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假币后使用该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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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伪造假币后使用该怎么处罚

在我国,只有中央人民银行才有发行货币的权利,而一般也只有央行委托的单位才能实际从事货币的生产、制作活动。但现实中,有的人却违反相关规定,竟然私自伪造假币,并且在社会上进行使用。那么对于这样伪造假币后使用的行为,一般应该如何处罚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伪造假币后使用该怎么处罚

对于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独立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伪造货币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二、盗窃假币后使用怎么处罚

对于盗窃、抢夺假币后而持有、使用的,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专门以假币为对象进行盗窃、抢劫的恐怕并不多。通常是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或者把假币误认为是真币而进行盗窃、强多,并引发了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这些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并且真货币数额较大、假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按盗窃、抢夺罪论处。反之,如果盗窃抢夺的假币数额较大。真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盗窃、抢夺罪,可按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

一般研制,盗窃假币,数额较大的,不按盗窃罪处理。因为假币不存在价值计算问题。如果把假币误认为是真货币而进行盗窃、抢夺,则发生不能犯未遂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持有盗窃、抢夺的假币,应如何认定?如果从莅临的一致性处罚,则应认定为盗窃或抢夺罪(未遂)。因为这种情况就像盗窃、抢夺而窝藏一样,是一种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过,司法实践可能不采纳此种方法。如果是使用假币,我们主张按牵连犯处理。

要是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假币的话,那么这样的行为一般会认定构成伪造假币罪。但在伪造假币后使用的,那么此前的伪造行为就吸收进了使用行为里面,此时只能定为使用假币罪,但会从一重罪进行实际的处罚。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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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的意义,并成为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如何防止伪造假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伪造假币并使用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民如看到其他人持有大量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除以上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分两种情况处理:若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它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若数量较少,则由金融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还必须向假币持有人正式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则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则予以没收。 对于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的意义,并成为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怎样防范伪造假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伪造假币并使用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民如看到其他人持有大量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除以上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分两种情况处理:若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它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若数量较少,则由金融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还必须向假币持有人正式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则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则予以没收。 对于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的意义,并成为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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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
1、制造的要求不一样。伪造货币是仿照真货币制作的假货币,它要求的是仿照;而变造货币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形成的货币,要求的是从真币中提炼。2、依据不一样。“伪造货币”是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而“变造货币”,是依据原货币为基础而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的货币。3、伪造的货币没有原币成份,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而变造后的货币,具有原币成份。4、处刑宽严不同。伪造货币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而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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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币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民如看到其他人持有大量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除以上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分两种情况处理:若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它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若数量较少,则由金融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还必须向假币持有人正式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则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则予以没收。 对于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的意义,并成为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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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币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假币伪造罪的量刑是怎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未流通货币属于诈骗罪还是伪造货币罪?伪造
[律师回复]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就应依罪处罚,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如是,编造引进资金,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反之,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还是为了转移隐匿,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鼓励出口,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编造引进资金,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此外,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2。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印鉴骗贷的,使有限的资金增值。4。与此同时,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在现代社会中,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5,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仅在上海一地,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隐瞒真相,也不能按犯罪处理、项目等虚假理由,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口益突出,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因此,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3、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l,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一、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的产权证明,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首先。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所谓串通、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促进生产发展。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货币、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相互暗中勾结、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概念及其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而不能不分情况,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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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
1、制造的要求不一样。伪造货币是仿照真货币制作的假货币,它要求的是仿照;而变造货币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形成的货币,要求的是从真币中提炼。2、依据不一样。“伪造货币”是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而“变造货币”,是依据原货币为基础而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的货币。3、伪造的货币没有原币成份,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而变造后的货币,具有原币成份。4、处刑宽严不同。伪造货币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而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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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伪造假币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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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币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民如看到其他人持有大量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除以上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分两种情况处理:若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它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若数量较少,则由金融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还必须向假币持有人正式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则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则予以没收。 对于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的意义,并成为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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