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买卖是否必须要过户
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所有权转移。能影响合同效力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效力的只能是法律或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无权对此作出限制。我国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作出限制。
法律上的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机动车;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或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附着在土地上的房屋。法律上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主要在于法律调整的原则不同,动产自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动产则自登记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交付一般指转移占有,动产只要发生占有转移就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起施行)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属于动产,只要买卖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并已实际交付,交易行为即为完成,机动车的所有权即已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占有,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汽车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汽车已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在买受人管理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实际只是转移了车辆的占有,并没有涉及到所有权的变动。此时也就会造成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与所有人的分离。要是发生事故的话,所有人的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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