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证并上班是劳动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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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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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属于劳动关系。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有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场所,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跟劳动者制定各种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管理着劳动者,并给劳动者相应的劳动薪水,这种情况被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挂证并上班是劳动关系吗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这样的一批人,他们可以不用上班,通过出租自己的个人职业资格证,就能够很轻松的赚钱资金。而且现在有很多的证件都是明码标价,有些人通过中介介绍参加培训辅导,挂证行业就这样形成了利益链,那么挂证并上班是劳动关系吗?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虽然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均使用了“劳动关系”这一术语,但是,什么是劳动关系,法律上的界定并不明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过去劳动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也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但实践中经常有用工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借此来规避其应尽的劳动法义务。为填补这一漏洞,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种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被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人格从属性”主要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经济从属性”表现在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组织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后解除之前,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员而存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与控制。

二、挂证并上班是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属于劳动关系。

只要符合以下这几类情形都属于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种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被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属于劳动关系。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有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场所,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跟劳动者制定各种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管理着劳动者,并给劳动者相应的劳动薪水,这种情况被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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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加班工资所作出的具体规定,为正确理解该规定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原劳动部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gt;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进行了界定,该条款明确: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通过该规定可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仅指劳动者正常工作所产生的基本工作,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的其他组成部分。
而原劳动部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又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的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
该规定又将劳动者的月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原劳动部前后两个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不同规定,使得司法实务中对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出现较大差异。
为统一裁判标准,各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予以明确。以下罗列北京、上海、广东三地的地方性规定,以了解司法实务中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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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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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能形成劳动关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挂靠能形成劳动关系吗问题解答如下, 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明显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如果受伤,雇主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是在劳动关系中受伤,则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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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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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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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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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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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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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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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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