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重审国家赔偿案的八种情形及其申请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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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2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5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6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7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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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于国家赔偿的冤假错案频频发生,而其中涉及到的司法处理程序也引起人们的怀疑和关注。那么,如何通过纠正案件以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形象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法院将重审国家赔偿案的八种情形,接下来和小编一起讨论有关于这方面的内容。

赔偿规则的缺失很容易给公众造成司法不公的误解,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突出问题:各地、各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诉立案的条件、启动重新审理的标准、案件审查和处理的方式等认识与做法不一致;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且赔偿决定做出后时隔多年申诉、反复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现象严重,案件难以真正终结,既给申诉人造成诉累,又使司法资源不能高效利用。

而《规定》中明确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赔偿委员会的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有“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

这8种情形具体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伪造的;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据以做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那么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呢?

1、申诉状。申诉状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法定事由,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2、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赔偿请求人申诉的,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申诉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法律文书。即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及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4、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正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不予审查。收到申诉材料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后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法院将重审国家赔偿案的八种情形”方案的出台,加强了对司法赔偿的定义,同时,又给予了赔偿请求人重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当然,赔偿请求人申请前应该认真仔细地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做好申请材料的准备,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申请的各项工作能顺利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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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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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这种依法责令关闭,可能是由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而造成,但它已不具备依法存在的条件,不能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应当解散。比如,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这也是责令关闭,取消其法人资格,就应当解散这样的公司,这种解散称为强制解散。公司还有因破产而解散的,也就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应当解散,依破产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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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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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有一个劳动争议纠纷,想请问哪六种情形将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劳动合同规定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律师回复] 在告知了六种情形将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对于你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益,请您参考以下回答:
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λ的所在地对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但是,又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先的原则,在履行地与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应当由履行地的仲裁委进行管辖,这可以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管辖权。
  在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冲突的情形下,实践当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约定管辖为准,理由是劳动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非常清楚劳动争议的管辖方式。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Υ背公序良俗、不Υ背法律法规,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的原则,那?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λ所在地为劳动争议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认定为约定无效。
如何看待劳动争议约定管辖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以下分析:
首先,该约定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由用人单λ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并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依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本身就具有管辖权。
其次,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λ提供的,合同中的条款也是由用人单λ拟定的,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被欺骗或胁迫的。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以用人单λ所在地为管辖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就有欺骗或胁迫的成分,那就应当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地根据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制订了地方的法律法规,那如果有地方特别规定,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履行地为准的,应当遵从地方的规定。在地方有规定的情形下,劳动争议管辖应当以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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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冲突的情形下,实践当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约定管辖为准,理由是劳动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非常清楚劳动争议的管辖方式。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Υ背公序良俗、不Υ背法律法规,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的原则,那?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λ所在地为劳动争议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认定为约定无效。
如何看待劳动争议约定管辖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以下分析:
首先,该约定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由用人单λ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并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依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本身就具有管辖权。
其次,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λ提供的,合同中的条款也是由用人单λ拟定的,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被欺骗或胁迫的。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以用人单λ所在地为管辖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就有欺骗或胁迫的成分,那就应当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地根据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制订了地方的法律法规,那如果有地方特别规定,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履行地为准的,应当遵从地方的规定。在地方有规定的情形下,劳动争议管辖应当以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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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其法定事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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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二是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其法定事由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受害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另外,变更和撤销合同属于不同的请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请求撤销的,法律则没有禁止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合同的效力状态包括四种,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是最常见最为人熟知的状态。有效和无效的逻辑关系为对立关系,在其中间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种状态,该两种状态是有条件的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视条件是否成就具体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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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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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地申请经政府同意后,用地者与政府协商出让土地的用地面积、使用年限、出让地价等用地条件,双方就有关内容达成一致后,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完毕后,持有关材料,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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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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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土地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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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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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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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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