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缓解医患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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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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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其根本的解决之道就是医疗制度必须适应社会化方向。必须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打破垄断,真正把市场机制引入医疗行业。通过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建立更有效的新型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如何缓解医患关系?

一、如何缓解医患关系?

为缓解医患关系紧张关系,在加大医疗体制改革的同时,还应该建立和健全若干配套的长效机制。

1、沟通机制。我们的社会普遍存在信任危机,不同的群体之间缺乏信赖,过去医生和患者对立甚至对抗的情况以及医院暴力事件,大部分是由于患者或患者家属对医生群体不信任而产生的过激行为。医患之间的沟通不仅为诊断所必需,也是医院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

2、缓冲机制。即便像美国这样医疗很发达,各种调解制度较健全的国度,同样存在医患矛盾,但他们有中介机构的社会工作者专做调解工作,在医患之间建立缓冲带;此外还有很好的法律帮助系统和保险公司,医疗事故经鉴定后,交由法院决定赔偿数额,最后由保险公司处理。

3、风险管理机制。医疗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确认事实,而不在于谴责哪一个人;重点在于发现体制上的问题和漏洞,研究医院的管理制度是不是存在不科学的地方,以便从根本上杜绝问题。医疗风险管理还要求医疗事故鉴定应设立实效期限,限定医院的赔偿额度,确保赔偿的合理性。

4、淘汰机制。应加大医院之间的有序竞争,优胜劣汰。通过竞争来迫使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使患者减轻负担。此外,还可以考虑实行对医生进行污点记录和吊销执照的惩戒举措。通过建立全国性的数据库,识别不称职的医生和其他持有开业执照的卫生工作者。数据库中存储的内容包括被吊销执照以及其他重大惩罚,还包括医疗事故的处理和判决结果。

5、加大医疗鉴定机制。医疗责任鉴定是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理赔的必要前提。为保证调解结果科学、公正,医调委按照要求设立医疗专家库和法律专家库。在医调委接案后,由当事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双方认可的医疗专家和法律专家参与评估和调解。被选定的专家会对医疗事故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医患双方医疗责任比例,并根据责任比例和事故伤害程度,提出赔付基本数额。

