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债务的判决需要遵守哪些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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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关于债权债务的判决需要遵守哪些原则?

关于债权债务的判决原则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6、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

7、当事人未签章的政府协调会纪要,非民事合同性质

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由此形成的会议纪要,一般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8、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债务,不免除保证责任

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9、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

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 “代替”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10、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愿意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第三人加入债务。

11、以起诉方式要求债务加入人担责,应视为接受加入

方当事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第三人承担合同相对方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

12、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

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13、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14、并存式债务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原债务是否已过时效应推定其应知,故其加入债务承担表明其已放弃了原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15、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的认定

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16、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无需通知原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7、如无明确约定,保证加入不能推定放弃另一项担保

——在保证加入情形,不能仅以主合同对一项担保债权进一步约定,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18、免责式与并存式债务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来区分

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或可确切推知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19、担保人不能以第三人债务加入未经其同意主张免责

第三人自愿加入主债务承担成为共同债务人并不导致担保责任免除,担保人对未减轻部分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0、三方协议约定等额冲抵连环债务,应认定债务转移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直接付款以等额冲抵各方连环债务的,应认定成立债务转移关系。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我国的法院针对债务债权纠纷进行判决时,是需要依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并依据该种案件类型所遵循 的原则进行判决的。目前,高院针对债务债权的纠纷总结了比较重要的二十条判决原则,大家如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以进高院官网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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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道工序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在现场挂牌,供操作人员随时查阅。
2、每道工序施工前,首先进行样板间的施工,坚持样板引路,经甲方及监理单位认可后,开始大面积的施工。
3、项目部设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对各道工序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天实行例会制度,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总结,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4、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施工班组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质量员与工长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前,施工班组在项目负责人的组织下,对上道工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合格后,签署交接记录,避免出现扯皮现象。
6、在装修施工开始前,项目部组织各装修施工队对主体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按照公司制定的“主体、装修工程交接验收办法”执行。
7、综上所述建立健全三检制、样板制、挂牌制、三工序管理、质量列会制质量日志,质量奖罚制。

1)三检制,即自捡、交接检、专检。自检:每道工序完成后,工长应组织作业层(外施工班组)进行自检,按照质量标准对实物质量进行观感和实测检查,符合要求后送专职质量检查员进行评定。交接检:前后工序工种之间的交接检查,包括质量、工序完成后清理以及成品保护等项内容。交接检应由工长组织,必要时请质量检查员、技术员等有关人员参加。专检:专职质量检查员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每个验收批的质量进行评定,确定实物质量确实达到预控指标要求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例行检查制度: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质量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检查,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单位及时采取限期整改、停工整顿及清退等措施。

2)样板制项目经理部应贯彻样板引路的方针,对主要分项要先做分项样板,装修期间还要制作样板间和样板层。

3)挂牌制现场施工实行挂牌制,牌子上标明操作者姓名、检验结果等。

4)三工序管理制本工序工种要检查上道工序的质量情况,做好本工序的工作;为下道工序创造条件。

5)质量例会制项目部应定期召开质量例会和质量分析会(一般每周一次质量例会,每月一次质量分析会)。质量例会原则上由技术负责人主持,生产、质量、技术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质量分析会应由项目经理主持,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分析前阶段质量状况,找出质量问题,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质量例会和质量分析会要有会议纪要。

6)质量日志项目质量员应记录每日的监督检查、检验评定及验收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7)质量奖罚制度项目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监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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