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侵权纠纷案例怎么救济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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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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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1、确保旅游服务安全第2、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是法律赋予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只要旅行社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全,造成游客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游侵权纠纷案例怎么救济

第一、确保旅游服务安全

旅游服务安全主要是包括硬件服务安全和软件服务安全,组团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其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基本上均由交通、地接社、饭店、景点、餐馆等相关“六要素”供应商提供,这些供应商的服务构成了旅行社服务的主体。旅游服务的安全,取决于组团旅行社对相关服务的采购是否规范、旅行社开发设计的旅游线路是否安全。旅游服务的采购,通过传统意义上组团旅行社的“踩线”得以实现,旅行社管理层和计调等一线操作人员,以旅游者的视角实地考察和体验旅游服务全过程,重点对旅游车辆的安全及保险、餐饮卫生条件、饭店住宿条件、景点的可进入性等详加考察,从中发现服务质量和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方案和意见。旅游线路的开发设计,首先必须以安全为首要条件,即使开发的是所谓探险旅游线路,也必须在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变心理,而不能不顾旅游者的安全,只求线路的新奇刺激。

第二、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履行告知义务是法律赋予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只要旅行社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全,造成游客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告知义务必须落实在签订旅游合同和履行旅游合同全过程,其总体要求是:1、履行告知义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现在有些导游(领队)仅仅告知旅游者注意安全,而没有告知旅游者如何注意安全,这样的告知既不完全也不实用。2、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看具体对象,即针对旅游者不同的文化背景、身体状况、生活环境,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如旅游者来自农村,导游(领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非常详尽地介绍旅游目的地的情况,甚至是要告诉旅游者如何横穿马路。3、履行告知义务必须针对不同的产品,常规线路有常规线路的提示和说明,非常规线路有非常规线路警示和提醒,不能千篇一律。4、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形式为好。旅行社在诉讼中的败诉的原因之一,就是履行在法庭不能举证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因为许多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主要依赖导游(领队)的口头形式,往往是举证不能,败诉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预防措施包括旅行社的应急预案、导游(领队)防范措施。旅行社应制作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做好严密的部署,从制度上保障预防和处置旅游安全事故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及时性。导游(领队)在带团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观察,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导游(领队)要养成保存相关票据的习惯,如保留好就餐菜谱、发票等,为将来可能的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提供证据。 处置措施主要是指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导游(领队)应及时报告组接团旅行社,向相关部门求救,保存好事故证据,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察。旅行社及时详细地旅游管理报告,相关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善后事宜。 “银发一族”旅游者已经成为一些旅行社的主打市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也没有规定,老年旅游者出游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旅行社销售人员无法直观判断老年旅游者的健康状况。一方面,旅游必须消耗较之平常更多的能量,另一方面,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素质相对较弱,两者叠加,老年旅游者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的概率就较高。庞大的“银发一族”客源市场为旅行社赢得巨大商机的同时,应如何防范经营中的风险,值得每一位旅行社从业人员的深思。

综上所述,结合经典的旅游侵权纠纷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切勿上当受骗,玩不痛快又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与此同时,笔者也想在此奉劝各位不良商家,耍小聪明投机取巧的侵权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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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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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侵权怎么样救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缺陷产品侵权怎么救济
依据我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缺陷的产品侵权消费者利益的,救济的途径包括双方协商、申请仲裁或者提讼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
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受损害 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吗
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带来的损失有以下三个方面:不合格产品本身价值上的损失、给存在契约关系的消费者带来的人身和其它财产损失、给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带来的财产和人身的损失。按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受害者要么提起违约之诉要么提起侵权之诉,但是无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会有一部分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如果提起侵权之诉,不合格产品本身的价值损失将得不到补偿,如果提起违约之诉,非契约当事人的损失将得不到补偿。对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
所谓积极侵害债权也叫做加害给付,指债务人履行给付不合债务本质,除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之外,更发生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履行利益损失以及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的双重赔偿责任。引入加害给付理论后,对消费者的利益将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至于,产品责任致人损害,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和我国目前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水平保持一致。
对此,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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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有什么救济方法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有什么救济方法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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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要了解一下关于老人旅游消费侵权是这样的,有什么样的特征,需要怎么去预防这方面的事情,谢谢
[律师回复] 老年人在旅游消费行为中直接或间接的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我们只有正确的分析和把握这些因素,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拓展策略。经统计表明,影响老年旅游消费行为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亲友因素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能够对老人的旅游消费行为产生影响的社会因素主要是家庭和其所在的老年人群体。家庭旅游、孝心旅游已成为向老人献爱心、消除代沟、调适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一种新方式。我国自古有尊老爱老的习俗,“尽孝心、表爱心”送老人出去旅游成为社会的新时尚。购买旅游产品的主体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青年人加入。据对北京几家大的旅行社办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老人情况的调查,其中相当数量的人是子女出钱为老人实现“出国梦”。老年人在旅游决策过程中还会受到群体的影响,主要是受周围的老邻居、老同事、老同学、老战友影响。
  
(二) 文化因素
  由于历史条件等原因,大多数的中国老人年轻时生活艰苦,一般都有“忆苦思甜”、“富了不能忘本”的思想,加上文化上对勤俭节约的崇尚,导致中国老人在消费时远远不像欧美国家的老人那样“大手大脚”。其次,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健制度和养老金制度在我们国家还未完全成熟地建立,大多数老年人还要留着他们的储蓄,以备后用。如何将旅游产品设计得让老人称心如意是一门特别需要研究的学问。比如,欧美国家的老年人比较喜欢住在度假村式的养老院或老年公寓社区,而看重亲情的中国老人则可能更倾向于住在市区,以便他们的小辈前来探望,更重要的是,这样做不会让他们觉得被自己的家庭或社会所抛弃。
  
