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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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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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从整体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供给与公众信息获取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1、一些部门尚未建立起政府信息发布机制。2、在财政预算与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集中采购等依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领域仍然存在着公开不及时、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具体等问题。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都有哪些

一、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1、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从整体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供给与公众信息获取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一些部门尚未建立起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或者已经建立起的,又缺乏具有操作性细化规定,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2)在财政预算与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集中采购等依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领域,仍然存在着公开不及时、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具体等问题;

(3)部分部门不重视信息公开,不尊重申请人的查阅权利,有的甚至还引发行政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公开,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政府建设。

2、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畅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但是,由于部分部门缺乏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面对群众申请公开往往不知所措,以致公开渠道不畅通,主要表现在:

(1)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渠道不畅通,有些政府机关将申请途径仅局限于书面形式,或者仅局限于快递、电子邮件等,对于公众以电话等其他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或者不受理网络申请,使得申请形式单一;同时,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仍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证明材料等情况,给公民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变相提高了依申请公开的门槛;

(2)存在未按法定期限答复、答复内容不完整、或者未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答复的情形,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当事人难以获得相关信息;

(3)存在拒绝答复,且不说明理由,或者以不合法理由,拒绝答复等情形。例如,常见的有,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却没对所申请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的判断,也没有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以“涉及敏感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这些都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的做法。

3、监督和权利救济途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

(1)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尚未建立,考核过程未向公众公开,缺乏外部监督;

(2)社会评议的相关制度规范亟需建立,社会评议的过程与结果都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状态,社会监督力度、效用有限;

(3)一些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已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单位实施效果不够理想,存在规定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4)信息公开个案救济制度基本处于休眠状态,大多数部门信息公开指南未对举报、复议和诉讼的具体受理机构作出指引,也未将个案救济情况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二、工作建议及对策

1、增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意识。各级政府机关应树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服务理念,进一步加强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1)要逐步扩大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并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领域的情况予以全面及时的回应;

(2)要进一步提高信息主动公开的质量,在内容上,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断细化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尽可能精确到部门一级;

(3)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在公开方式上,要逐步实现在公共场所建立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逐步在偏远行政村或社区设立专门信息公开点,并优化政府网站的栏目设置和访问、检索、下载功能,同时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发布会、行政服务中心、手机短信、市民论坛等多样化的方式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2、多形式畅通信息公开渠道。

(1)进一步完善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拓宽广大群众申请信息公开的渠道;

(2)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申请人要求的内容、形式进行答复;

(3)拒绝答复的理由应该正当、充分,并严格以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4)对一些不能或不会上网的群体,建议县委政府最好每年能够制订汇编一本政策或者文件集,放在社区、村委会供广大群众和居民查阅。此外,还应当逐步大力推进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力度。

3、加大监督与权利救济力度。

(1)细化工作考核制度规范,制定详细的工作考核项目表,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和公布;

(2)建立细化的社会评议制度,进行系统的、符合指标体系所要求的社会评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满足公众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情况的需要,发挥社会评议对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作用;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个案救济情况等内容纳入责任追究体系,推进实质问责;

(4)制定专门的为公民举报、复议和诉讼提供具体指引的指南,说明受理机构、受理程序和办理时限,重视权利救济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强制力,确保个案救济的实际效果。

4、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对具体的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培训,提升信息公开的意识和提高信息公开的力度,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充分利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并在县政务大厅、档案馆、图书馆设立公众查阅点,方便公众查阅,增强民众主动获取政府信息的意识。

除了政府部门需要履行好信息公开的行政义务之外,也要各位公民参与到其中。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问题存在的就需要各位公民及时的进行反馈,将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力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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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二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
(六)征用其它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一)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本暂行规定,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现予颁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征用耕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本规定施行前,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四、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按本规定标准的80%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本市辖区内的县、市、泉港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参照本规定。泉州市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六。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它经济林地,属水田,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一、在鲤城区、丰泽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泉州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略)续表三
(1)。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在洛江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补偿,制定本规定为保障我市市区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但尚未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2001年4月26日附件:附表
一:泉州市征用土地各类土地补偿费标准(略)附表
二:泉州市征用土地已产果果树补偿标准(略)续表三
(4),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九、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表三执行,地上附着物参照《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标准若干规定》执行;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田(包括鱼塘),不予补偿。七、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和市区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五、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泉州市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标准(略)续表三
(2):泉州市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标准(略)续表三
(3),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安置补助费。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对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进行认真地讨论,形成了《泉州市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已发布征地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
(三)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包括鱼塘)、滩涂,按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平均年产量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为准。八,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清蒙管委会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征地拆迁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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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有: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另外,政府公开信息的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主动公开;
第二种,是依申请公开的。
一、政府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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