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责任不服要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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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1、可向办案人员索取有关证据及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以解开心中的疑团。2、如果疑团仍未解除,甚至还认为:责任认定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法规适用不准等,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后,15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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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事故责任不服要怎么处理

1、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明年施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2、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二、交通事故对方索赔太多怎么办

1、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的项目如下:

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这些项目都有相应的计算标准,当事人可以据此计算,要求对方提供票据依据。

2、直接委托律师起诉,由法院判决

此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以此救济自己的权益。但要是超过时间为申请复核那么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内容就会发生效力。这样对当事人来讲,可能日后对事故的处理结果就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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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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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服刑期间没有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社保突然被停发,理由是服刑期间不得发放养老金。可是我们也不知道有这回事,过错方应该是社保部门吧?那现在如何维权呢?另外,我是下岗失业人员,并非是市直机关参保,而是个人全额缴纳社保,为何也要停发?依据是什么呢?麻烦看到的话尽快帮我解答一下。谢谢啦
[律师回复]   不可以!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有权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一、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下列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二)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五)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规定,有权承包土地的其他人员。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承包户自愿放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调整解决。  
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不得强制收回其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中有成员户口迁出或者死亡、失踪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三、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四、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价款和支付方式,由流转当事人双方自主商定。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代为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集中连片流转的收益由流入方与发包方统一结算的,发包方应当将流转收益如数分解发放给有关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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