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提存手续如何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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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填写《社会化发放人员增减及发放信息表》(一式两份);并携带死亡人员火化发票原件(或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死亡人员工资卡复印件至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申报(街道管理的由街道申报)。

死亡抚恤金提存手续如何办理?

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的,导致死亡,企业会支付丧葬费、死亡抚恤金等。如果属于工伤,还会按照工伤保险支付赔偿金。通常,领取职工死亡抚恤金的是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死亡抚恤金需要家属到单位领取,那么死亡抚恤金提存手续如何办理?我们看看小编的说法。

一、死亡抚恤金提存手续如何办理?

填写《社会化发放人员增减及发放信息表》(一式两份);并携带死亡人员火化发票原件(或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死亡人员工资卡复印件至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申报(街道管理的由街道申报)。

二、死亡抚恤金怎么分配?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对抚恤金如何分割呢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在实践中,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三、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定性是分配的前提,死亡抚恤金即使分配结果类似于遗产,也不宜视作遗产。遗产系死者生前所有或可得确定的财产,其构成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产生于或可得确定于生前;二是属于死者所有。而死亡抚恤金的产生基于死亡这一事件,既非死者生前可以获得的财产,也非因死者生前实施的某些行为可确定的期待收益。此外,抚恤金的所有人亦非死者本人,不属死者财产。因而抚恤金不是遗产。

死亡抚恤金具有对死者近亲属精神与物质双重补偿之价值。亲疏关系以及相互照顾程度决定着死者的离去对该亲属精神方面造成的影响,而该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收入状况及死者生前对其的帮助程度则决定了死者的离去对该亲属物质方面造成的影响。分配抚恤金时应综合考虑上述方面,以期更好地体现死亡抚恤金精神性抚慰与物质性补偿的双重价值。

综上所述,家属领取职工死亡抚恤金有两个条件,必须是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死亡抚恤金提存手续也比较简单,家属携带死者火化证明等资料到单位申报即可。目前关于死亡抚恤金的性质有诸多争议,小编认为,其不属于职工遗产,毕竟死亡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家属才得到的,不是职工生前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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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是否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死亡抚恤金是否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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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被法院判决死亡的,有没有死亡抚恤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退休职工死亡未火化可以领取抚恤金,只要有死亡证明就能领取丧葬费和抚恤费。。省人社厅、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明确。《通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不再需要火化证明了。从2013年1月1日起,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拓展资料: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2014年9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抚恤金的基本特征为,抚恤金不纳税、抚恤金不计个人收入、抚恤金不是残疾军人的生活费、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抚恤金一般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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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死亡死亡抚恤金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是算作工伤的,企业需要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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