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有风险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大额存单是由银行发行的一种大额存款凭证,一般来说,大额存单要30万起购,金额相对较大,利率也高于同期存款,但本质上和一般存款是相同的,本金存在银行,不会有任何风险。
大额存单有风险吗

一、大额存单有风险吗?

大额存单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与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差距较小,且大额存单基本属于无风险预期年化收益产品,因此,保守型投资者可选择大额存单作为投资工具。

从风险来看,大额存单基本上可以属于无风险预期年化收益产品。而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系数分为五个等级,一级(低)、二级(中低)、三级(中)、四级(中高)、五级(高)。一级低风险型是指该类产品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类似于大额存单的风险性。随着预期年化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大额存单的门槛不断下调,大额存单将会占据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绝对市场份额。

二、什么是大额存单?

1、大额存单,是由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个人、企业等发行的一种大额存款凭证。我国大额存单于2015年6月15日正式推出,以人民币计价。

2、大额存单比同期限定期存款有更高的利率,大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左右,而定期存款一般最高上浮在30%左右。

3、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世界上没有任何风险的事情是没有的,而大额存单的风险比较小,灵活性较强,还是很有投资价值的,但相应的弊端在于门槛太高,不是一笔小数目,大部分投资者无法购买。投资需谨慎,量力而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身条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大额存单有风险吗?还是有的,只是相对于股票、债券等投资来说风险还是较小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1千字,阅读时间约4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4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大额存单有风险吗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7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0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2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8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8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4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6****27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7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5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0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6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7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2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4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4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是什么
1、抵押物失实风险。2、操作误区风险。3、假存骗贷风险。假存骗贷风险,是指不法分子寻找商业银行管理上的一些漏洞及操作不到位,骗取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而引起的风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怎么区别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区别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央行公布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大额存单利率将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为30万元。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的区别:
一、流动性较强
二、大额存单可随时在市场出售变现据了解,大额存单属于可转让存单,最早产生于。持有大额存单的客户,可以随时将存单在市场上出售变现,通过以“实际上的短期存款”取得“按长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率收入”。大额存单的推出,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也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同时,通过规范化、市场化的大额存单逐步替代理财等高利率负债产品,对于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也具有积极意义。
三、定期存款期限规定存款户在存款后的一个规定日期才能提取款项或者必须在准备提款前若干天通知定期存款银行的一种存款,期限可以从3 个月到5年,10年以上不等。一般来说,存款期限越长,利率就越高。传统的定期存款除了有存单形式外,也有存折形式,后者又称为存折定期存款,但其以90天为基本计息天数,90天以下不计息.与活期存款相比,定期存款具有较强的的稳定性,且营业成本较低,商业银行为此持有的存款准备金率也相应较低,因此,定期存款的资金利用率往往高于活期存款。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当前654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央行公布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大额存单利率将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为30万元。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的区别:
一、流动性较强
二、大额存单可随时在市场出售变现据了解,大额存单属于可转让存单,最早产生于。持有大额存单的客户,可以随时将存单在市场上出售变现,通过以“实际上的短期存款”取得“按长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率收入”。大额存单的推出,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也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同时,通过规范化、市场化的大额存单逐步替代理财等高利率负债产品,对于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也具有积极意义。
三、定期存款期限规定存款户在存款后的一个规定日期才能提取款项或者必须在准备提款前若干天通知定期存款银行的一种存款,期限可以从3 个月到5年,10年以上不等。一般来说,存款期限越长,利率就越高。传统的定期存款除了有存单形式外,也有存折形式,后者又称为存折定期存款,但其以90天为基本计息天数,90天以下不计息.与活期存款相比,定期存款具有较强的的稳定性,且营业成本较低,商业银行为此持有的存款准备金率也相应较低,因此,定期存款的资金利用率往往高于活期存款。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与普通定期存单包含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与普通定期存单有哪些区别
大额可转让存单与普通的定期存单不同:

