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丁婷律师自2023年起在新疆乌鲁木齐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现任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从执业至今,她已处理案件百余件。其秉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她服务的客户类型广泛,在处理案件时,注重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定位争议点,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代理方案。
案件背景详情
2021年12月,原告薛XX与被告一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确认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1月7日,被告一向案外人邵XX尾号“6136”的账户(实际为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转账280万元。薛XX催款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被告二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一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被告一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
代理思路举证
丁婷律师作为被告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一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薛XX知晓付款情况并要求被告一与被告二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说明薛XX起诉是因被告二公司内部矛盾,与被告一无关;强调薛XX对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被告一向该账户付款符合交易逻辑。通过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案件代理提供有力支持。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薛XX作为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被告一的付款行为,且要求双方公司结算,被告一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被告一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此判决既尊重了交易事实,又区分了合同关系与企业内部纠纷的法律边界,保护了被告一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丁婷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还为当事人提供了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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