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张耀午律师,执业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他从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
张耀午律师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通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对各个法律领域都有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多年法律学习与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知识和经验。
他是一个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热情、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深知每个案件对客户都至关重要,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和未来发展,所以总是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他还担任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此外,他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等的辩护人,还有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等无罪案例。
二、主办案例
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的某某故意杀人案,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为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是于X,张耀午律师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
案情概述为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张耀午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定罪方面,虽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但张律师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在量刑方面,张律师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张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辩护意见,并与多方进行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最终判决结果是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医疗费、丧葬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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