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实受害对象是不分大人还是小孩的,只要机动车一方有过错,那么就需要按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一、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根据四川统计局发布的《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35元/年(注:用于3月至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660元/年(注:用于3月至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203元/年(注:用于3月至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192元/年(注:用于3月至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为: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受害人 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 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 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 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 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 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首先如果是伤残的话,那就依据规定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住院费等相关费用,如果死亡了的话,那就请求赔偿死亡的费用,期间有其他支出的也一并索赔,至于对方应该赔多少,怎么赔那是对方需要担心的事情。另外,建议最好聘请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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