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个人和企业对于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对土地拥有使用权。使用权是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因而公民或者企业在取得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时候都会有税收问题。但是我国有对土地使用税减免的规定,那么土地使用税如何减免?以下我们就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
一、企业土地使用税免缴范围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减免方式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具体请到国税总局网站搜索法规条文,还有各地的土地使用税优惠不尽相同,再到本省地税局网站搜索相关规定.
都是由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定的。而对于土地税的减免有九种类型,对于这九种类型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是经过税收部门细致的思考而做出来的决定。这样能够有利于刺激经济的活力,减少人们的生活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为缩小贫富差距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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