(三) 经济因素
  据一份材料显示,全国目前有17%的老人经济条件宽裕,对旅游的要求呈现高档次、远程化趋势。在国内,有70%的老人准备在两年内出游一次,其中又有90%的老人打算今后还要出境游。从老年人的消费水平来看,老年旅游市场呈现两种状况,一个是具有强烈出游愿望,并且具备很强支付能力的老年人[7]。他们的消费潜力大,特别是发达国家。美国已进入老年社会,他们的子女已远离他们, 社会保险免去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开销比年轻人少得多,所以许多身体健康者往往选择昂贵的航空和游船来旅游,出游则主要为了旅游休闲,他们愿意接受很多新的旅游产品, 如分时度假等[11]。另一个是消费能力偏低, 虽然具备出游愿望但精打细算能少则省的老年人;觉得目前旅游线路的价格偏高,他们很多是以轻松走一走为目的。老年具有不甘寂寞,渴望参与的特点。虽然很多老年人收入并不高,但他们有着充裕的时间。他们旅游不要求如何奢华而是讲究经济实惠。
  
(四) 身心因素
  老年旅游消费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同中青年相比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食、宿、行、游、购、娱等方面的需求上都体现了年龄的特征。由于生理的变化, 老年人的味觉、嗅觉、消化功能等逐步减退,要求食物易于消化和有益健康。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老年人也要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古人云:“食必常饱,然后求美,衣必常暖,然后求丽。”一切根据自身条件,因人而异。老年人完全有理由在生命的黄昏,使晚年生活过得更加充实富有情趣。参加旅游投身大自然的怀抱,正是适应这种要求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从老年人的心理特征来看,老年人在为国家、为社会贡献了大半生,退休后他们最怕被社会所淡忘。许多老人对社会怀有极强的责任感,只要他们感到自己还能被社会所接纳就足够了。另一方面,旅游活动是人们在满足基本生活之后的一种更高层次的休闲和学习方式,在本质上是人类自我丰富、自我发展和自我肯定,把自己融入于人类社会,参与社会发展的一种形式[7]。这样老年人选择旅游便成为一件自然的事了。老年人参与出游活动,尤其是一些休闲健身旅游活动,可以加强保健知识的学习,掌握老年疾病的防治常识,克服心理上的自我老化,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有助于在晚年保持身体的和心理的健康。
  
(五) 旅游商业环境因素
  旅行社现有的旅游线路和行程安排一般都不针对老年旅游市场,不考虑老年人的需求。旅行社一般不接收老年人,如果实在要去就得在原价基础上加收费用。很多旅行社不愿主动开辟老年旅游市场,主要是旅游市场竞争激烈,旅行社的利润微薄。从游客的旅游消费活动中提取回报成为旅行社的一种盈利行为。而老年人的旅游消费行为比较谨慎,老年旅游者的消费能力弱,旅游社很难盈利。旅行社之间盲目恶性低价竞争是导致旅游市场不愿接纳老年人的根本原因。因此进一步细分市场,开创为老年人旅游提供专门的服务,是旅游企业谋求发展的一种机遇。不少旅行社已经注意到老年人市场的这些特点,并正在为巩固和扩大这一客源市场而加紧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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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调解案例有什么?
今年9月底,来自天津的男游客李某在三亚某酒店游泳池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父母要求酒店经营方、酒店物业方、旅行社三方共赔偿100万元。由于相关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10月4在三亚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请求下,三亚旅游巡回法庭介入此案经过一天的艰难调解上述三方同意共同向死者家属赔偿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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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缺陷产品侵权应该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缺陷产品侵权应该如何救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缺陷产品侵权怎么救济
依据我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缺陷的产品侵权消费者利益的,救济的途径包括双方协商、申请仲裁或者提讼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
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受损害 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吗
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带来的损失有以下三个方面:不合格产品本身价值上的损失、给存在契约关系的消费者带来的人身和其它财产损失、给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带来的财产和人身的损失。按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受害者要么提起违约之诉要么提起侵权之诉,但是无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会有一部分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如果提起侵权之诉,不合格产品本身的价值损失将得不到补偿,如果提起违约之诉,非契约当事人的损失将得不到补偿。对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
所谓积极侵害债权也叫做加害给付,指债务人履行给付不合债务本质,除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之外,更发生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履行利益损失以及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的双重赔偿责任。引入加害给付理论后,对消费者的利益将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至于,产品责任致人损害,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和我国目前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水平保持一致。
对此,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专利侵权如何选择救济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专利侵权如何选择救济途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侵权怎么选择救济途径
当专利权受到侵害时,有三个选择:自行协商解决,到人民或者请求专利局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选择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前,应先明白到人民与请求专利局两者之间的差异:
1、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时,虽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这种处理不是终局的,只要当事人有一方不服的(可能是专利权人,也可能是被控侵权人),他在收到专利局的处理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专利局的处理决定表示接受或者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到,该处理决定才算具有法律效力;对专利侵权的判决是终局的,其他任何机关不能改变这种判决。
2、专利局的救济手段有限,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而可以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切民事救济手段。
3、行政处理具有主动性的优势,简便、快捷、高效;而则实行“不告不理”,当事人必须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否则将会面临证据不足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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