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起诉法院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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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

交通事故的起诉法院怎么确定

要是因为交通事故产生了纠纷的话,此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但此时,就会涉及到确定起诉法院的问题,要是法院找不对的话,肯定案件也得不到受理。那到底交通事故的起诉法院怎么确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的起诉法院怎么确定

众所周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怎样选交通事故起诉法院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可向侵权行为地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也就是在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3、按一般管辖原则,可向被告所在地起诉。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赔偿权利人在选择诉讼法院的时候不能盲目,需要首先了解各管辖法院所在地赔偿标准的差异以及案外因素、执行状况、异地诉讼成本等情形,综合考虑,选择一个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院进行诉讼。

通过上文的介绍,您也应该了解到了,起诉法院直接关系到最后获得赔偿数额的多寡,因此,选择好起诉法院非常重要。而要是还搞不清楚交通事故的起诉法院怎么确定的话,其实可以在起诉之前先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听听律师的意见,甚至还可以直接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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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使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正式印发,其中明确,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总体上要做到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规定》还明确了“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使用范围,防止各地操作不当损害农民利益,打消农民的失地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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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确权确股不确地,是指在村或组的范围内,农民不再拥有数量确切、四至清楚的承包土地,而是获得由承包地资源等量化计算出的股份,通过拥有的股份获得相应收益。广义的确权确股不确地还包括确权确亩不确界,即确定地亩、不确定四至边界。
  《规定》指出,这两种方式虽然都能体现农户对承包地的收益权,但不易体现实际占有权利,如操作不当会损害农民利益。因此,各地要以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为目标,审慎使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从严控制使用范围,严格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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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要符合四个条件
  《规定》明确,“确权确股不确地”和“确权确亩不确界”要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人均承包地面积较少;二是地貌发生改变,原承包地块已四至不清;三是实施土地整理或连片土地流转;四是已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其中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的四种类型是,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园区的村组;已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承包地四至边界早已打乱的村组;已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股权明晰的村民小组;采煤沉陷区内土地已经沉陷的村民小组。可以采取“确权确亩不确界”方式的四种类型是,农户承包地已连片长期流转、四至边界被打乱的地块;农户承包地已经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实行规模经营的地块;果园、茶园等在二轮承包时按棵数、按人口、按产量承包到户的地块;农户承包地连片抛荒多年、四至边界无法辩清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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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交通事故受诉法院?
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调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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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确权,宅基没有确权,怎样才能确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确权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四、确权意义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四、农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
1、土地确权的本质“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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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土地不确权后果为:因为不受法律保护,产生纠纷时,会因此遭受损失。同时,未经确权的土地会被集体或者国家依法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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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原告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起诉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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