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疗费超过抚养费时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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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的父母要承担婚生子女(未成年人)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这是法定的义务。就你所述的情形,孩子生病的医疗费应由父母共同承担。如果离婚时确定的抚养子女的各类费用或支付的费用超过你的承担能力,你可以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诉请对方给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

当医疗费超过抚养费时怎么办?

  

随着人们思想的渐渐开放和追求幸福的思想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夫妻会选择自愿结束不幸福的生活而离婚,而离婚往往伴随着孩子的抚养问题,没有直接抚养的乙方根据法律要求承担孩子相应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含了孩子的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但是如果未成年人的医疗费超过抚养费,那么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呢?律图将对此问题作出详细的解答。


一、当医疗费超过抚养费时应该怎么办?

(一)医疗费超过抚养费时的法律依据:

(1)离婚的父母要承担婚生子女(未成年人)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这是法定的义务。就你所述的情形,孩子生病的医疗费应由父母共同承担。如果离婚时确定的抚养子女的各类费用或支付的费用超过你的承担能力,你可以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诉请对方给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法院会支持你的诉求。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生活愉快。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37条第2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规定: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首先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法律支持。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医疗费超过抚养费时的合理观点

(1)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看早在1989年,联合国就确立了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此后,各国在立法中均有体现,我国在法律中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也有考虑,而抚养费作为婚姻破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基本保障,就更应当体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这一原则。在未成人的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因为一些特殊的问题而产生特别的需要,比如小学、中学时的补课费、艺术特长辅导费,生病产生的较大数额的医疗费用等等,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抚养费仅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勉强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教育和小病的需要,而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教育、医疗等特别大额的必要花销,仅靠抚养费不足以支付,所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必要支出的大额教育、医疗费也应当承担,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使他们在大病需要就医时、选择接受良好教育条件时,享有正常家庭子女同等待遇。

