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的陷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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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以收代欠。2、写错姓名,拒不认账。3、利用语言逻辑达到行骗目的。4、第三方代写借条。5、凭空在借条上“追加”金额。6、以欠代借。7、不写利息。
个人借款的陷阱有哪些

一、个人借款的陷阱有哪些

第一,借据、收据不规范

借贷双方提交的借据、收据往往写的不规范,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例如:

1、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生活中,许多人常常在借据上或收据上书写别名,或以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借款人以借据上的签名与本人身份证上不一致而不承认借款的事实,出借人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还款人而反对已经还款或部分还款。

2、利息约定不明确

除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以外,双方在结算时把结算之前的利息记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出现利滚利的现象也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约定的利息过高

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定个人借款利息不得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现实中借款人为了借到钱约定的利息往往超出法律规定,同时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而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最终不得不起诉到法院。

二、个人借贷纠纷如何举证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第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第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出借人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财产或找保证人,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就在所难免。因此,建议出借人在借款时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果不知道怎么操作,可以来电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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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的陷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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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会存在哪些陷阱
本末倒置,借条变成收条。写错姓名,拒不认账。语言艺术,骗子也会玩。利用语言逻辑达到行骗目的。第三方代写借条,事后装失忆。凭空在借条上“追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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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有哪些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
[律师回复]
一、有哪些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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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陷阱有哪些呢
1、一般发生在公家或者是私人将金钱或是物品之类的东西借给对方,而对方给出的条子就是借条。2、不法人员会企图通过借条上的漏洞来逃避债务,满足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3、在借款中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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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合同格式注意什么,借款合同有哪些陷阱?
[律师回复]
一、借款合同格式注意什么按照中国人民建行银行发布的《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对借款合同有如下规定:

1)书写借款合同应使用毛笔、钢笔和圆珠笔(带DA字样),或印刷。书写一般用蓝黑两色。

2)书写借款合同应字迹清楚、端正、不得草书和涂改,不得简写、缩写或用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书管理规定的方式书写。

3)盖章单位的印章应与单位名称一致。盖章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合同上签字或加盖私章。所有的签字或盖章都必须清晰可辨。

4)合同生效后,必须对条款的个别文字进行订正的,订正方应在取得对方同意后,在订正处双方加盖公章并注明订正日期。
二、借款合同有哪些陷阱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不规范的方式,甚至陷阱。
(一)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
1)借款人不写全称或故意漏写、错写一个字,使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防范方法是,一定要核定借款人,要求其写全称,且字字都与营业执照和印章核对清楚。(
2)随意填写还贷来源。防范方法是,对还贷来源要审查落实,不可能实现的还贷来源一定要杜绝,否则,收贷困难重重。(
3)不核实担保人或盲目设定抵押。防范方法是,担保是还贷的保证,一定要审查核对。保证人,其必须有担保的资格和经济能力,保证种类要明确。抵押物,必须是国家许可抵押、有价、且容易变现的财产。(
4)填写违约责任条款时,减少填写自己的违约责任,或增加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时限。防范方法是,在本项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违约情况,列举不同情势,分别订立违约责任。辨别对方填写的明确或潜在的违约责任条件和时限,予以剔除。

