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司法鉴定需要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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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清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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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

委托司法鉴定需要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或者是刑事诉讼中,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很多时候都会配合法院调查取证,而如果是涉及到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原告这时一般会委托进行,但是在委托司法鉴定需要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资料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委托司法鉴定需要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4、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5、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7、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在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时,一般的委托司法鉴定需要的基本条件都是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且完整的鉴定资料才能进行,因为资料的完整度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并且在鉴定期间委托人不能直接的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以免干扰到正常的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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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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