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文书上诉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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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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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生活中可能听过身边的朋友申请司法鉴定的,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司法鉴定文书上诉时效的问题。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以后,有关的诉讼就可以按照规定提起,但是必须在规定的时效范围内提出。这不仅是司法鉴定规范的要求,同时也是法律的要求。本文将重点介绍司法鉴定和上诉时效的内容。

一、司法鉴定文书上诉时效是多久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民事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二、司法鉴定的时间不算民事诉讼时间?

司法鉴定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中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所以,司法鉴定时间是不计入案件审理时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小编已经做了介绍。司法鉴定结果的出炉就是司法鉴定文书的形式出来的,和司法鉴定相关的诉讼程序也会相应开始,司法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具有法律效力证据帮助大家在诉讼中获得法律和法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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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放弃工伤鉴定申请书内容本人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权利,愿意与单位协商处理本人的工伤赔偿事宜,此协议系本人完全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愿意承担,并放弃向单位追索的权利。通过上面的阅读,相信大家对工伤鉴定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对放弃工伤鉴定申请书的书写有了一定认识。同时在提交放弃工伤鉴定申请书时一定要考虑清楚,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提交将代表你自愿放弃工伤鉴定。经过工伤鉴定的工伤在赔偿时是有一定的标准时,希望大家如果受伤了,还是不要轻易放弃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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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司法鉴定的费用哪个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文书司法鉴定的费用谁出
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
二、鉴定费用的减免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出台,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三、收费标准的确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
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鉴定费的各地标准是各不相同的,应当向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咨询相关事宜。
四、文书司法鉴定都包括什么?
文书司法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图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对证件及有价证券的真伪进行鉴定;对纸张、笔墨成份及打印或复印设备进行鉴定等。
文书司法鉴定业务主要包括:
1、笔迹检验,对笔迹进行比对检验,确定检材和样本笔迹是否同一人所为;
2、印刷文件检验,检验印刷品是何种方法印制,判断印刷品的来源;
3、印章印文检验,对印章印文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4、伪造文件检验,判明文件是否伪造、何种方法伪造;
5、文件辨识,指消退、擦刮涂改、老化腿色、压印痕迹等不易见文件的识别;
6、有价票证检验,对货币、支票、股票、发票、邮票、车票、机票及各种银行票据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7、文件物质材料检验,对文件纸张、墨水油墨、黏合剂的成分进行检验;
8、文件形成时间,对文字的书写时间进行检验(包括相对形成时间和绝对形成时间;
9、证件检验,对各种身份、学历证件进行检验(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证、资格证、结婚证等证件)。
五、文书司法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的范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范文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如下所述: 陈述人(原告):刘某 代理律师:某某 医疗机构(被告):某医疗机构 刘某诉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某县人民立案审理,被告某县人民医院申请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现患方就医方某县人民医院对刘某某(该例医疗纠纷的患者,已死亡)的诊疗过程存在的过错及该过错与刘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作如下陈述: 2008年4月15日,患者刘某某到某县人民医院就诊,以冠心病、心律失常、快速房颤,心功能2级并脑栓塞收住该院心血管内科治疗,该科医生在给患者同时合用抗凝血药物及阿司匹林肠溶片治疗期间未严密监测凝血功能,导致死者用药16天后出现严重的凝血功能障碍,从而诱发颅内出血。而于患者 第一次出院仅5天后患者再次就诊于某县人民医院并以脑出血收住该院神经内科治疗,但该科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亦严重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而于2008年5月15日20时死亡。陈述人认为: 一、某县人民医院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患者脑出血的发生,违反诊疗规范及常规,存在明显的过错。 1、华法林应用过量易导致自发性出血,最严重者为颅内出血,应密切观察(见药理学 第七版286页)。被告在给受害人刘某某使用华法林治疗过程中未告知患者使用华法林过程中可能会导致颅内出血的不良反应,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2、口服华法林必须定期监测INR,除用药前常规测定INR外, 第三天应当再次测定INR并根据测定结果调整华法林的剂量,之后应每四周查1次INR(见内科学第七版366页);华法林应用期间必须测定凝血酶原时间,一般控制在18-24s(正常为12s)较好,并据此调整剂量(见药理学第七版286页)。结合病历,被告除2008年4月17日给患者进行过一次凝血酶原时间及INR测定外,没有常规在用药第三天及其他时间进行INR再次测定以根据情况调整用药,严重的违法了诊疗护理常规,存在明显的过错。正是由于被告未尽到使用华法林过程中应定期监测INR及测定凝血酶原时间以便及时调整用药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患者脑出血的发生。 