

(3)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是否行使这一权利,他们既可以选择撤销自己的行为,也可以通过明确表达认可的态度来使撤销权自动终止。

(4)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而在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过程中,这种限制并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

所谓无效民事行为乃指不满足法律行为成立必备条件,自起始便具有确定性且毋庸置疑无法产生行为人预设意愿实效的民事行为。此类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其启动的那刻起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可言。无需任何人的主张或申明,更无需依靠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宣判,它本身便已经自动失去了有效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无效民事行为一方欺诈怎么判

一旦出现由一方实施的欺骗行为导致的无效民事行为问题,法院通常会依据具体情境做出公正且合理的判断。在法律定义中,所谓欺诈,即某一方有意向另一方陈述虚构信息,或对真实情况进行刻意掩盖,从而诱导对方做出不当决策的行为。倘若有充足的证据证实民事行为确实因为一方的欺诈行为而变得无效,那么受到欺诈影响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此进行撤销。在做出裁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欺诈行为所采用的手法、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双方在此过程中的过失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对于由于欺诈行为引发的经济损失,受到欺诈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若欺诈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范畴,相关责任人也将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提出欺诈行为的主张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这一观点。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为:前者因未满足法律行为要素而自始无效,任何人都可质疑其效力;后者因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销,需由撤销权人发起撤销程序,撤销后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但行使需遵守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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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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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律师回复] 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这里,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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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这里,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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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主要发生在当事人为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存续期间,而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契约行为。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均为法律上的行为。前者发生在诉讼中,受程序法限制,后者概念源于契约制度,受实体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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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区分商标的无效与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商标的无效与撤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的无效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首先,导致注册商标可撤销与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不同。注册商标无效是因为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到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而是当然的无效、自始的无效、绝对的无效;注册商标可撤销是因为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和获得注册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当时合法权利人未发现。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比如5年内)权利人发现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则可以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
其次,处理程序不同。由于无效的注册商标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应当由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做出,但是并不排斥社会公众对注册商标的效力进行监督;注册商标可撤销的申请一般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得主动撤销,必须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再次,撤销的效力与无效的效力不同。前面已经提到,注册商标无效是当然的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具有溯及力;而注册商标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销后其效力才归于无效,因此被撤销注册商标是嗣后的无效、相对的无效,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可见,注册商标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对二者进行细致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在我国商标法理论和实践中,并未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分。我国商标法实际上将注册商标的无效作为条件来看待,而将注册商标被撤销作为其被裁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在表现形式上,只能表现为注册商标的无效,从而极大强化了商标法的公法或日行政法性质,而弱化了商标法的私法性质。
实际上,作为知识产权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法本质上是私法。在发动主体上,商标行政管理机构一直是最主要的主体,这就弱化了与注册商标最有利害关系的主体的申请发动权,也大大增加了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最后,在法律实施和运行成本方面进行考量,由于没有注册商标可撤销制度的缓冲,大量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从而加大了政府机关的行政成本、浪费了社会资源,最终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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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还规定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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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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