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八条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2010年前已年满45周岁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
(三)2010年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了参保登记的。
2、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3、第二十条 基础养老金。全市实行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每人每月100元,2015年7月至6月每人每月110元。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视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国家和省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我市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调整。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4、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5、第二十二条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
6、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村(社区)办理待遇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停发手续的,村(社区)应当在2个月内,将死亡人员信息向乡镇(街道)申报,并由乡镇(街道)上报区县(市)经办机构,区县(市)经办机构停发养老保险待遇,抵扣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后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依法继承。
7、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村(社区)要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对辖区内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区县(市)经办机构要定期与公安、民政部门核对人员死亡信息,防止漏报、误报、冒领;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金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以上就是湖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介绍,参保人至少要缴纳15年的保险金才能依法享有养老保险的服务。当然如果你已临近退休,可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咨询一次性补缴也可以同样享有相应的服务。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律图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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