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败诉方律师费怎么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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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民事诉讼败诉方律师费怎么承担?

如今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十分普遍,而律师这一群体也逐渐庞大起来。但一场官司中,总是一方赢,另一方就是输。民、商事案件中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法律界一直在争议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结论,而民事诉讼败诉方律师费如何处理,想必很多人会有疑问。以下由365律师整理。

一、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诉讼费用负担的其他情形

1、二审改判诉讼费负担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2、法院调解结案的诉讼费承担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3、再审的诉讼费负担

(1)依照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2)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由败诉方负担规定负担。

(3)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4、离婚案件诉讼费负担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5、撤诉案件诉讼费负担

(1)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2)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6、减少诉讼请求的诉讼费负担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7、督促程序诉讼费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8、公示催告诉讼费负担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9、申请执行诉讼费负担

(1)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2)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10、申请保全诉讼费承担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1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诉讼费负担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费,由法院依照谁败诉谁负担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12、海事案件诉讼费负担: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13、特别程序诉讼费承担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14、产案件诉讼费承担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15、诉讼费增加的负担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目前法律界尚未有定论,所以也成为困扰人们的问题。到底我该怎么聘请律师,我在什么情况下该付什么样的代价聘请律师,以及民事诉讼败诉方律师费等问题。生活中总是事发突然,所以一时的糊涂可能会造成并不好的结果。所以希望大家可以认真阅读,可以在有相关法律常识下,遇事冷静处理,顺利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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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同事与前妻打一场离婚官司,并且他不知道诉颂费由谁出。请问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还是有败诉方承担呢?
[律师回复] 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和律师费三种费用的交纳和承担目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公平保护(不仅仅是保护),有时甚至关系到诉讼当事人对诉权及申请执行权的行使。以下将分别论述三种费用的交纳和承担问题,不涉及这些费用的数额。
一、诉讼费的预交和承担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并不表明诉讼费最终要由原告承担,《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之所以由原告预交是因为在案件判决以前,人民法院还无法确定败诉方是谁,也无法确定责任该由谁承担。因此,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部分都有一项关于诉讼费承担的内容。显而易见,这种规定是科学的合理的。
二、申请执行费的预交和承担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比较该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之规定。作者认为,《办法》的规定毫无道理!通常,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认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责任。从本质上说,原告很可能就是受害者,再由其承担预交诉讼费的义务不合情理。但是,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实属无奈。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以前,难以确定真正的受害方是谁,也不能确定败诉方和责任方,亦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作出以前无法确定诉讼费该由谁承担,所以才规定诉讼费由原告预交。然而,申请执行费的预交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以后,申请执行费用的承担者此时已经确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在此情况下,《办法》仍然规定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申请执行费,这种做法的实质究竟是保护申请执行人还是被申请人?特别在目前“执行难”成为突出社会问题的情况下?
三、律师费的交纳与承担问题
作者在此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这种费用与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有关。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打官司时,经常问到这样的问题:如果对方败诉了,让对方拿律师费是否可以。本人认为可以但会明确告诉委托人,尽管应该但法院很少这样判。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法官在判决原告胜诉时却不支持原告“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这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作者认为法官的这种判决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
因为,民事案件的诉讼是由败诉方“引起”的,尽管不一定是由败诉方“提起”的。如果败诉方能够和胜诉方不通过诉讼而解决纠纷,双方的诉讼完全可以避免,诉讼费和律师费都可以避免。正是因为败诉方的原因致使诉讼发生,从而引起这些对双方来说不必要的费用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诉讼并不必然地引起律师费的发生。因为,当事人可能亲自参与诉讼而不需要委托律师。但是,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必然直接参与诉讼,查阅法律法规、起草诉状、立案、交纳诉讼费用、参与庭审等一系列与诉讼有关的活动。
当事人参与这些活动的付出本身也是一种劳务上的付出,毫无疑问应当属于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是否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都要有损失。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这种参与诉讼的活动由律师代为行使,当事人虽然可以省却自身的劳务付出,但他必须为律师的代理诉讼付出报酬。这种报酬即律师费只要不超过国家有关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理所当然地应当作为委托方的直接损失而由过错方赔偿。因而法官对这种损失不予支持是错误的,没有完全保护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三种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的预交与承担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无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来看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办法》关于申请执行费预交的规定和法官驳回当事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判决都没有正确、充分地保护诉讼当事人非责任方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非责任方合法权益这种消极的、不充分的保护从现实角度讲则支持了应该承担责任的败诉方。这与法律的正义性格格不入
目前,执行难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再加上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费的规定和对律师费承担的判决不合情理,严重影响了公民对诉权和申请执行权的行使。老百姓在付出了诉讼费、律师费和申请执行费之后,得到的往往是一张法律白条。在此情况下,对于一些标的较小的争议,当事人的选择很可能是放弃;对于一些标的较大的争议,当事人也是以一种无可奈何的态度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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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律师费谁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来看,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大部分情况是由败诉方来承担的,除非胜诉方自愿提出要承担。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决定案件的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但是律师费就不同了,律师代理服务费的承担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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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你好,朋友之前和别人发生了争执,上了法庭,想要了解一下败诉 诉讼费一般是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回复] 民、商事案件中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法律界一直在争议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结论,但是“谁聘请或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由谁承担诉讼代理费”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为诉讼当事人、律师以及法院法官所认可。现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一“习惯做法”渐渐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一部份律师也在一部份案件中将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失的方式向被告方提出。有的法院也将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失的一部份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但是绝大部分法院均不支持该项请求。对此项费用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法学界与审判实践中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律师代理费应当由败诉方全部承担。理由是:败诉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包括一方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损失。如果在审判实践中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势必会助长义务方拒不履行义务,故意引起诉讼,造成讼累,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律师代理费应当是“谁聘请或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由谁承担诉讼代理费 ”。理由是:
1、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原则,如果法院判决一方的律师代理费由另一方承担,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由此看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并非法定的,而是自愿的,是否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取决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因此,其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理应由本人承担。
3、法律服务本身就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谁需要这种服务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是法院处理的范围。理由是,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不作处理。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法学理论界认为,对于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应当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定代理费的承担。

