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机构先对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进行抢救的时候,因为无法及时联系到伤者的家属,但对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又不得不有人先行垫付,这种情况下就只有肇事方垫付医疗费了。但如果出现肇事方不肯垫付医疗费的情况,又该怎么处理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让肇事方垫付医疗费
需要肇事方承担医疗费,肇事方又不肯承担的情况下,让肇事方垫付医疗费比较有效的方式有:
(一)要求肇事方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先行支付交强险保险额度内的1万元医疗费。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对方车辆;
(三)请交警联系肇事方催要医药费;
这三种方式中,最好的方式是立刻申请法院对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如果对方的车辆被查封、扣押了,一般情况下都会积极配合承担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车辆交了交强险,交警就应该放车,如果要进行车辆检测则等到报告出来后5个工作日交警就会放车,受害人应当在此期间内请律师,申请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肇事车辆。
二、保险公司付交通医疗费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一)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公安管理部门在地区一级报刊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其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
(二)如无人预付费用,医疗单位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另外,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也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该协助上述单位代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认为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亲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
(四)交通事故发生后,尚未确定责任人之前,因交通事故伤者急需治疗的,其费用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时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押交通事故车辆,作为治疗费用的抵押。
(五)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车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现实中,还是有部分肇事者不愿意垫付医疗费,此时只有通过上述三种方式,才有可能让肇事方垫付医疗费。不过需要注意,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其实也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