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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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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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与已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自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年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中非正式编制人员,可以单位形式直接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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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就如我们所知养老保险要缴纳足够的年限才能领取养老金,如果临近退休而缴纳年限不够的就需要补缴。每个地区的补缴政策都不同,就像陕西也有适合当地经济情况的养老保险政策。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的是陕西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2006年10月省社保办《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操作意见》陕社保函(2006)字126号

与已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自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年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中非正式编制人员,可以单位形式直接参保。

2、2008年实施的省劳动和社保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6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编外人员),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费,用人单位按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20%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3、2008年3月19日省劳动和社保厅,给省社保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复函(陕社保2008字19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

关于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判定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方面的案件执行问题,政策明确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不明确的逐级向上反映,明确后再予以执行。

4、2009年4月2日省社保局给宝鸡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对执行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社保函(2009)42号

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且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年龄的人员,已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级劳动仲裁委裁决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按照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为其办理补缴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为准计算,并从缴清欠费、办理退休的次月起纳入统筹支付。

未参保单位中的各类人员,应随同单位参保并按相关规定补费。

5、2009年09月25日社保中心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转发《省社保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西养老险发[2008]104号)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如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整体、一次性补缴。严禁分批、分期补缴。

今后各区县经办中心在办理参保企业在职职工的补缴时,事实清楚、劳动关系清晰、政策明确的,由各区县经办中心按规定条件、规定程序审核,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办理,做到严格、公开、透明。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界定的可上报市处指导审批。

参保企业超龄人员的补缴,由各区县经办中心按照规定条件、规定程序进行初审,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退休条件后,填报《西安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费用资格审查表》,携带有关资料和超龄人员本人档案报市处审批后办理。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整体参保缴费后,其1993年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由企业按月支付养老金的超龄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我处现行超龄人员补缴办法办理,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到龄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从办理完退休手续之月纳入统筹,发放养老金。

以上就是陕西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相关内容,各位参保人如果需要一次性补缴的就需要详读上述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好补缴证件,特别是补缴的申请书,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补缴工作。需要注意的是,补缴前最好能问清楚自己所需要补缴的金额有多少,正确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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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律师回复] 若购买、建造、翻建房屋的,在合同签订5年内,可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公积金,但不超过所需费用总额,且账面要留存3个月余额;若装修房屋的,在合同签订1年内,以每平方米1200元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公积金,账面留存3个月余额。若偿还买房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当年本息,账面留存3个月余额,提取至贷款结清为止。连续2年以上失业2年,而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退休、死亡、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全部提出。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实施细则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提取额度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保留最近3个月缴存额之后的余额(取百元整数),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消费额(包括提取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装修自有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一次性办理提取(包括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为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之和(包括提取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并保留个人账户最近3个月的缴存额。还贷提取可每年办理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额每年提取一次;租住商品住房的,执行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标准,现行标准为按职工年缴存额的二分之一提取(取百元整数),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年提取一次。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按实际支付金额一次性提取(包括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交纳自有住房物业管理费,按每套住房3000元额度提取,限为一套,每年办理一次。 5、离休、退休的,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6、出境定居的,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同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百元整数部分,每年提取一次;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10、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全部百元整数部分;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按住院治疗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提取。 11、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12、其他规定情形,按相关规定额度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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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陕西省还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吗?
[律师回复]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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