首先,律师代理费应当由败诉方全部承担的理由不正确。因为,有些案件虽然确定了责任的承担比例或确定了义务的承受人,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他便是本案的败诉方。简言之,败诉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或模糊性,在这类案件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代理费就有失公平。比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的混合过错中的一方当事人,又如离婚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提出;这样就不能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

其次,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在法律关系非常明确的情况下由败诉方承担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为,在诉讼中,特别是侵权之诉及合同违约之诉中,将代理费的损失视作损害事实的范畴,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精神。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保障权利人完整的合法权益,并非部分权益。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权益的完整性,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其合理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损失作为损害事实的一部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经交警责任认定确定了,按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也应当由责任方及时向对方进行赔偿或给付抢救费,但是责任方却往往一拖再拖,即使是受害人在医院抢救需要救治的费用也不给付,同时这类受害人也不懂法律规定,其委托律师要求加害人赔偿所用费用也应当由责任方承担。又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的被告恶意逃债,故意不履行债务或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不能及时实现债权或债权人无权到有关机关收集证据而只能委托律师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取证,而债权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完全是由债务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因此该项损失就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第三,对于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在审判实践中也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形。因为我国律师制度起步晚,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律师收费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律师多收费、不合理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由相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做法有失公平。

1、律师收费的标准是各不相同,虽然名义上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但是在实践中却是由律师
首先同委托人协商好代理费用后,再到律师事务所开收据,这样就算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了。如同一标的的案件每个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同,即使是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同一标的其所收的代理费也是不同的。

2、特别是要注意那些进行风险代理的案件,他们订立的代理费至少是标的的10%,有的居然是标的的50%,这样的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这类案件我个人观点是不能支持其请求。

3、有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收入按各个律师所收律师代理费进行提成即多收多得,这种情况律师代理费就造成了律师代理费居高不下,其收费全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进行收取,这样如果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是有失公平公正的。

4、特别注意有的律师收了代理费的同时也收取了委托人高额的差旅费,有的居然达到标的的5%,对于差旅费也不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如果确定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其给付代理费的具体数额应由法院审核确定,法院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律师代理费收取的标准与依据,不能仅凭请求方提供的律师事务所所开具的发票或其他凭证,还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但是在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代理费时,不得适用律师代理费收取的最高标准,这样既能保障败诉方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加重败诉方的民事责任,确保司法公正。
你好 如果败诉 除了承担诉讼费还会承担律师费吗?
[律师回复]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去分配,一般是诉讼败诉谁承担。至于律师费,有约定可以从约定,若无约定谁请律师谁付费。其中,知识产权类案件败诉方承担所有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败诉方承担所有费用的情形: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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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事诉讼败诉方要承担要承担律师费吗?
在关于诉讼的一些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由败诉方来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律师费由诉讼败诉方来承担,把承担方法和承担标准详细地列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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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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