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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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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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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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年金,如果单独拿出来可能很多人不太了解具体的含义。用通俗的话来讲,其实就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建立,不仅可以树立公司的形象,同时也可以增加对人才的吸引。我国法律法规为了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以及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制定了相应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下文即是具体内容的介绍。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对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而言,企业年金是对其的重要补充。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以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其中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所缴纳的费用由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缴纳。总体来看,企业缴纳的费用,多于个人所缴纳的部分,所以说这对职工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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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制度是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部门经理、主管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考勤实行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计每日2次)。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
第六条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具体规定
第七条工作时间
1、本企业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标准。
2、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30分,下班时间为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13时,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
第八条迟到、早退
1、班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以月为计算单位,
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
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30元,累计增加。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九条请销假
1、主管以下人员(含主管)请假一天的由部门经理批准,两天至三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总裁批准;部门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请假由总裁批准。所有请假人员都须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卡,应及时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第十条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两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当日九点前向所在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经领导批准,当月累计病假两日(含两日)以内的,每日扣绩效考核分值3分。
4、患病员工如有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病假条的,当月病假累计三日(含三日)以上者,每日扣绩效考核分值5分。;全月病假者,扣除全部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者试为自动辞职或按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
5、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给人力资源部核查存档。
第十一条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部门领导报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点时间调休,但必须经过领导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
5、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年假
1、员工在工作满一年,享受每年7个日历日的年假。工作每增加一年假期增加一日,但最长假期不超过14个日历日。
2、年假需一次休完,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第十三条婚假
1、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持法定的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2、婚假假期为三天,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为晚婚,晚婚假期共计10天。第十四条产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产假。
2、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30天妊娠假,怀孕三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妊娠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
3、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休假。
4、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为15天。第十五条丧假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办理丧假,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5天;员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写出申请,部门经理签字后,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交考勤员考勤。第十六条旷工
1、未向部门和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2、旷工一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20%;旷工二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50%;旷工三日(含累计)者,当月只发580元的工资;旷工超过三日(含累计)者,视情况给予处理。第三章 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利息怎么管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管理小企业利息费用 如何核算 在会计核算方面,小企业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反映短期借款的情况。借入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偿还借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小企业对于短期借款利息的处理。在会计实务中,不论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是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还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有两点必须把握:一是短期借款利息费用的计提时点为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应付利息日。该应付利息日既不是实际支付利息日,也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如月末、季末、年末),不需要预提利息费用。二是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全部计入财务费用,即不需要考虑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如果企业的短期银行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数额不大时,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于实际支付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如果短期银行借款利息是按季支付的,或者是在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且利息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盈亏,应按照预提的方法,按月预提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科目,待借款到期时再与本金一并支付。 长期借款利息的核算 小企业的长期借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为了保持长期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开支。它与短期借款一样既包括人民币借款,也包括外币借款。 在实务中,小企业存在向第三方借入的款项并且应负担利息费用的,也应视同长期 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如存在差额,则应计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计提长期借款利息时,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借款利息费用一律按照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进行计算,而不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 在会计实务中,处理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长期借款利息费用的计提时点,一律为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应付利息日。该应付利息日既不是实际支付利息日,也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即不需要预提利息费用。二是长期借款利息费用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财务费用。 即计提利息时,根据借款用途及使用情况分别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财务费用等科目,对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 归还长期借款的本金时,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归还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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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融资期限管理有哪些?