一,它有规定的面额,面额一般很大。而普通的定期存款数额由存款人决定。

二,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具有较高流动性。而普通定期存款只能在到期后提款,提前支取要支付一定的罚息。

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通常高于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并且有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按照浮动利率计息。

四,通常只有规模较大的货币中心银行才能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单。
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方式
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在现实中是权利人一项特殊的财产证明,它赋予权利人存单所有人)随时向出具存单的金融、储蓄机构请求支付存单所载金额的权利,一旦提出请求,则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权利人全部款项本息,除非债务人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存单的非真实性或者司法、的查封、冻结程序已执行,否则无任何抗辩理由。基于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单常被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形式,即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两方面,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
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
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
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存单质押风险有哪些?
1、质权设立要件欠缺。如仅签订了质押合同而并未实际交付存单,或者仅交付存单而并未签定质押合同。2、漏缺核押手续。由于怕手续烦琐、想省事,或者银行不予配合等原因,没有办理核押手续,导致存单被出质人挂失,存款被全部取走,质权落空。3、质权行使上的风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4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的区别
1、收益。大额存单利率相对定期存款利率相对较高,大额存单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而定期存款利率最高上浮30%左右。2、风险。风险性大额存单与定期存款是一样的,都被纳入存款保险范围之内,风险极低3、流动性。大额存单的流动性更好,大额存单可以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
10w+浏览
金融保险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负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负责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也是买卖合同一章最重要的条文之一。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风险承担的关键是风险转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由于它涉及到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所以从来都是买卖合同法中要解决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首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当事人在这方面行使合同自愿的权利,法律是没有理由干预的。这在各国法律规定中都是一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使用某种国际贸易术语,如FOB、CIF等或者以其他办法来约定货物损失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及条件。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第十三条也规定,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的保险范围。尽管该条文中使用了“应当”的用语,但允许当事人对此问题作出约定是明确的。在大宗贸易尤其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往往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很多通过采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方式在合同就确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如约定以FOB、CFR或者CIF条件成交时,货物的风险都是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然而,法律必须要确定一个规则,以解决合同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的风险从何时起转移。发达国家法律一般对此都有具体规定,但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所谓的“物主承担风险原则”或者“所有权原则”,英国法和法国法属于此类。这种原则是说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相一致,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风险也随之移转给买受人。
另一种是所谓“交付原则”,即不把风险转移问题与所有权转移问题联系在一起,而是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德国以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都是采取的这种原则。
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参考比较了这两种原则,最终确定采纳后一种作为我国处理这一问题的办法。理由是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是抽象的,因而以所有权的转移来确定风险转移的做法不可取。标的物的交付是一个事实问题,易于判断,清楚明了,以它为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的转移。因此,本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本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而本条又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不能认为这种情况下区分风险承担的所有权原则与交付原则没有意义。因为,本法所规定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是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的。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自合同成立或者自标的物价款支付完毕时起所有权转移,那么所有权的转移就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于标的物风险,如果当事人没有专门约定,则要自交付时起转移。对于法律规定须办理一定手续标的物所有权才能转移的情况,与此道理相同。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54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内部承包的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原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内部承包经营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增加了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的经营风险,加之实践过程中操作不当,很容易使双方陷入长期的纠纷之中,抑制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首先要对内部承包经营中风险存在的原因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1.营业权不能转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直接原因。承包股东向发包交付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后,发包将的经营权承包给承包股东,使承包股东在承包期间享有的经营权利。但并不是将发包的经营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了承包股东,而是承包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有行使经营、管理行为的权利,所以,承包股东并非真正享有经营、管理权。由于企业经营上活动包括企业构成部分、组织与顾客、商品、劳务,及与资金供应者的关系等,经常变动,其客体难以量化,欠缺权利所应具的社会典型公开性,尤其是归属及排他的功能。因此,在内部承包经营过程中,经营权中哪一部分完全由承包股东行使哪一部分完全由发包行使并不能做出明确的划分。那么,必然导致在经营权在行使过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于权利的行使人不明确,自然地,产生的相责任人也变得模糊不清,为此,大大增加了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利益风险。而且,一旦经营权在双方“犬牙交错”的行使过程中发生“交战”,利益风险将随时发生。