这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在不断地改善我们的医疗机制和提升医院服务的同时 ,医疗鉴定和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作用的加大,也是重中之重。同时对普通大众普法知识的宣传,使大家理性的主张自己的权益更是当务之急。如何理性维权,律图愿为您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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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有义务诚实说出他为什么为找医务人员帮助,尽可能地提供病史,告诉医生治疗后的情况(包括药物的副作用,不说谎话,不要隐瞒有关信息,否则会影响病人疾病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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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的界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医患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指被民法及医事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地说,是指医疗方受患方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在对患方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受现行相关法律所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
2、医患法律关系根据《民法》有关规定可分为三类:
(1)医患合同关系。医方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患方发生出愿意接受患者就诊的邀约,邀请患方申请挂号,在医院受理挂号之际,医患合同即告成立。绝大部分医患法律关系均属于医患合同关系。
(2)医患无因管理关系。是指医方在未与患方设立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患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行为而建立的关系。
(3)医患事实合同关系。患方未办理挂号,但医疗方已开始实施医疗行为,即医疗方事实已履行合同内容,视为合同成立,此谓医患事实合同关系,如医疗方对通过绿色通道送入的急危重病人的诊治行为。
3、医患法律关系的界定
有损害就得赔偿,医疗损害的发生必然导致医疗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医疗损害赔偿也是因损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因此,要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就必须首先界定“医”与“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医患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医患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3个要素构成。医患法律关系主体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内容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依照相关法律或者双方约定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在此3者中。
当前社会中这种严重的医患关系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发展,所以不管是政府还是人民群众,我们都应该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要把自身投入到解决医患关系的任务中去,要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质,提高耐心以及对医院机构的信任程度,当然,医学者方面还要加强人文素质的培养,学会如何处理医患法律关系,提高医生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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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患法律关系根据《民法》有关规定可分为三类:
(1)医患合同关系。医方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患方发生出愿意接受患者就诊的邀约,邀请患方申请挂号,在医院受理挂号之际,医患合同即告成立。绝大部分医患法律关系均属于医患合同关系。
(2)医患无因管理关系。是指医方在未与患方设立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患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行为而建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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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损害就得赔偿,医疗损害的发生必然导致医疗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医疗损害赔偿也是因损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因此,要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就必须首先界定“医”与“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医患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医患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3个要素构成。医患法律关系主体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内容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依照相关法律或者双方约定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在此3者中。
当前社会中这种严重的医患关系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发展,所以不管是政府还是人民群众,我们都应该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要把自身投入到解决医患关系的任务中去,要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质,提高耐心以及对医院机构的信任程度,当然,医学者方面还要加强人文素质的培养,学会如何处理医患法律关系,提高医生的耐心。
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怎么解决医患关系,因为最近有一些相关的事情需要去处理一下。
[律师回复] 医患关系是人类文化特有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医疗活动的关键、医疗人际关系的核心。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人群:医师和病人,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所以医患关系是指以医务人员为一方,以病人及其社会关系为另一方在医疗诊治过程中产生的特定人际关系。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更加扩充了这一概念的原有内涵,“医”已由单纯医生、医学团体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医院全体职工;“患”也由单纯求医者、病人扩展为与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比如家属、单位甚至朋友。在临床医疗过程中,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有利于保障医疗工作的开展,保持形成良好的心理环境和情绪氛围.因此,我们要营造一个和谐宽松的医疗环境,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在新时期,要处理好医患关系主要从尊重患者的权利、提高自己的语言沟通能力以及提高医生的自身素质上着手. 医务人员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有良好的医德,医德的最充分的体现是高度的责任心、同情心,应以换位思考顾及患者的需要,比如尽量减少病痛、缩短治疗时间、达到最好疗效。医生的治疗不仅是医治的结果,还包括对患者精神上的慰藉。严格按章办事,规范操作,对患者一视同仁,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语言、行为、心理技巧沟通交流,与患方成为朋友。 2。过硬的医术,不断学习专业知识,以严谨的科学作风使技术精益求精。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认真细致、严谨周密、实事求是、坚决杜绝一切由于缺乏责任感而造成的拖延、差错、事故,取得患者的信任与尊重。患者应尊重医务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特殊性、高专业性、高风险性,患者应认识到个体差异的不同。应给予医生正确理解,积极与医生沟通,了解疾病,正确看待疾病的转归。某些疾病不到一定的时机难以确诊,医生确诊必须有一段时间观察。在发生疾病后,患者良好的心理素质显得很重要,可谓三分诊疗,七分休养即是这个道理。患者不应对医护人员无礼,甚至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医患的密切关系的建立会淡化消费关系、利益关系,但做得这一点似乎很难。虽然在当代医疗活动中,医患关系依然是道德关系,但是医患关系逐渐在技术化、市场化、民主化、法制化,再期待仅仅通过道德自律来实现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可能性已经非常小。可能随着时间的流逝将更多地是法律关系,医患关系的法律化会是医患关系演化的必然趋势。
这就是怎么解决医患关系的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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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是医疗纠纷吗?
不是。医患关系狭义上是特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专门术语,广义的医患关是指以医生为主的群体(医疗者一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就医者一方)在治疗或缓解患者疾病过程中所建立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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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医生,终是会听前辈说起医患纠纷,我有点害怕,请问律师,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
