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利贷这颗“毒瘤”在大学校园里肆意蔓延,让不少缺乏理性消费观的大学生深受其害,苦不堪言。高利贷,其部分利息高达2000%以上,由于大学生经济尚未独立,还贷能力普遍较弱,在不堪高利贷的重压下,跳楼自杀、被逼卖淫等悲剧时有耳闻,校园高利贷的危害简直罄竹难书,荼毒时代的未来。故此,遏制校园高利贷的发生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律图小编就来讲解一下校园高利贷的法律知识吧。
一、校园高利贷的危害
1、校园高利贷的肆意传播
不法分子将目标对准高校,利用高校学生社会认知能力较差,防范心理弱的劣势,进行短期、小额的贷款活动,从表面上看这种借贷是“薄利多销”,但实际上不法分子获得的利率是银行的20-30倍,肆意赚取学生的钱。
2、校园贷款会滋生借款学生的恶习。高校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费,若学生具有攀比心理,且平时就有恶习,那么父母提供的费用肯定不足以满足其需求。因此,这部分学生可能会转向校园高利贷获取资金,并引发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严重的可能因无法还款而逃课、辍学。
3、若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放贷人会采用各种手段向学生讨债。一些放贷人进行放贷时会要求提供一定价值的物品进行抵押,而且要收取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对学生个人信息十分了解,因此一旦学生不能按时还贷,放贷人可能会采取恐吓、殴打、威胁学生甚至其父母的手段进行暴力讨债,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高校的校园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4、有不法分子利用“高利贷”进行其他犯罪。放贷人可能利用校园“高利贷”诈骗学生的抵押物、保证金,或利用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诈骗、骗领信用卡等。
二、校园高利贷的法律知识
高利贷在中国古代就存在,提到高利贷,人们往往将它与“负面”联系在一起,认为高利贷就是违法的。
据了解,判断是否属于高利贷,通常是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进行比较,认为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当中有两个关键数字:24%、36%,这也就给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三个区域。借钱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24%时,是受法律保护的,这部分利息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偿还,法律是支持的。
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法院不支持债权人的这部分收益。而处在24%~36%之间的情况,若债务人已按30%付了利息,之后想把超过24%的部分要回来,法院同样不予支持。民间高利贷行为的法律后果仅是超出的利息不予保护,并没有规定对高利贷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36%,就可算高利贷,是不是意味着欠的钱不用还呢。当然不是!高利贷的借条也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果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要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也就是说,本金部分必须是要偿还的。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放高利贷的行为,会扰乱金融市场,但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并不包括高利放贷行为。那么,行业监管机构有哪些规范呢?5月,教育部和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布置安排制定完善各项应对处置预案,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第一时间报请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法处置。
综上所述,想要不受校园高利贷的危害,首先就不要心存侥幸、心存贪念,天上不会掉馅饼。总之,只有筑牢法律制度防火墙,提高自己的法律观念,提高行政司法执法执行力,才能避免高利贷、裸条贷等悲剧重演,还大学校园净土,还互联网金融安宁。以上就是法律律图小编关于校园高利贷等问题的阐述啦!有什么不清楚的,或者具体的问题,请咨询365律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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