2.利益之争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作为各方参与人利益博弈的平台,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是各方参与人参与活动的本质愿望。然而,分配的利益是有限的,甚至还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为防止参与人不当转嫁自己应承担的风险,法律设立了多种法律制度,使参与人公平分享利益,平等承担风险。但这些法律制度毕竟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并非的实然状态,其间还不可能杜绝道德风险。内部承包在不改变法人性的情况下,不但要面临股东之间、与代理人之间、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还要面临承包股东与发包之间、承包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诚然,在发包给股东承包前,双方对各种风险和利旦怠测干爻妨诧施超渐益都作了一定的评估。但是,若实际承包经营中所产生的风险或利益远远地超过先前的评估,完全突破了各方“心理底线”时,由于此种经营模式缺乏制度上的保障,那么,利益之争的战斗随时都可能爆发。这就是为什么在经营效益超出寻常丰厚和业绩一败涂地的内部承包中,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最容易“交火”的根本原因。
3.潜在风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中最为复杂的原因。承包股东在按约定的发包交付一定的承包费后,承包经营管理期间发生的风险将由承包股东一人承担。在承包股东承包经营前,发包已进行了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行为,因此,不可避免遗留下一些隐患。当这些隐患与承包股东承包经营行为相结合而暴发时,责任将如何划分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掌握着的经营管理权,必然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权利,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如,人事变动;资产处置;技术资料的掌握等,虽然这些活动在表面上不会给承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若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采用“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经营方式,自己牟取暴利后,将一个“皮囊”交还给发包。然后用“脚投票”的方式悄然离去,将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全部留给发包。因此,由于对各种“潜在危险因素”缺乏“自我免疫力”,而承包经营又具有一定期限,使得在经营中的各种潜在的风险在发包与承包人之间“流动”,极大地增加了内部承包的风险。
4.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引起法律风险的原因。对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无效说。该观点认为,将以承包合同发包给股东承包经营,实质上是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代替董事会亲自经营管理,该行为违反了《法》和章程关于董事会职责的具体规定,违反了《法》关于治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的规定。因此,对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二是有效说。该观点认为,承包经营合同符合《法》鼓励自治的立法理念。尊重商人和的首创精神是培育竞争力的关键。根据法自治的思想,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任何均可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模式。只要发包与承包人达成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承包经营合同,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的契约行为。作为或者营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既适用于传统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适用于现代。三是区别说。原则上承包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承包属于企业承包的一种,法律允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自然亦应允许承包经营,至少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尽管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但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因此,承包经营原则上不应认定无效。尽管内部承包合同有效说已成为一种共识,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上裁判水平的不一,为裁判人员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使承包合同极易产生法律风险。
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管理、技术、产品质量等原因,可能导致资不抵债的现象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刑事犯罪。如【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等。  
一、刑法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1、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追诉的标准以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二、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三、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1、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另外犯罪的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以其它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一般是指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大额存单质押的流程
1、客户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2、客户和办理行、存款行等几方相互配合,完成定期存单的开立、确认、质押手续。3、银行审查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4、客户按照约定使用贷款。5、客户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6、存单,并归还存单于客户。
10w+浏览
金融保险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源于“单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语中,对“公司”、“企业”,统一表述为“单位”,单位犯罪的,单位要承担罚金责任,许多情况下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这里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经常与“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以下是几类常见的单位犯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
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食品、农药、化妆品等。在这类单位犯罪中,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罚最重至死刑。由于近年来有毒有害食品泛滥,食品犯罪是目前打击的重点。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作为单位负责人被处无期徒刑。
(二)类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第151条至第153条)
这类犯罪包括普通货物、物品罪、文物罪、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淫秽物品罪、废物罪等。最长刑期可达10年以上有期徒刑。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涉及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较常见。
(三)商业贿赂类犯罪