1、确定资金投放期限。2、健全期限管理帐表。3、制定逾期制约措施。4、建立考拔指标,并与年终奖金分配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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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息如何管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管理小企业利息费用 如何核算 在会计核算方面,小企业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反映短期借款的情况。借入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偿还借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小企业对于短期借款利息的处理。在会计实务中,不论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是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还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有两点必须把握:一是短期借款利息费用的计提时点为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应付利息日。该应付利息日既不是实际支付利息日,也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如月末、季末、年末),不需要预提利息费用。二是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全部计入财务费用,即不需要考虑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如果企业的短期银行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数额不大时,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于实际支付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如果短期银行借款利息是按季支付的,或者是在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且利息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盈亏,应按照预提的方法,按月预提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科目,待借款到期时再与本金一并支付。 长期借款利息的核算 小企业的长期借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为了保持长期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开支。它与短期借款一样既包括人民币借款,也包括外币借款。 在实务中,小企业存在向第三方借入的款项并且应负担利息费用的,也应视同长期 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如存在差额,则应计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计提长期借款利息时,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借款利息费用一律按照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进行计算,而不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 在会计实务中,处理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长期借款利息费用的计提时点,一律为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应付利息日。该应付利息日既不是实际支付利息日,也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即不需要预提利息费用。二是长期借款利息费用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财务费用。 即计提利息时,根据借款用途及使用情况分别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财务费用等科目,对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 归还长期借款的本金时,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归还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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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管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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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托管协议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托管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乙方就企业托管项目接受甲方委托,为更好的为甲方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一、协议服务标地(相应项目上挑√) 1、公司托管 2、联络处托管 3、办事处托管 二、甲方义务 1、与乙方充分合作,提供与协议项目相适应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2、按协议金额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 3、甲方承诺不利用乙方提供的便利条件进行违法和欺诈活动,否则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自签订该项业务后,立即委派工作人员投入工作,按照协议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 2、恪守、客观、公正和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按照专业标准和规定程序执行。 四、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经双方协商,服务费用暂定_________元人民币。可根服务项目的增减经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2、上述服务费用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相应方式前挑√) 每 月(无优惠) 每季度( 9.5折) 每半年( 9.0折) 每 年( 8.0折) 3、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书后_________日内支付服务费用。如甲方要求延期付款,延期期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日按约定金额的千分之一交付滞纳金。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_________月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需要补充或修改的,书写《合同修改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甲、乙盖章签字,各存一份),做为本合同的补充件。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a.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人民。 八、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改制后,政府可以作为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管理吗
[律师回复] 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对职工的安置基本上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给予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    1. 集体企业改制是属于上个世纪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移过程中的特殊产物,集体企业改制指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系统工程。企业改制如何对职工进行安置,已经有许许多多的实际的例子。    2. 实践中,对集体企业的改制存在许多类型,但基本类型仅有二种。一种类型简称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成为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另一种类型简称为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不是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改制实务中,集体企业的改制绝大多数都是狭义上的集体企业改制、即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或经营者成为被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所以,企业改制如何对职工进行安置,关键是看企业进行的是哪一种的具体类型。而且,每个地方会根据地域不同略有不同。    3.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集体企业改制实际上是被改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从改制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集体企业的出资结构(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利益分配结构、劳动用工制度、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微观企业制度进行的一系列相配套调整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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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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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是怎么确定的,企业破产管理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是如何的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由于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及其在破产程序中所起到的作用,各国破产法都赋予了管理人以充分的职责与权利。我国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具体职权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资料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务人失去对其管理与处分权,应由管理人接收。未经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即使管理人所接收的财产中有属于取回权的标的物,取回权人也必须经管理人才能行使权利。对管理人接收财产及簿册的权利,债务人有移交的义务,违反此义务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债务人拒绝交付财产及有关财产的簿册时,管理人可以直接凭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及任职书,向请求强制执行。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时,有权询问债务人、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有关人员,并就相关事宜开展调查,最终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等对管理人的询问有如实陈述与回答的义务。债务人违反此义务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债务人财产的收集、清理、核对,是管理人掌握债务人财产真实状况的重要手段,虽然在破产程序开始的裁定前,也令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等。但债务人所提交的以上文件同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一般会有出入,仅凭债务人提供的文件,难以辨明债务人的真实财产状况,因此管理人必须收集、清理、核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后,应制成财产目录表。 关于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审计是否是管理人的必经程序,目前尚有争议。注册会计师普遍赞同此一程序,但从法律角度看,应注意破产程序不应增加债权人的负担,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之一是诸如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聘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接受第三人交付和给付等。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也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职责。财产的管理,即对财产的保全,其目的在于防止财产被侵害或发生意外的损失。为保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采取积极妥善的措施。 四、撤销权的行使和抵销权、取回权的承认 撤销权是指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所为的减少财产或其他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请求予以撤销并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权益收归破产财产的权利。第32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有权要求予以抵销的权利。与一般民法上的抵销权不同的是,管理人一般不能主动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但债权人欲主张抵销时,应由管理人为之。 取回权是指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时,很有可能把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也归入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但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所占有的他人财产,并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而应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 五、营业决定权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管理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法律均赋予管理人以经营管理权,该项职责主要在重整程序中适用。破产法第76条中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该章中管理人主要履行监督的职责,但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如不能自行管理财产,管理人即接管并参与营业活动。第78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六、诉讼权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开始后,与债务人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均应中止,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恶意放弃权利或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妥协。当管理人被选任后,诉讼与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原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由管理人继受。除此之外,在管理人执行职务期间,若发生关于债务人的财产或对债务人的债权发生争议时,管理人可以主动提讼。 七、召集债权人会议请求权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职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法定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那么,债权人会议的任意召开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根据实际需要由管理人请求或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指出,管理人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应由批准。 八、拟定和提出破产分配方案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等事宜,破产法第12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适当时准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卖破产财产。 九、接受并处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第52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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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拖欠工人工资,劳动局管不管?
