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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条 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财产,行使资金保管职责;
(二)按照规定开设并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三)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为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六)根据托管协议的要求,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出具信息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2、第十条 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
(二)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
( 三 )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 四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托管人的职责的相关介绍,一般情况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委托银行金融机构等进行私募基金资金的托管并支付一定的托管报酬,而托管机构有权为私募基金提供相关的托管服务,确保基金资金的合理利用。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律图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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