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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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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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2、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企管科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我矿局实际情况拟定标准报矿长批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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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矿工作,因其岗位的特殊性和危险性,为保障劳动工人安全作业,满足劳动工人的工作生产需要,经常需要购置必须的劳保用品,根据需要不定时发放劳保用品,在保障劳动工人的劳动安全时,也要做到节约资源,降低损耗。而根据岗位、工种的不同,劳保用品的发放时间和种类是不一样的,那么有没有一个关于煤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呢?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煤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1 、本规定适应于我矿在册、在岗人员。

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3、根据矿生产情况,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不能强求统一,做到基本合理。

4、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企管科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我矿局实际情况拟定标准报矿长批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企管科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报矿长批准。

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因病、事、工伤产假、下岗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一般劳保用品停发。退休退职或离岗生产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发或顺延,其它防护用品一律停发。

4、新调入本矿员工,经过培训合格上岗后由所在单位领料员为其办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所有按月发放的劳保用品上月出勤不满二十天者不发放。

6、公司员工内部调动,除专用岗位防护用品外,一律不补发一般劳保用品。

4、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5、各单位配备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取、发放管理,对本单位员工按岗位标准规定建立领用、发放个人台帐。每月的十号按上月的出勤情况统一办理劳保用品,不得虚开冒领,否则,每次罚领料员100元,同时追回劳保用品并报矿领导取消其领料员资格。

6、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日常监管工作,如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不规范或没有配戴等情况给职工造成伤害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并纳入考核。

7、人力资源科、安全科、生产科、企管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各单位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配带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个人使用不规范或不使用的第一次给予罚款50元/次,第二次按“三违”一次处理。

三、赔偿办法

1、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包括借用的);

2、属特殊情况,损坏防护用品者根据情节,折扣赔偿费比例,但不得低于20%;

3、赔偿价格按公式计价:提前领用月数/规定使用月数×现行价格= 赔偿费

4、需补领的防护用品经本人申请,本单位领导审批,交赔偿费后,由本单位领料员办理。

5、工作不满六个月离开矿的 按其原价从工资中扣除。

四、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程序

1、人力资科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报供应科交由由公司供应部门采购,企管科负责劳保用品的审批工作,供应科负责保管和发放工作。

2、其他单位不得随自行采购,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矿领导批准方可进行自购。凭合格手续办理报销。

3、防护用品的采购,按矿要求进行比价采购。 企管科要经常做市场调研,并将结果上报矿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所采购的劳保用品必须附合有关国家规定安全标准。

煤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各个煤矿的实际需要来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同时,职工要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进行劳保用品的发放,做到有据可依,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若职工违反了劳保用品管理规定,也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如果在工作中有新工种或者未列入煤矿劳保用品的,应该报由矿长批准。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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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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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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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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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从事有毒、有传染性、有放射性危害工作的防护服,必须由企、事业单位集中洗涤或缝补。
四、企、事业单位应经常检查、试验防毒面具、防毒口罩、绝缘用品用具、安全带、绳、网以及特殊护品的质量,并妥善保管,保证安全有效。
五、发放给职工使用的护品,必须是经国家或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护品生产单位和取得省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护品定点经营单位销售的安全合格产品。严禁采购、发放、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六、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职工的护品可参照本标准中有关工种的发放标准执行。
七、各系统护品发放标准由省劳动厅颁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管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今后,各系统护品发放标准如需要调整补充的,凡属工作服类的(包括棉布、化纤工作服、反穿衣、耐酸工作服、防寒衣等)由省各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劳动厅批准。其他的护品发放标准则按系统由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抄报省劳动厅备案,无省主管部门的,由省劳动厅直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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