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人们在面对各类法律纠纷时,往往希望能找到一位专业、靠谱的律师。然而,法律服务市场鱼龙混杂,找到真正能解决问题的律师并非易事。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张耀午。
张耀午律师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的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主要在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张耀午律师不仅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还是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执业以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等,还成功为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等多起案件实现无罪辩护。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看看张耀午律师的专业能力。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持刀捅刺被害人陈XX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定罪方面,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的辩护观点。在量刑方面,他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指出于X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最终,法院虽然未采纳其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张耀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专业能力过硬,还展现出了高度的责任心和人文关怀。他总是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即便遇到不被理解的情况,也会耐心解释,用专业知识化解客户的疑虑。
在法律这条道路上,张耀午律师始终坚定地走着。他相信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愿意用自己的力量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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