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拥有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等职务。他从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
张耀午律师有着扎实的教育背景,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学习让他对各法律领域有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他具备丰富的行业资质,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
执业以来,张耀午律师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他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等。他还有多起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
以他成功辩护的某某故意杀人案为例,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情是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张耀午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还担任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等职务,这些第三方背书都证明了他在行业内的实力和声誉。
他最能发挥价值的客户群体主要是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尤其是面临重大疑难案件的当事人。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专注、专业、高效地为客户服务,用自己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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