(2)从离婚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价也随之大幅上涨,这也使得未成年人生活、教育与医疗上支出的费用不断增长,导致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在感情和经济上的付出会更多一些,而离婚夫妻对未成年子女负有同等的抚养、教育责任,如果对超出抚养费以外支出的大额教育、医疗费用全部不予支持,这样不仅会加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负担,而且也破坏了离婚夫妻抚养责任负担的平衡,更会影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今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与医疗等方面积极投入的意愿,长此以往更加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我们基本可以明确法律对当小孩的医疗费超过抚养费的问题的倾向,无论如何我们应该有人文情怀的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基准点来做判断。同时相关法律也确认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原因符合相关法律,则未成年人的要求将可通过。以上是律图对医疗费超过抚养费的相关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你也可以通过律图的平台来寻求律师帮助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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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超过抚养费时的法律依据:
(1)离婚的父母要承担婚生子女(未成年人)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这是法定的义务。就你所述的情形,孩子生病的医疗费应由父母共同承担。如果离婚时确定的抚养子女的各类费用或支付的费用超过你的承担能力,你可以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向,诉请对方给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会支持你的诉求。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生活愉快。
我国《婚姻法》第2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37条第2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首先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至人民,请求法律支持。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医疗费超过抚养费时的合理观点
(1)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看早在1989年,就确立了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此后,各国在立法中均有体现,我国在婚姻法中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也有考虑,而抚养费作为婚姻破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基本保障,就更应当体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这一原则。在未成人的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因为一些特殊的问题而产生特别的需要,比如小学、中学时的补课费、艺术特长辅导费,生病产生的较大数额的医疗费用等等,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抚养费仅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勉强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教育和小病的需要,而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教育、医疗等特别大额的必要花销,仅靠抚养费不足以支付,所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必要支出的大额教育、医疗费也应当承担,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使他们在大病需要就医时、选择接受良好教育条件时,享有正常家庭子女同等待遇。
(2)从离婚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价也随之大幅上涨,这也使得未成年人生活、教育与医疗上支出的费用不断增长,导致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在感情和经济上的付出会更多一些,而离婚夫妻对未成年子女负有同等的抚养、教育责任,如果对超出抚养费以外支出的大额教育、医疗费用全部不予支持,这样不仅会加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负担,而且也破坏了离婚夫妻抚养责任负担的平衡,更会影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今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与医疗等方面积极投入的意愿,长此以往更加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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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超出医疗范围,可否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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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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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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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制定条例首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获得救治,而已存在的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确定的是职工不承担医疗费,那么如果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就可适用与之相同的立法目的的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来作为判案的根据。否则,就会出现与其立法目的相反的结果。换句话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可以不承担医疗费,有了以保障职工救治为目的的条例,反而职工还需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这是很滑稽的。
5、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都不变的发给职工,难道医疗费还得职工承担因为医疗费是职工受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工资是间接损失,岂有只赔偿间接损失不赔偿直接损失之理类似的还有其他工伤待遇,道理基本相同。学理上称之谓举重以明轻。
6、如果单位不投保,或者说职工从各种原因考虑,不要求单位投保,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我们现在的判例是单位就得承担职工所有的医疗费。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单位和职工不投保,职工反而受到更大的保障,而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投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降低了,这无异于鼓励职工不按照规定投保,这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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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那么,单位已经投保了,为什么还要承担部分责任呢还得从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考虑。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以看出,制定条例只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说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投保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引起的责任。相反,前文所述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尽管单位投了工伤保险,但原工资福利待遇还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说,用人单位投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下减少风险而非免除责任。
9、那么工伤保险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这个限制呢
(1)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说明,但作为保险业来说,要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必然要求保险部门承担有限的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是: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促进工伤预防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目的。而预防的主体首要是用人单位。这个道理很明显,用人单位负有职工培训义务,负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义务(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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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调解过程中,医疗事故应当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哪些属于医疗责任事故,医疗事故调解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一、哪些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5、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6、不认真执行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8、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9、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二、医疗事故调解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在与医院方面进行协调的过程中,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 第三,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 第四,发行医疗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查处封病例、有关物证和原始材料。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五,在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对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 第六,病人方面可以与医院方面协商经济赔偿费数额。 第七,病人可以不与医院方面协商,直接向当地人民。
工伤医疗费超出了报销范围,医疗费用能不能退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某职工在公司工作时间被机器挤伤,医疗费支出56200元。该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后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为六级。公司持医疗费单据到社保部门报销,只拿回30000元。理由是其余26200元非保险报销范围,不予报销。故该公司只向职工支付30000元。职工不服,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承担余下26200元。公司答辩说,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职工仲裁请求并无法律依据。职工觉得很冤枉,该当如何该部分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
1、《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
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该条例作为我国
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
2、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这个部门规章虽然已经失效,但其规定精神与上述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一致,仍然是职工不负担医疗费。
3、《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条例只规定了所需要费用符合目录的,从工伤基金支付,但没有规定不符合目录的,由谁承担。所以可以认定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法律漏洞。但绝不能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文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认定职工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前文已述,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尚未完全失效。
4、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制定条例首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获得救治,而已存在的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确定的是职工不承担医疗费,那么如果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就可适用与之相同的立法目的的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来作为判案的根据。否则,就会出现与其立法目的相反的结果。换句话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可以不承担医疗费,有了以保障职工救治为目的的条例,反而职工还需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这是很滑稽的。
5、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都不变的发给职工,难道医疗费还得职工承担因为医疗费是职工受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工资是间接损失,岂有只赔偿间接损失不赔偿直接损失之理类似的还有其他工伤待遇,道理基本相同。学理上称之谓举重以明轻。
6、如果单位不投保,或者说职工从各种原因考虑,不要求单位投保,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我们现在的判例是单位就得承担职工所有的医疗费。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单位和职工不投保,职工反而受到更大的保障,而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投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降低了,这无异于鼓励职工不按照规定投保,这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7、换个角度分析:假设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雇佣关系。按照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有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都没有限制什么治疗费的报销范围。这又出现了矛盾:没有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雇员不需要担心承担因工负伤的治疗费,而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职工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治疗费用,这也是不合理的。
8、那么,单位已经投保了,为什么还要承担部分责任呢还得从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考虑。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以看出,制定条例只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说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投保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引起的责任。相反,前文所述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尽管单位投了工伤保险,但原工资福利待遇还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说,用人单位投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下减少风险而非免除责任。
9、那么工伤保险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这个限制呢
(1)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说明,但作为保险业来说,要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必然要求保险部门承担有限的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是: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促进工伤预防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目的。而预防的主体首要是用人单位。这个道理很明显,用人单位负有职工培训义务,负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义务(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所以,适当地给用人单位以经济上的压力,以引起用人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符合立法目的。综上所述,从我国劳动保险立法的历史来看,从来都是职工不需要承担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障职工救治才是首要目的,用人单位只是可以分散风险而非免除责任;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受伤职工间接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单位承担直接损失更符合逻辑;也符合促进工伤预防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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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医疗事故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当遇到医疗事故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遇到医疗事故怎么办
发生医疗事故时,患方如果发现或怀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并对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可以有三种解决途径:
1、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
2、如果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协商不成患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一种情况可以由双方共同向市级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一种情况患方可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3、直接向人民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
在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过程中,患方有权要求复印和复制病历资料;对其他病历资料或证据的封存和启封,患方应当在场;对已死亡的患者,在死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时,要按规定及时进行。
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已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的医疗事故,患方应按照条例关于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可以直接与当事医疗机构协商,也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已经调解或判决的,执行调解或判决的标准。
上述三种途径是对患方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中权利的充分尊重,患方要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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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病人在医院治病,病没治好,病人却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医患关系一紧张势必产生医疗纠纷,这时应怎么处理?这时候您要冷静学习这三步,从容面对与解决医疗事故问题。 第一步,保留病历资料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 资料,一来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二来即便院方未篡改病历,患方也可能产生怀疑,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不利于患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 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 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第二步,找行政机构 发生事故后,受害者可以持复印的病历资料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第三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1、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受害者认为医疗机构由于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而构成在合同条款上的违约责任; 2、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而构成侵权的,是对患者生命权或健康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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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医疗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过错是一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评价的外部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中规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 1、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 总体来说,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管理义务,如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适格人员的任用、保证医疗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证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符合国家要求及按照规定保管医疗文件等。 2、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人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按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疗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的过错是过失,主要的目的是强调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如果是故意,则应按照刑法处罚或者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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