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借贷泄露个人信息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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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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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上贷款给了个人资料泄漏出去后,没有本人的签字,一般没什么事,可不承担责任,如果贷款当时不是你签字的,建议诉讼,确认当时的贷款合同无效,则可以不承担责任,报案,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应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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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行业的模式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网上借贷。网上借贷有着潜在的风险,网上借贷泄露个人信息也经常发生,通过将个人信息出售,获取非法利益。网络是一个新兴的复杂的事物,大家一不留神就容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因此大家要加强保护意识,至于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可以随小编一起探讨下。

一、网上借贷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办

网上贷款给了个人资料泄漏出去后,没有本人的签字,一般没什么事,可不承担责任。

如果贷款当时不是你签字的,建议诉讼,确认当时的贷款合同无效。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报案。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应该报警。报案的目的一来是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来也是可以备案。一旦有更多的人遇到和你类似的情况,就可以一起处理。这样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还可以避免更多的经济损失

律师起诉。如果个人重要的信息丢失,而且知道怎么丢失的或者是有很多线索,那么就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律师给予肯定的答复,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如何防范网络借贷风险

1、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利率问题

《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少人都经历过。网络比较复杂,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比较困难的。网络上个人信息的保护首先要从源头做起就是要提醒大家不要在一些陌生网站和不正规的网站留下个人信息,其次就是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对于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法律惩罚,最后就是加强网络的秩序,关停一些带有欺诈行为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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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借贷泄露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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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会泄露个人信息?
不一定,借贷时应该保护好个人信息,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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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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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泄露被网贷怎么办
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立即报警:联系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您的个人信息泄露的具体情况,以及怀疑被用于网络贷款的详细信息。警方将会展开调查,并采取措施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联系银行:如果您发现银行账户有未经授权的贷款或交易,立即联系银行。更改密码:为了防止进一步的信息泄露,立即更改您的银行账户、信用卡、支付宝、微信等所有相关账户的密码。若是对借钱起诉流程和费用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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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纠纷
身份信息泄露和人脸识别泄露怎么办
[律师回复]  身份证复印件可能引发以下风险:  
(1)一类风险是个人身份信息泄露,通常导致个人隐私被用作不当用途,或与身份证上个人隐私相关联的信息及密码组合被盗用风险增加,或者不法分子利用该隐私筹划进一步违法犯罪活动。  
(2)另一类风险,就是当前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房产机构、中介机构等,在办理相应银行卡信用卡申请、房产出租过户、合同签订、优惠政策申请方面被人冒用。  指导建议:  不法分子钻空子利用身份证复印件从事非法活动的案例时有发生,市民在复印身份证或填写和身份证有类似作用的表格时,要多留心眼。例如,申请银行信用卡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上“仅供××使用,他用无效”等。  
1、出借身份证就是违法行为。《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使用者也违法。《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身份证借给别人,别人使用形成的法律后果你需承担责任。你将身份证交由别人办理相关事宜,可能被认定为委托代理,由此给其他个人、组织、单位造成的后果由你承担。
信息泄露的危害
[律师回复] 1、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垃圾邮件源源不断。这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事,个人信息被泄露后,你的电子邮箱可以每天都会收到十几封垃圾邮件,也是以推销为主,而且还是些乱七八糟且没有创意的广告,还可能会经常被陌生人打过来,有推销保险的,有推销装修的,有推销婴儿用品的。
2、冒充你的名字办卡透支欠款。有人通过买来你的个人信息,复制你的身份证,在网上骗取银行的信用,从银行办理出各种各样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然后银行可能直接将欠费的催款单寄给了身份证的主人。
3、案件事故从天而降。不法分子可能利用你的个人信息,进行违反犯罪活动,你可能不明不白被警察传唤或被法院传票通知出庭。
4、账户钱款不翼而飞。有些不法分子办一张你的身份证,然后挂失你的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账户,然后重新补办你的卡,再设置个密码,如果你长时间不使用银行卡,里面的钱款说不定已经不翼而飞了。
5、个人名誉无端受毁。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出的任何事都与你有关。别人冒用你的名义所干的一切坏事都归到你的名下了,那怕最后费心周折得个清白,但再怎么说你的个人名誉还是受到了破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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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被网贷怎么办?
如果贷款当时不是本人的,建议当事人进行诉讼,确认当时的贷款合同无效。别人以你的名义贷款,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你同意用你的名义贷款,而且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法律上视为你的个人贷款,你应当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别人与银行没有法律关系。如果别人拒不还款,责任由你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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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
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
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
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依照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
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
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
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
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依照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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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被网贷如何办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个人信息泄露被网贷如何办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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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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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
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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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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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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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依照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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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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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
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
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
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依照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
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泄露内幕信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特征:
(一)构成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由于证券和期货交易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两罪中的知情人员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让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漏内幕信息的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掌握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买入或者卖出有关证券或者期货,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的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四)泄露内幕信息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期货投资者的权利相当广泛,包括“知”的权利、平等参与权、自由交易权、投资收益权等。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保证有关发售证券的公司或单位不间断地供给投资公众正确的资料讯息,帮助投资者做成投资决定。
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
(二)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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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被网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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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纠纷
我的情人泄露了我公司的很多重要信息拿去贩卖,她好像是得知了自己得了艾滋病心情崩溃了,想问问艾滋病人信息泄露逮捕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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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2、《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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