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罪(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条)等罪名。一般来说,收受财物的金额只要达到5000元,即可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数额标准。打个比方,收受一个苹果手机就够了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标准目前是1万元,在这个物价高企的时代,可能几张购物卡、加油卡就已经触碰到了刑法的高压线。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几率较高,特别是在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最近广受关注的浙江本色集团吴英集资诈骗案,就是一例。
二、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以下情况法定代表人可能直接承担责任:
(一)因经营过错而需向本单位法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本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法人可向该法定代表人追偿。这也是最为常见的法定代表人责任。比如,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即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理情形的),该合同有效,但如果因此给本单位法人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合同违约责任
公司、企业出于管理考虑,有时会与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更进一步地约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如果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相应合同义务时,公司、企业可以基于合同法相应规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合同违约责任。
(三)侵权责任
如法定代表人单独或者与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单位法人利益,侵害法人财产,该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本单位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四)股东责任
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股东,作为公司股东或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时,以下法律责任较为常见: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如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类似的,如果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当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其个人财产时,其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时需承担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一旦出资人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时,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按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该怎么最大限度避免退房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交定金后,退房成本有哪些?
为了表示购房诚意而向开发商支付一笔定金,最终却又反悔,其结果是无法要回定金。
案例:杭州的付女士在今年5月份看中一套新房,考虑到自己将出售原有旧房,以为能享受到首次购房贷款优惠,于是当即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谁知政策发生变化,付女士无法按照当初预想的那样申请到七成房贷,于是只能选择退房。
律师解答:付女士肯定无法要回这两万元的定金。他分析认为,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它主要起到担保合同双方履约的作用。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签合同后,退房成本有哪些?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之后,再提出退房要求,最坏的结果可能是无法要回首付款。
律师解答: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后要求退房的,其所需承担的成本最大。违约责任的大小根据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会约定总房价的20%作为赔偿金。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金最高可达总房价的30%,也就是说,一旦购房者与开发商约定最高赔偿责任条款,只要是自己违约,必将承担巨大的违约责任。
3、如何最大限度避免退房风险
(1)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附条件的关于解除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
(2)与银行签订补充协议,附条件的解除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
(3)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确定的条件出现,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解除
(4)开发商归还购房者首付款,协助办理购房者退房各种相关手续
(5)
第三、第四个行为履行完毕后,第一步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假设条件出现,购房者与开发商买卖合同正式解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4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存单质押在哪里登记?存单质押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存单质押登记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对于以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形而言,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而使质押流于虚空。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老板让我做公司的法人,风险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法人代表要承担企业的责任,企业违规、偷漏税、企业负债等一切与企业有关的责任,最后都要法人代表承担!严重的还要承担刑法责任。根据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消、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你作为你们公司的员工,最好拒绝你们老板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54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请教,员工因自身原因不提供个人材料办理社保,用人单位应如何最大限度避免用人风险,或为避免风险,能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1、你好,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2、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3、现在因为员工的自身原因不能提供个人的材料以致于不能办理社保,作为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员工发出通知的,要求限期提供相关的材料,否则如果不能补缴的后果应当由员工来自行承担。
4、如果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并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能以员工未提交相关的材料来解除劳动关系的。
6、如果违法解除,员工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
请教,员工因自身原因不提供个人材料办理社保,用人单位应如何最大限度避免用人风险,或为避免风险,能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1、你好,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2、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3、现在因为员工的自身原因不能提供个人的材料以致于不能办理社保,作为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员工发出通知的,要求限期提供相关的材料,否则如果不能补缴的后果应当由员工来自行承担。
4、如果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并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能以员工未提交相关的材料来解除劳动关系的。
6、如果违法解除,员工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金融保险 > 票据纠纷 > 大额存单有风险吗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