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之间的区别
(1)造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出现的因素在于意思表示存有瑕疵;而导致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原因则在于该行为自始至终都未能满足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要素。尽管可撤销民事行为原本具有合法性,但在撤销权人发起撤销程序并成功废止该行为后,其效力将会自撤销之日起完全消失,似从未发生过。与此相比,无效民事行为的失效性质从源头就已经决定,无法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当由享有撤销权的相关人士进行操作;而要想让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彻底丧失,必须以撤销行为作为必要前提。
然而,对于无效民事行为而言,其无效性质可以由任何人提出质疑。
(3)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是否行使这一权利,他们既可以选择撤销自己的行为,也可以通过明确表达认可的态度来使撤销权自动终止。
(4)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而在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过程中,这种限制并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
所谓无效民事行为乃指不满足法律行为成立必备条件,自起始便具有确定性且毋庸置疑无法产生行为人预设意愿实效的民事行为。此类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其启动的那刻起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可言。无需任何人的主张或申明,更无需依靠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宣判,它本身便已经自动失去了有效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无效民事行为一方欺诈怎么判
一旦出现由一方实施的欺骗行为导致的无效民事行为问题,法院通常会依据具体情境做出公正且合理的判断。在法律定义中,所谓欺诈,即某一方有意向另一方陈述虚构信息,或对真实情况进行刻意掩盖,从而诱导对方做出不当决策的行为。倘若有充足的证据证实民事行为确实因为一方的欺诈行为而变得无效,那么受到欺诈影响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此进行撤销。在做出裁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欺诈行为所采用的手法、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双方在此过程中的过失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对于由于欺诈行为引发的经济损失,受到欺诈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若欺诈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范畴,相关责任人也将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提出欺诈行为的主张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这一观点。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为:前者因未满足法律行为要素而自始无效,任何人都可质疑其效力;后者因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销,需由撤销权人发起撤销程序,撤销后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但行使需遵守时间限制。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