3、使用华法林应该严格掌握适应症,并评价患者的出血风险,尽量避免与阿司匹林联合应用(见内科学第七版366页);低分子肝素钙与阿司匹林等非甾体类抗炎药、右旋糖酐等合用,可增加出血危险(见低分子肝素钙注射液说明书)。被告明知同时使用华法林、低分子肝素钙和阿司匹林治疗时可增加出血风险亦未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而在患者入院后即同时给患者使用华法林、低分子肝素钙及拜阿司匹林片进行治疗,是被告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受害人脑出血的发生,如果被告采取适当措施尽量避免上述三种药物同时应用,那么就不会导致患者脑出血的发生,被告医院存在明显的过错。 4、被告在患者出院时也未告知患者应当定期复查INR及测定凝血酶原时间。 二、某县人民医院在患者发生脑出血后采取的治疗护理措施不当导致患者颅内出血加重以致死亡。 1、华法林如用量过大引起脑出血时,应当立即停药并缓慢静脉注射大量维生素k或输新鲜血(见药理学第七版286页);脑出血如果有凝血功能障碍,可针对性给予止血药物治疗,例如肝素治疗并发的脑出血可用鱼精蛋白中和,华法林治疗并发的脑出血可用维生素k1拮抗(见神经病学 第六版191页脑出血的止血治疗)。结合患者病历资料可知,被告在患者2008年5月2日入院的当天已经知道患者近期正在服用华法林片,且当天复查的凝血功能已经显示患者存在明显的凝血功能障碍,但被告医院却视而不见,未给患者使用维生素k1拮抗或输新鲜血进行治疗,从而导致患者右侧小脑出血加重,直到5月5日8:20患者出现呼吸衰竭时被告才给予患者使用了少量的维生素k1治疗,但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如果被告能够及时使用维生素k1拮抗或输新鲜血进行治疗那么患者就不会因为脑出血加重而抢救无效死亡。 2、甘露醇注射液在慢性心功能不全时禁用,活动性颅内出血者禁用(见药理学第七版239页);硝酸甘油注射液在颅内压增高时禁用(见硝酸甘油注射液说明书)。但被告在2008年5月2日患者入院时已经明确诊断为:脑出血(右侧小脑);脑梗塞后遗症期;冠心病心脏扩大心房纤颤 心功能2级的情况下仍然给患者每天3次的使用甘露醇注射液进行治疗,且在5月5日患者脑出血加重颅内压增高的情况下仍然给患者使用硝酸甘油注射液进行治疗,被告在给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明显的违反了甘露醇注射液和硝酸甘油注射液的禁忌症,从而导致患者病情加重以致死亡。 3、结合患者已知病历,被告在明知患者凝血功能测定结果异常及头颅CT示“右侧小脑出血”的情况下,无专科会诊,无针对凝血功能障碍的诊断,同时也无凝血功能的复查,且未及时下达病危通知书(直到5月5日才下达),严重的违反了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常规,存在明显的过错。 4、结合患者已知病历,被告在患者出现呼吸衰竭时没有进行血气分析检测及血氧饱和度监测,因而也没有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患者的吸氧浓度,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由于被告的不规范治疗促进了患者的死亡。 5、从某县人民医院护理记录单第7页可以看出,被告护理人员采用刮、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有意掩盖患者当时真实的病情变化情况,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由于掩盖了患者的真实病情,给患者的抢救治疗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可能误导了患者的治疗而导致患者的死亡。 6、从某县人民医院护理记录单第6页可以看出,护理人员在5月5日03:30给患者肌肉注射了维生素k1一次,但结合被告的长期医嘱单及临时医嘱单可以看到医生当时并没有医嘱给患者使用维生素k1治疗。被告护理人员在无医师医嘱的情况下私自给患者实施治疗,该行为明显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被告医院存在明显的过错。 三、关于患者的高血压: 患者既往无高血压病史,2005年4月15日第一次住院期间进行过一次血压测定为160/70mmHg,仅凭一次血压测定是不能就确诊为高血压的,被告在入院时发现血压偏高在入院诊断时也没有下高血压待观察的诊断,也没有要求进行动态血压测定以明确高血压的诊断,且华法林在老年人慎用,高血压时禁用(见华法林钠片说明书),低分子量肝素钙在严重高血压时慎用(见低分子量肝素钙注射液说明书),但被告医院仍然给患者使用上述药物,表明医院亦承认患者没有高血压。在2008年5月2日患者 第二次入院时测血压为150/80mmHg,这么低的血压要导致患者脑出血的发生基本是不可能的,唯一的可能就是因为被告没有进行凝血功能测定导致患者脑出血的发生。 综上所述,陈述人认为,被告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被告的诊疗行为跟患者刘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方应当对刘某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尊敬的各位专家,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希望各位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失与不足,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也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谢谢! 此 致 某鉴定中心 患方代理陈述人:某律师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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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病鉴定结论文书需要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未明确诊断申请受理后作出诊断结论的时限,因此,什么时候作出诊断都不违规;但是,每个省制定的诊断程序及诊断机构一般有时限要求,这个要根据所在省、市及机构的具体规定而定,一般是不超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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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想买房子,怕质量部合格,听说验收合格的房屋都有质量鉴定书,请问这个房屋质量鉴定书是什么部门出的文书呀,可靠吗
[律师回复] 房屋质量由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然政府是不承认的。购房者你应该持房屋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施工证、施工图纸)、消防手续等找房屋质检部门申请验收,最后出具房屋质量鉴定书,通常是可以新来的,如果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会有如下处理办法
  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办法如下:
  
1、针对不同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应该采取正确的维权方式。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其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2、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
  
3、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
  对上述三种不同的质量问题,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分别赋予购房人和开发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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