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是否必须要过户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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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所有权转移。能影响合同效力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效力的只能是法律或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无权对此作出限制。我国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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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买卖是否必须要过户

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所有权转移。能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效力的只能是法律或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无权对此作出限制。我国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作出限制。

法律上的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机动车;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或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附着在土地上的房屋。法律上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主要在于法律调整的原则不同,动产自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动产则自登记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交付一般指转移占有,动产只要发生占有转移就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起施行)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属于动产,只要买卖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并已实际交付,交易行为即为完成,机动车的所有权即已转移。

二、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占有,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汽车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汽车已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在买受人管理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实际只是转移了车辆的占有,并没有涉及到所有权的变动。此时也就会造成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与所有人的分离。要是发生事故的话,所有人的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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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过户登记办理与否,影响的是标的物是否依法转移的问题,而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车辆变更登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管理,这与车辆买卖当事人之间确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法规调整,而不能以此否定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可见,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要件,故只要车辆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法律又无另外规定,尽管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
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车辆本质上属动产范畴,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其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从财产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显然,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动产买卖合同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所有权转移。所以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即是说,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登记过户指的是车主变更、车辆转籍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变更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认为车辆未经登记所有权就不发生转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总之,车辆买卖必须过户是行政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其并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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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挂靠车辆在投保时,尽量以实际车主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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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实际车主直接缴纳保险费,作为投保人,挂靠企业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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