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如何申请浦东信息公开?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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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市民如何申请浦东信息公开?

一、浦东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市民如何申请浦东政府信息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该采用哪种方式?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开的,区(县)政府可以设立本行政区域的集中接收申请窗口,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收到申请后多久内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综上所述,上海市民如果对浦东方面的政府信息感兴趣的话,可以申请浦东信息公开。向政府提交一份申请书,写清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等。政府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做出答复,如果是可以公开的信息,政府会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渠道。不能公开的,也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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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您好,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还有很多事情不太清楚,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了解,请问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公租房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一、申请地点、接待时间
1、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中心 浦东新区浦三路930弄1号
2、周
一、周三至周六9:00-16:00(国定节假日除外)
二、在线网站申请、申请接待电话
咨询受理:021-68389100
业务受理:021-68389100
三、供应对象
浦东新区公共租赁房供应对象为本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浦东新区开发园区或区域除外),及其他常住户籍人口。
四、申请方式
1、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可以到受理中心提出申请,集中办理登记、初审等工作。
2、初审合格后,由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核查住房状况并出具核查结果报告。通过审核后,由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具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凭准入资格确认书及相关材料到受理中心办理轮候、选房、签约、登记入住等相关手续。
4、单身申请人限申请一居室;申请家庭可申请一居室或二居室。
5、浦东新区公租房公司根据房源情况,对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册。
五、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但未满二年,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六、提交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公章),如是网上下载的A4版本,需加盖骑缝章;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及原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本市户口本复印件(复印至空白页)及原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和所属派出所、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官方居住证满两年相关办理证明并盖有红章;
4、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态证明复印件及原件;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
6、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正常缴纳近一年证明(以社保中心、街道事务中心机器打印为准);
7、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出示原件);
8、如有未成年子女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未成年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个人申请需提供或单位集体申请需提交
以下申请材料:
1、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换新证本单位提供三证合一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住房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籍人员的,参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以及该处房屋常住人口分摊计算建筑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常住人口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最终住房面积核查结果以市住房保障部门的系统审核结果为准。
八、房源供应情况
房源详情请登陆浦东新区公租房公司网址查询。
九、申请人隐瞒虚报的处理
申请人(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本人、家庭人口、住房等状况或伪造相关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取消申请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应当向区住保中心通告,由区住保中心按照以下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申请单位隐瞒虚报的处理
申请单位或居住使用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取消该申请单位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应当向区住保中心通告,由区主保中心按照以下规定对申请单位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再次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具虚假证明的主体的处理
个人或单位为他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按规定记录个人或者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上述《须知》以《浦府lt;2014gt;9号文》为依据,未尽事宜,按市、区公租房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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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3、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
4、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上诉向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提出再审申请二审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上诉的判决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宣判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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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浦东那边,关于公租房方面想要咨询一下,那个关于浦东公租房套数要怎么申请呢?
[律师回复] 关于浦东公租房套数的回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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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公共租赁房供应对象为本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浦东新区开发园区或区域除外),及其他常住户籍人口。
申请方式
1、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可以到受理中心提出申请,集中办理登记、初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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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浦东新区公租房公司根据房源情况,对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册。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但未满二年,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提交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公章),如是网上下载的A4版本,需加盖骑缝章;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及原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本市户口本复印件(复印至空白页)及原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和所属派出所、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官方居住证满两年相关办理证明并盖有红章;
4、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态证明复印件及原件;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
6、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正常缴纳近一年证明(以社保中心、街道事务中心机器打印为准);
7、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出示原件);
8、如有未成年子女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未成年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个人申请需提供或单位集体申请需提交
以下申请材料:
1、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换新证本单位提供三证合一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住房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籍人员的,参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以及该处房屋常住人口分摊计算建筑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常住人口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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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或居住使用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取消该申请单位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应当向区住保中心通告,由区主保中心按照以下规定对申请单位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再次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出具虚假证明的主体的处理
个人或单位为他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按规定记录个人或者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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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扣车辆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赔偿调解期限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想要去申请劳动仲裁,请问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仲裁流程你知道是怎么样的吗
[律师回复] 因为员工福利社保及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均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具体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请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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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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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信息公开申请怎么办理?
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的,填写《南昌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市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政府办公厅当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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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的,我朋友他最近工作出了点小差错,请问大家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仲裁申请流程是怎样?
[律师回复] 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最长为1年。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答: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最长为1年。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以上是对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仲裁申请流程的相关解说。
朋友在上海工作很多年,现在想在上海定居。现在问上海浦东新区公租房申请需要什么手续资料?
[律师回复] 申请地点及接待时间
  申请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中心
  申请地址:浦东新区浦三路930弄1号
  接待时间:周一、周三至周六9:00-16:00(国定节假日除外)
  供应对象
  浦东新区公共租赁房供应对象为本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浦东新区开发园区或区域除外),及其他常住户籍人口。
  申请方式
  
1、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可以到受理中心提出申请,集中办理登记、初审等工作。
  
2、初审合格后,由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核查住房状况并出具核查结果报告。通过审核后,由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具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凭准入资格确认书及相关材料到受理中心办理、选房、签约、登记入住等相关手续。
  
4、单身大龄(男2
8、女25周岁)可以申请一居室或二居室;申请家庭可申请一居室或二居室。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但未满二年,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提交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公章),如是网上下载的A4版本,需加盖骑缝章;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及原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本市户口本复印件(复印至空白页)及原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和所属派出所、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官方居住证满两年相关办理证明并盖有红章;
4、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态证明复印件及原件;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
6、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正常缴纳近一年证明(以社保中心、街道事务中心机器打印为准);
7、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出示原件);
8、如有未成年子女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未成年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个人申请需提供或单位集体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换新证本单位提供三证合一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以上就是浦东新区公租房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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