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税收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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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企业所得税。企业法人股东: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印花税。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3、土地增值税。如转让的股权,其表现形式主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税收包括哪些?

一、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税收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法人股东: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是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

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3、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其表现形式主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可以由“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者“负有代扣代缴的受让方”,到各自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或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所在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税收包括了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提税按5%的税率缴纳,而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如果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还需要征收土地土地增值税。根据相关的规定,股权转让之后,双方应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之后才可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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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包括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多方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包括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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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中的税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中的税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相关税费有哪些
1、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股权转让的形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股权转让需要依法进行。无论是哪一种模式的转让都需符合法定的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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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税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相关税费有哪些
1、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股权转让的形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股权转让需要依法进行。无论是哪一种模式的转让都需符合法定的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针对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律师回复]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房地产股权转让税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地产股权转让税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地产股权转让税费:
一、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金: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其他规定:
股份公司股票发行要求同股同价、同股同权,股票交易的定价则由于竞价交易规则的存在可以千差万别。对于拟上市阶段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不存在等额划分的股份,往往只按出资额的数量或股权的百分比来进行计量。
理论上讲,不论是按照何种定价方式计算,在同一时点同一股东持有的股权应当是等价的,之所以有不同的定价结果,必然是股权本身价值以外的因素在起作用。在股权转让自由的原则之下,是否允许股权同次转让不同定价,关键看是否会损害相关各方的利益。
首先考虑公司本身,股权转让是股东间的行为,股权价款的高与低对公司自身资产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其次考虑其他股东,由于公司法赋予了其他股东对于股权向外部人转让时的否决权以及法定优先购买权,因此也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最后考虑公司债权人,由于股权不同价转让不会对公司资产产生影响,因此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总而言之,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同次转让、不同定价”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1)遵循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在股权拟向外部人转让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2)不构成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情形,即股权转让双方不应通过股权转让行为转移资源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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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应缴纳的税包括哪些?
股东分红应缴纳的税包括个人所得税或者是企业所得税,因为如果股东是自然人的,那么就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的股东是法人的,那么就应当由法人股东缴纳法人所得税,如果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不进行纳税的,那么税务机关是可以对其加征滞纳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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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房地产股权转让税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股权转让税费:
一、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金: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其他规定:
股份公司股票发行要求同股同价、同股同权,股票交易的定价则由于竞价交易规则的存在可以千差万别。对于拟上市阶段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不存在等额划分的股份,往往只按出资额的数量或股权的百分比来进行计量。
理论上讲,不论是按照何种定价方式计算,在同一时点同一股东持有的股权应当是等价的,之所以有不同的定价结果,必然是股权本身价值以外的因素在起作用。在股权转让自由的原则之下,是否允许股权同次转让不同定价,关键看是否会损害相关各方的利益。
首先考虑公司本身,股权转让是股东间的行为,股权价款的高与低对公司自身资产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其次考虑其他股东,由于公司法赋予了其他股东对于股权向外部人转让时的否决权以及法定优先购买权,因此也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最后考虑公司债权人,由于股权不同价转让不会对公司资产产生影响,因此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总而言之,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同次转让、不同定价”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1)遵循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在股权拟向外部人转让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2)不构成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情形,即股权转让双方不应通过股权转让行为转移资源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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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印花税免税的情况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印花税免税的情况有哪些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由于这种副本或抄本属于备查性质,不是正式文本,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其不应再征收印花税。但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己贴花的,不再贴花。
9、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0、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1
1、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
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
3、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1
4、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1
5、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花税。
股权转让需交印花税的税率和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股权转让的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我国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5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税目中的合同比照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分类,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分别是: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营业账簿根据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权利、许可证照是政府授予单位、个人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的统称。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我国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比例税率分为1‰、0.5‰、0.3‰、0.05‰四档。按比例税率征收的应税项目包括:各种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等。
适用定额税率的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采取按件征收固定税额,单位税额均为每件5元。
印花税申报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三期上线的统一部署,8月份的申报征期调整为8月8日至8月26日。
有很多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和电子应税凭证缴纳的纳税人来电、来信咨询,他们很担心,原本就到10号的征期在8月份会更加紧张。
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和电子应税凭证缴纳的征期也调整为8月8日至8月26日。为大家留出了充裕的申报时间。
印花税的计算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为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第二种为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的纳税环节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原因: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
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个人转让股权是否要交印花税呢?
个人股权转让即把自己对公司的支配权、控制权、收益权转让给另外的人,并由他继续享有的一种方式。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又会有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出现,即你们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款,这些税款中有一个税叫印花税。而在个人转让股权中是否要交印花税呢?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
1、财税[1988]255号文件
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2、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提示: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来贴花,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
二、个人转让股权应注意的税款问题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85号)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区分两种情况:
(1)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变更登记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纳税地点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4、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针对股东股权转让其中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律师回复]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你好,我们公司最近有股东打算进行部分股权转让,我想知道股权转让包括债务企业所得税吗?
[律师回复]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债务由原股东负担的股权转让金额操作技巧(过桥资金)。
  例如,A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M公司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款为1000万元,M公司的所有债务由其原股东A公司承担,债务额度为300万元。A公司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00万元,请问股权转让所得为多少?
  税务机关在认定的时候,一定会认定为1000-500=500(万元),但因为A公司还要负责承担300万元的债务,实际上A公司得到的实际股权转让所得为1000万-500万-300万元=200(万元),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25%=75万元,而M公司300万元以后无需支付,则又实现了300万所得额,M公司需要缴税300万元×25%=75(万元)
  因此以上的股权转让合同存在多缴税款的税收风险,A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应当如此运作:
  第
一,M公司做账:借: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300万元——其他公司,贷:其他应付款——A公司300万元,即更换债主?从欠其他公司的钱改为欠A公司的钱。
  第
二,A公司筹集过桥资金300万元,投资于M公司,A公司持有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变为800万元。(先增资)
  第
三,M公司立即将300万元归还A公司,A公司将300元过桥资金归还筹集来源方。
  第
四,A公司转让M公司股权,此时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500+300)=200(万元)
  即:通过以上过桥资金的运作,将目标公司M公司的债务转化为A公司的持股成本,该运作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换股东,二是过桥资金将债务转换为股份。
  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时,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已经明确了其处理原则,即:将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金额+应收债权-应付债务,因此自然人股东转让持有的股权,不用像以上案例那样进行操作,直接可以进行处理,但是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不能解决的是被转让标的企业由于债务不需要偿还了,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而被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因此从标的公司的角度出发,仍然需要做以上操作进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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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包括哪些
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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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
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
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
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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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股权转让税费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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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个人股权转让印花税包括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印花税包括哪些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个人股权转让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
财税[1988]255号文件
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
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提示: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来贴花,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
二、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办法》
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事先报告义务
《办法》
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纳税申报义务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事后报告义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四、股权转让的内容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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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印花税包括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个人股权转让印花税包括什么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人股权转让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
财税[1988]255号文件
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
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提示: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来贴花,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
二、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办法》
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事先报告义务
《办法》
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纳税申报义务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事后报告义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四、股权转让的内容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东会对于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的职权。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
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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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包括哪些?
1、隐名股东身份认定。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首先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2、隐名股东是否有权转让股权。3、隐名出资者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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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税费的上缴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费的上缴种类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个人股权转让税费的上缴种类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暂免征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须缴纳印花税。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7月1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00号)第八条“税法
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性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根据《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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