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拆迁补偿给的太少了该怎么办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农村拆迁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
即建设单位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对换产权,被拆迁人因此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产权调换时,双方互换的房屋面积应基本相等,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指房屋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墙脚以上外围水平截面计算,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使用面积是房屋建筑各层平面的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面积的总和。辅助面积是指房屋建筑各层平面中楼梯、走道等所占净面积的总和。结构面积是房屋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2、作价补偿
将拆除房屋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式进行估价后;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价款,以补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受到的损失。房屋拆迁作价补偿时,应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重新结算。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对于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对于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的一般作法是,当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且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综上所述,农村拆迁补偿给的太少了可以根据拆迁补偿标准找拆迁办协商解决,要求其将剩下的补偿款一次性归还,协商难以解决的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径。但如果本身是因为补偿标准的额度较低的,那么每位拆迁户的情况都是一样的,难以索赔。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律图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