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1年失败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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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容易造成利益受损。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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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问题一直是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离婚前财产保全是防止夫妻一方非法隐藏和转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有效措施,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有的夫妻一方会遇到离婚财产保全1年失败,对于保全失败带来的问题也很苦恼,容易造成利益受损。下面小编就保全财产的内容作出详细的介绍。


一、离婚财产保全1年失败的损失

离婚财产保全1年失败容易给对方转移和隐匿财产的机会,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过程中,一定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及时申请诉讼离婚

二、离婚财产保全期限有多久

(一)诉讼申请保全离婚的,有效期限是15天诉前财产保全只有15天,15天内申请保全方如果不起诉,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诉前财产保全转为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讼中申请保全离婚财产的,保全财物种类不同,期限各有不同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 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 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具体期限为: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9、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二、离婚前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的法院。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动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转移走,给自己带来的不小的损失。因此,在离婚之前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这对离婚财产分割是很有利的,至少可以防止一方恶意转移或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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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财产保全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发生,也会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解除。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①据以保全的条件和原因不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如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放弃请求权。  
②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还不起诉的,表明利害关系人不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分歧,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③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包括保证人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或有价证券担保后,人民法院就有必要重新审视原财产保全裁定继续保持的必要性。  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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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败诉应视为财产保全错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带来的损失。但该法未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日前,江苏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审结一起因专利侵权纠纷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首次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认定申请人败诉应视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之一,据此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相应损失。  钱某发明了一项除草剂,并于1999年7月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002年6月,钱某向一审称,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除草剂擅自仿造其专利,干扰了其专利产品的市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快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时,钱某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南京中院于同年3月1日冻结快达公司45万元银行存款。后该项冻结持续了三年半,直至2005年9月29日才被解除。  经审理,南京中院认为快达公司产品的技术特征与钱某的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钱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于2005年9月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钱某的两场专利侵权官司到此尘埃落定,但两家的纷争并未就此了结,拿到省高院的判决后,快达公司反过来又将钱某告上了。快达公司认为,钱某两审败诉,证明其保全申请是错误的,其滥用专利权和诉权,致使快达公司被冻结的款项既不能用于还贷,也不能用作流动资金,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判令钱某赔偿20万元。经审理,南京中院驳回了快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快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知识产权庭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生效判决之所以能被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申请人要求给付的诉请得到的支持,如果其诉请没有获得支持,意味着其申请失去应有的基础,保全了不应承担实体责任的财产,必然是错误的。  该庭同时认为,因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使相应款项被冻结而不能用于还贷,必然会造成银行贷款利息与存款利息差额的损失,这种可计算的客观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快达公司以流动资金利润率为基础,计算出被冻结的款项如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所产生的巨额利润,不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不属于可予赔偿的预期利润。  据此,省高院终审判决钱某赔偿快达公司被冻结款项产生的贷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差9.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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