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协议等同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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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入职前签定的协议不是成为劳动合同,属于职业意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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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求职者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会和单位签署一份入职协议,其中对岗位情况、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也进行了规定。之后单位就正常的安排职工进行劳动,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有的人认为入职协议就是合同。那么入职协议等同合同吗?小编结合相关资料给大家讲一讲。

一、入职协议等同合同吗?

入职前签定的协议不是成为劳动合同,属于职业意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签署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5、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讲到这里,相信大部分求职者对入职协议等同合同吗有了一定了解。入职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其最多算一个职业意向。按照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同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应该在一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合同对期限、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都要做出规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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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第
(三)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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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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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建筑服务的税率有以下五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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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的面试之后,在劳动者入职之前,用人单位通常会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以确定劳动关系,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不会立即与其签署劳动合同,而是签署入职协议,这种情况,入职协议有法律效益吗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新员工入职协议有法律效益吗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双方遵守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保证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双方的关系处于有法可依的状态。所以,对于那些内容单一的入职协议之类的简易合同,实质上缺少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对于仅有简易合同而未全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的,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可以当做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使用。
二、入职协议等同合同吗入职前签定的协议不是成为劳动合同,属于职业意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签署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5、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入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劳动合同,入职协议也是属于书面协议,但是在入职协议之中缺少了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实质性条款,故而一般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入职协议有法律效益吗只要是双方合意签署的协议,都是有法律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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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入职协议公司拒绝员工入职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签了入职协议公司拒绝员工入职应该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1、这个要看单位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合法不用赔偿。如果单位不能证明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例如双方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里面有说协商一致等字眼),那么单位就只用给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如果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而单位又不能证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单位需要支付相当于二倍的经济补偿的赔偿金。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在写保密协议的时候遇到了问题,想问一下大家啊员工入职保密协议范本是怎样的呢?谢谢你的回答。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甲方已聘用乙方为甲方员工,乙方在工作中将获知甲方大量的商业信息秘密。为了维护甲方的商业利益,并明确乙方作为甲方员工所负有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和自愿的原则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商业信息秘密的内容
(一)乙方须予以保密的“商业信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战略规划、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业务拓展和营销方案、经营管理方案、考核和奖励办法等;
2、甲方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资金及融资状况、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甲方订立重大合同等可能对甲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甲方经营管理报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标有密级的文件;
4、甲方客户清单、客户资料以及甲方与客户的合作方式、定价政策、交易价格、合作协议等;
5、甲方招标和投标的标底和标书内容、甲方采购中的货源情报等;
6、甲方信息系统软硬件配置、甲方信息系统安全策略等资料信息
7、根据国家《保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保密的资料信息;
8、被《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列为公司重大事件的有关资料信息;
9、甲方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不得泄露的资料信息;
10、泄露后可能导致甲方本身、甲方股东单位、甲方合作伙伴、甲方客户、甲方其他员工等一方或多方利益损失的其他资料信息。
(二)本协议所指的“商业信息秘密”的资料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字资料、图片资料、视听资料、 电子文档资料以及其他信息载体或秘密资料存在的任何形式。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一)乙方应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信息视为商业信息秘密,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该 信息的披露是依法律要求必须向监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披露。但该披露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且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披露。
(二)乙方只能将其掌握的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用于甲方许可的事由,或者用于完成甲方的工作,乙方不 得将上述商业信息秘密用于其他方面。乙方或者第三方对于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的任何修改、打印、复制均需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三)出于工作需要,乙方在甲方内部更换岗位时,乙方应在工作交接时交出其掌握的与新工作无关的所 有商业信息秘密资料。
(四)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时所有由乙方所作或保管的有关甲方商业信息秘密的笔记、备忘录 及任何形式档案、文件等均需即时交予甲方,并由甲方签收。
(五)在日常工作中,乙方应将涉及甲方商业信息秘密的资料与其他一般性资料、物品分别存放,并保证 将涉及甲方商业信息秘密的资料置于安全处所,以防止非相关人员接触,并确保该资料不被泄露。
(六)乙方在完成工作后,对于废弃不用的商业信息秘密资料应作如下处理:文件、图纸等应及时销毁; 磁盘、视听资料或其他不易销毁的实物应当及时交还甲方,由甲方统一处理。
2
(七)乙方在遗失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资料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以便甲方能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减小 因商业信息秘密泄露而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若甲方商业信息秘密泄露是乙方故意造成,甲方将依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追溯既往。
(八)乙方不得利用其从甲方掌握的商业信息秘密在其他从事与本公司相近业务的企业兼职工作或提供服 务,或协助第三方与甲方所从事的业务进行竞争,但甲方认可的情况除外。 第三条 保密期限 本协议所述商业信息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受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限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乙方需保守自己知悉的甲方商业信息秘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乙方仍应继续保守秘密,直到上述商业信息秘密成为公知信息。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在充分了解所从事工作会接触甲方有关商业信息秘密且任何泄密行为将造成甲方重大利益伤害的基础上,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获悉的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证不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使他人 获得、使用这些信息;
(二)除甲方正式的书面指示外,任何口头或非正式的书面指示均不构成乙方向任何第三方告知或提供与 甲方商业信息秘密有关之资料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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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方保证在任职期间和离开职务后(含调岗、调职、离职、停职等),不私自复印或保留和甲方商 业信息秘密有关之任何资料,亦不得将知悉的内容泄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或协助第三方获悉相关资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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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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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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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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