[律师回复] 对于国企拖欠工人工资,劳动局管不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应当去人社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这是处理拖欠工资的直接部门。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怎样对企业进行企业应收账款管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健全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管理制度就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和监控,建立健全企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管理制度,切实解决企业间的账款和企业内部欠款回收问题,根据有关政策,结合自己的体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1)建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台账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客户设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台账,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个客户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

2)实行终身负责制。对应收账款实行终身负责制和第一责任人制。谁经手的业务发生坏账,无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该企业,都要追究其责任。同时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并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

3)加强内部牵制制度。按财务管理内部牵制原则,企业在财务部下设应收款监察小组,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由财务负责人带领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对营销进行核算和监控,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每一笔应收账款都进行分析核算,保证应收账款笔笔相符,规范经营环节和操作程序,使经营活动系统化、规范化,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4)改进内部核算办法。针对不同的销售业务,如公司与购货经销商直接的销售业务、办事处及销售网点的销售业务、产品退货等,分别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与程序加以区分。

5)建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年度清查制度。每年年终时,有专人全面清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清楚,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依笔者经验,对其他应收款应及早清理,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一笔业务一清的规定。

6)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控制度。针对应收账款在分期付款或赊销业务中的每一环节,健全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其他应收款要严格控制借出金额,认真核定备用金,及时收回代企业内部职工垫付的一切款项。努力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的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控制程序。
2.强化客户信誉度的评估管理企业在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中有些方面做得不够,如对用户信用状况的分析、顾客的背景了解以及账龄分析表的编制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不足。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善:(
1)检查用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企业对用户提供的每一笔分期付款或赊销业务,都要检查是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记录,并注意检验用户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信用额度。(
2)掌握用户超过信用期限的债务,密切监控用户已到期债务的增减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提醒用户尽快付款。(
3)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账期,观察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企业可通过该项指标与以前实际、现在计划及同行业相比,来评价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成绩与不足,并修正信用条件。(
4)定期编制账龄分析表。结合年终清查,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企业对应收账款收回情况的监督,可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据此了解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有多少欠款已超过信用期。对未超出信用期的应收账款要及时监督,避免造成坏账。年终清查时,如有大部分应收账款超期,企业就应检查其信用政策的使用是否得当。而对于其他应收款来说,由于债务人为本企业内部职工,报账与收回欠款相对容易,也易于监控,不必纳入信誉度评估管理。
3.加强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催收责任制度无论组织和管理模式如何严密,也有出现漏洞的时候。当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不可避免地发生时,有效的收款工作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心就显得尤其重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应当依法理财,对到期的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
2)对逾期的应收账款,应采取多种恰当的方式催收。根据款项及金额大小,可采取信函通知、电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诉诸法律等方法,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考虑成本效益问题。对造成逾期应收账款的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企业应在内部以恰当的方式给以警示,并让其接受员工的监督。(
3)确定合理的追款策略。如客户属于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经努力可改善经营环境者,企业可暂缓收款,帮助其渡过难关,以便收回账款。(
4)对逾期金额较大的企业,经协商不能收回欠款的,则应及时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目前,从最高人民到基层都非常重视执行工作,特别是对难案、硬案、久案又加大了执行力度,使债权人的权益有了保障。(
5)对其他应收款的催收,则采取扣个人工资清欠、内部通报批评等,对情况较严重的可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个人拖欠特别严重的也可诉诸法律,以便挽回企业经济损失。
个人在小企业受伤,企业不管怎么办?
[律师回复]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工作受伤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管的,劳动者可以携带相关资料一年之内向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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