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
《办法》正式发布稿仍延续了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主体与责任进一步明确
《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机构监管与风险处置工作;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及风险防范和处置。
从监管体系来看,监管原则为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双负责制”,但牵头部门为银监会,与《指导意见》精神一致;监管思路则为“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在新闻发布会,银监会发言人称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为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而机构监管方式除了机构备案、登记和注销以外,主要是动用地方政府维稳及打击违法行为的资源进行风险防范和处置。
(二)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行业自律组织职能
在《办法》出台之前,各个地方金融办都在组建网贷协会进行行业自律,从运行情况来看,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各地网贷行业标准不一致,包括协会规章制度、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等;
(2)标准不一致导致各地协调性差,信息共享程度低。最终导致整体自律效果差强人意,问题频频。
《办法》除了对自律组织最终明确进行统一管理外,还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有利于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及信息共享系统。
(三)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信息中介的定位以及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
《办法》第十条划定了十三条红线,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办法》第十七条提过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进一步明确了小额分散这个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
二、对行业的主要影响
《办法》颁布之后,业内普遍反映比预想中来得更急、更严。尽管监管也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但对于大多数网贷平台而言,前景确实不容乐观。之前一度盛传会放松的资金存管要求不仅没有放松反而趋紧(银行与第三方联合存管模式被否),还设置借款余额上限并禁止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目前来看,《办法》中对于网贷行业影响最大、最为直接的还属借款上限的设置和资金存管的要求。
网贷行业个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类业务,一种是消费信用贷,金额较小,一般都在20万范围内;第二种是车辆抵押贷,一般的放款金额也可以控制在20万以内,但有些大额的车贷业务也超过了20万。第三种则是和房产相关的个人贷款,包括赎楼贷、房产抵押贷等,这种模式下的借款金额应该都超过了20万的限额。其次是企业借款,那些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与机构合作发放贷款、做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最大。目前网贷平台上贷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上的借款人至少占到30%左右的比重,如果考虑到一人拥有多个账号的情况,估计该比重甚至超过40%。而根据银监会对网贷平台银行资金存管的进度不完全统计,截至到6月底,完成符合银行资金存管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
若这两项严格推行之后,业内预计90%以上的网贷平台都面临转型或淘汰,大量平台将会选择主动退出,行业洗牌加速。
因为p2p贷款模式在中国市场出现的时间较短,所以p2p贷款模式的监管目前也存在很多漏洞,导致p2p市场混乱。在进行p2p贷款之前,一定要做好风险防护并仔细阅读p2p网贷细则,避免自己的财产受到不必要的损害,通过p2p贷款取得最大利益,达到这个模式设立之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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