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具有专属性吗?有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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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2、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
留置权具有专属性吗?有什么条件

一、留置权具有专属性吗?

留置权不具有专属性,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

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1、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

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

2、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形下,留置权均归于消灭;

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返还受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平等地位。

二、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我国《担保法》第87条第1、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依此规定,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须确定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须再经过一定期间后,才可实现留置权。这里的一定期间,也就是给予债务人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由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但其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宽限期限少于两个月,则应延长为两个月。

2、通知债务人于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先已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履行宽限期,则债权人可以不用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无法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可以不用通知,但必须要等到债务人两个月内仍不履行义务时,才可以实现留置权。在债权人能够通知债务人,又有必要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若未经事前通知债务人于确定的宽限期内履行债务,则不能实现留置权。

3、须债务人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且另外又没有提供担保的

若债务人与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或另行提供了担保,留置权即可以消灭,债权人当然不用,也不能实现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于宽限期限届满仍不履行义务,又不提供另外担保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才能实现留置权。

留置权具有专属性吗,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了。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并不具有专属性。它是在债权成立的前提下成立的一种权利,如果债权消失,那么留置权也不可能存在。债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等,但应在给定的宽限期过去后债务人仍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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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四,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五,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六,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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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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