5)只签字不盖章,或盖没有法律效力的章。防范方法是,要核实章与借款人一致、清晰。
(二)保证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
1)保证人没有担保资格或能力;保证人草率、马虎填写;故意错误填写。防范方法是,审核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经济能力,一定要实地核实。单位不存在了,还在用章作保证人的事,屡屡发生。切记不要受骗。(
2)不核实授权委托书。防范方法是,要核实保证人章与名称一致。若是授权代理人签字,还要核实授权委托书中授权范围、权限、时限等。
(三)抵押合同的陷阱与防范(
1)不确定抵押财产的处理或只写由抵押人处理。防范方法是,明确约定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是拍卖、变卖,还是抵偿。处理时价格如何确定。(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①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②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③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不改变处分方式。防范方法是,最好约定处分方式,不明确地写用法定方式,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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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陷阱有哪些呢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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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有哪些陷阱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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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劳动合同的陷阱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作为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肯定避免不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合同一但签订,那么就不容反悔了。因此在签订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有意识的进行预防,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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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有哪些陷阱
借条事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以在书写借条时就有可能为对方设置陷阱,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是己借款,非己写条,利用歧义,以“收”代“借”,财物不分,自书借条,两用借条,借条不写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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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后是个陷阱吗?
[律师回复] 工伤私了之后是否可以反悔,取决于协议是否有效。rr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具有强行性,在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又作出许多强制性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又受公法的约束。rr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什么情形出,如果私了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出,工伤职工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是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应当有效,反之则无效。协议有效的,不可以反悔。rr江苏省高级人民r《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21》r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r (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r (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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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 进入他们摄入的陷阱
[律师回复] 小企业、个体经济异军突起,给市场经济带来活力。伴随着政府审批权的下放,准入“门槛”的降低,大批小企业、个体经济像开了闸的水,一下子涌入市场,他们要么有项目要么有手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需求,其市场潜力很大,发展空间宽广。然而,困扰小企业、个体经济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是一一启动资金从那里来?由于,商业银行、准金融机构,为了预防贷款风险,把准入“门槛”抬得很高,设立了很多不切合实际的“僵化”条件,实行层层审批的行政管理模式,造成小企业、个体经济贷款难。于是,他们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一些,以谋取暴利为目的,以放“高利贷”为生的“小金融寡头”,看准了这个“商机”,经过“包装”以各种名义,像“黄虫”一样,铺天盖地飞进了“玉米地”。为此,笔者提示:小心别掉进“民间借贷”的“陷阱”。 民间借贷,是人们在经济困难、生活困难时,得到亲友之间、邻里之间、同学之间、同事之间的经济帮助。民间借贷,是互帮互助的产物,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在日常生活中,因“红、白”喜事、结婚、生子等事宜而自愿发生的礼尚往来一一“礼金”。这种民间借贷,往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民间借贷往往是约定俗成的口头协议即便是有协议,也往往是没有还款期限、没有还款利息。有利息的民间借贷,一般都是活期,而且金额较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很少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这是,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而,所谓的“民间借贷”是以谋取暴利为目的,采取欺诈的方法,以放“高利贷”为手段,以先支付利息、超过标的(两倍以上)动产留置、有价证卷质押、不动产过户为担保方式,放贷款方往往是没有从事金融资质的人,而向不特定的借贷方(人群)快速发放贷款的行为。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放贷方采取欺诈的方法,名为是买卖纠纷案实为抵押借款纠纷案由于,房产已经过户,造成民行交叉案件导致立案难、审理难、胜诉难、再审难、执行难、信访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始终困扰着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批工作。于是,出现了不立案“犯一个错”,一立案“犯多个错”的现象。遇到这类案件,立案庭十分纠结民事审判庭十分忐忑终审法院战战兢兢再审法院如履薄冰。唯一“解药”就是调解。结果是:久调不结、胜败不明、上访告状。那么,如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呢?笔者认为,要“严把三关”。 一是严把政策关。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真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建议以及答复》,从受理、审理、处理每一个案件做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严把立案关。由审查立案制度改革为登记立案制度后,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又要指导当事人诉讼,正确确定案由,避免诉讼当事人犯诉讼方向错误既要诉讼风险提示一一“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又要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时,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既要解决当事人诉讼难一一实现有案必立,又要解决法院审判难一一实现有案必审把“两难”变“两易”,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 三是严把审判关。审判、审判,关键在于审查、判断。 1要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凡是不超过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为有合同效,没有提前支付利息的,没有计复利的,其主张予以支持。否则,不予支持,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只能还本,利息不予保护。 2要审查合同的真实目的.由于放贷方采取欺诈方式或者乘人之危,导致借贷方违背合同的真实目的而做出意思表示,只要有诉讼请求(包括本诉和反诉)一律撤销显失公平的条款,按无效合同处理。 3要审查诉讼行为.“民间借贷”行为,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是见利忘义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要件是:主体上,是没有从事金融资质的自由职业者主观上,是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客观上,采取欺诈的方法,以放“高利贷”为手段(按月计息每月2分一一1角利),以先支付利息、超过标的(两倍以上)动产留置、有价证卷质押、不动产过户为担保方式,针对不特定人群快速(当天或者3三日内)发放贷款的行为客体上,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民事权利。对于虚假诉讼,依法一律驳回对于恶意诉讼,依法一律实施司法制裁。该司法拘留的拘留该司法罚款的罚款对于扰乱金融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诉讼行为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绝对不给“民间借贷”者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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