[律师回复] 医患关系是人类文化特有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医疗活动的关键、医疗人际关系的核心。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人群:医师和病人,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所以医患关系是指以医务人员为一方,以病人及其社会关系为另一方在医疗诊治过程中产生的特定人际关系。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更加扩充了这一概念的原有内涵,“医”已由单纯医生、医学团体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医院全体职工;“患”也由单纯求医者、病人扩展为与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比如家属、单位甚至朋友。在临床医疗过程中,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有利于保障医疗工作的开展,保持形成良好的心理环境和情绪氛围.因此,我们要营造一个和谐宽松的医疗环境,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在新时期,要处理好医患关系主要从尊重患者的权利、提高自己的语言沟通能力以及提高医生的自身素质上着手. 医务人员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1。要有良好的医德,医德的最充分的体现是高度的责任心、同情心,应以换位思考顾及患者的需要,比如尽量减少病痛、缩短治疗时间、达到最好疗效。医生的治疗不仅是医治的结果,还包括对患者精神上的慰藉。严格按章办事,规范操作,对患者一视同仁,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语言、行为、心理技巧沟通交流,与患方成为朋友。 2。过硬的医术,不断学习专业知识,以严谨的科学作风使技术精益求精。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认真细致、严谨周密、实事求是、坚决杜绝一切由于缺乏责任感而造成的拖延、差错、事故,取得患者的信任与尊重。患者应尊重医务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特殊性、高专业性、高风险性,患者应认识到个体差异的不同。应给予医生正确理解,积极与医生沟通,了解疾病,正确看待疾病的转归。某些疾病不到一定的时机难以确诊,医生确诊必须有一段时间观察。在发生疾病后,患者良好的心理素质显得很重要,可谓三分诊疗,七分休养即是这个道理。患者不应对医护人员无礼,甚至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医患的密切关系的建立会淡化消费关系、利益关系,但做得这一点似乎很难。虽然在当代医疗活动中,医患关系依然是道德关系,但是医患关系逐渐在技术化、市场化、民主化、法制化,再期待仅仅通过道德自律来实现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可能性已经非常小。可能随着时间的流逝将更多地是法律关系,医患关系的法律化会是医患关系演化的必然趋势。大的发展我们左右不了,处在当前社会,我们只能无愧我心,尽力而为。我不知你会不会采取我的回答。但我希望你,可以多看一下,多参考一下。如果你觉得可以,就慢慢的学习。我会支持你,会祝福你。
以上是针对您提出的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的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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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紧张导致的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三)医疗事故责任的推定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二、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无过错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在医疗侵权行为适用该原则,而这原则又常常和保险制度、损害分担制度联系在一起。  
(三)在我国适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三、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二)在输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审理中,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采供血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采供血机构通过责任保险来由保险公司分担其责任。  所以,医疗机构是否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和赔偿需要通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来认定,这四要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福州市医患关系调解委员会在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 一、医患调解委员会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二、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的相关规定 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医调中心接到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调处医患纠纷: (一)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解决途径,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医调中心依法进行调解; (二)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和2名人民调解员、1名记录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可以推举代表参与调解,单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对调解员提出回避申请且存在法定理由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并告知医患双方。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政府对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在洁具医患纠纷的时候是不收取人和费用的,而且如果当事人申请就应当进行调解。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派3名调解员和一名记录员参与调解,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后的一个月内调解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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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如何防范?
1、强化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2、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增强业务素质。3、健全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并认真实施。4、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控。5、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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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是在校实习的一名护士,因为最近几年医患关系特别紧张,而且我实习的医院也发生了好多的事故,亲眼看到了好多医闹,所以想提前了解医疗纠纷防范处理的方法,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下面我分别说明了医疗纠纷防范处理的方法:
(一)防范:总的来讲医方在平时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强化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2、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增强业务素质;
3、健全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并认真实施;
4、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控;
5、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  
1、病人的知情权问题,要谨记病人有知情的权利,医师(方)有告知的义务。医师告知时的注意事项:
a、有全面告知诊治信息和治疗风险;
b、有通俗的语言告知;
c、告知的内容必须真实;
d、重要告知要用书面形式。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医方的告知义务作了具体规定,要从严把握。  
2、病人的同意权问题。病人有一定的自主权;病人对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有同意权。  同意权的三种处理形式:
a、病人同意,并取得家属或关系人签字;
b、无法取得病人同意,家属或关系人签字;
c、无法以上同意,由医院负责人批准实施。  
3、病人名誉权和肖像权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作了规定。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擅自公开病人“隐私”病情,可以构成侵害病人名誉权;医院向病人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构成侵害病人名誉权;因宣传需要使用内容肖像的,应当取得病人同意。  
4、重视病历的证据作用(医疗诉讼证据)。主要分类包括:
a、病历;
b、检查报告;
c、有关记录;
d、影像资料;
e、有关实物;
f、同意书;
g、重要告知记录。  
(二)处理: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及时报告卫生主管行政部门;现场证据的保管,包括病历、实物的封存等,特别是尸体的保存和告知尸检的义务。尸检是判断死因的重要科学手段。我们在审理几起医疗纠纷案件时,就是因为尸检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医疗鉴定无法进行,死因无法查清,只有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责任分担。
我是一名即将去实习的医生,因为近几年总是有医患关系的情况发生,我想咨询下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好前天防范这类事情发生。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回答如下:
2.1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
  2.2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
  2.3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有些病人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
  2.5对于目无法纪、围攻辱骂、毁坏公物、行凶殴打、无理取闹的少数病人和家属,我们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处理此类纠纷,要协同保卫科、地方公安部门一起处理,对医务人员、财物造成损伤的,坚决要求赔偿道歉。
  2.6对于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理,要上报医院领导。当然医院领导的态度非常重要。医院不要怕病人打官司,动不动就花钱息事宁人,这样既纵容了某些人的不法行为,又会损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对于重大的医疗纠纷的处理,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靠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走法律的途径解决。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医院要做到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非常困难。因此医疗纠纷的发生亦在所难免。如何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给医院管理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和思索。我们认为,作为医院应通过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就诊环境、加强法制学习等,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及时解决和处理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的恶化和扩大,使医疗纠纷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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