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信用卡诈骗持卡人要怎么防范?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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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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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手机信息勿轻信,确认来源最重要。2、刷卡密码保护好,金额核对需仔细3、消费签单妥保存,随意丢弃不可为4、支付记录要监督,账号密码勿泄露5、额度管理不小视,支付限额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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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根据我们在网上可以查到的个人信用状况而审批的相应额度的透支卡片,他可以帮助我们在不动用自己资金的条件下,先行消费,后期再还款,给了资金紧张的一部分人可以流转资金的时间。但随着信息流通速度的加快,我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不安全,许多的不法分子通过诈骗的手段盗取信用卡的资金,给持卡人造成损失。那么面对信用卡诈骗持卡人应该如何防范?律图教您几招。

一、信用卡诈骗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二、面对信用卡诈骗持卡人要怎么防范

信用卡在我国快 速发展,持卡人数量与日俱增。虽然国内用卡环境日益成熟,给持卡人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但偶尔发生的信用卡风险事件还是让人有些担心。其实,防止信用卡诈骗很简单,只需记牢以下几点:

1、手机信息勿轻信,确认来源最重要。

2、刷卡密码保护好,金额核对需仔细

3、消费签单妥保存,随意丢弃不可为

4、支付记录要监督,账号密码勿泄露

5、额度管理不小视,支付限额先设置

信用卡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便利,但相应的由于信息的保密措施还没有那么严谨,个人信息的泄露使我们的信用卡也面临着不小的风险。许多的不法分子就通过短信等诈骗方式骗取持卡人卡内资金,使持卡人遭受信誉及经济上的损失。面对信用卡诈骗持卡人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密码,不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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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信用卡诈骗持卡人要这么防范:手机信息不要轻信,确认来源很重要;刷卡密码保护好,金额核对需仔细;消费签单妥保存,随意丢弃不可为;支付记录要监督,账号密码勿泄露;额度管理不小视,支付限额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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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诈骗怎么防范,如何防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防范电信网络金融诈骗: 纵观各类网络金融骗局,诈骗分子日趋集团化、专业化,且手段不断翻新。作为网络金融用户,只要做到保管好“一卡、二码、三要素”,牢记“四要三不要”,就可有效防范金融诈骗。 “一卡”是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和网银盾等安全产品,不要借给他人使用。 “两码”是指电子银行密码及短信验证码。不要“一套密码走天下”,要将电子银行密码设置为数字+字母等复杂组合并定期修改;短信验证码是支付密码,绝不能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他人。 “三要素”是身份证号、账号、手机号码等个人私密信息,切勿随意泄露。 “四要”:一要认准官网网址。二要随时关注账户变动,开通账户变动短信、微信提醒服务。三要在办理电子银行转账、支付等交易时,仔细核对收款账户、商户、金额等信息是否正确。四要对手机电脑杀毒,使用电子银行交易的手机、电脑要安装专业,及时升级、定期查杀。 “三不要”:一不要使用公共网络。二不要点击不明链接和扫描二维码。三不要轻信电话、短信、QQ、微信中的所谓退款、贷款验资、司法协查、商品退款、积分兑换、中奖退税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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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诈骗?如何防范合同诈骗
[律师回复]
一、如何预防合同诈骗
1、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2、多方搜集信息。厂商们可以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搜集不熟悉的交易对象的各种信息,着重获取对方经济实力、履行能力方面的信息。如果对方实力雄厚,社会信誉好,自然可以放心交易;如果获取的信息与对方提供的情况有差别,就要在接触当中多加防备,谨防受骗。
3、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绞尽脑汁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
二、签订合同怎么防止被骗
1、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2、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
3、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合同诈骗怎么防范,如何预防合同诈骗
[律师回复]
一、如何预防合同诈骗
1、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2、多方搜集信息。厂商们可以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搜集不熟悉的交易对象的各种信息,着重获取对方经济实力、履行能力方面的信息。如果对方实力雄厚,社会信誉好,自然可以放心交易;如果获取的信息与对方提供的情况有差别,就要在接触当中多加防备,谨防受骗。
3、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绞尽脑汁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
二、签订合同怎么防止被骗
1、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2、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
3、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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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风险如何防范与应对
股权代持虽有法律认可,但风险仍需防范。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名义与实际股东权益;二,实际出资人保存出资凭证。此外,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有权主张并行使股东权利,需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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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合同诈骗?
[律师回复] 如何预防合同诈骗 一、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金的行为。 二、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 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三、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四、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 虽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五、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 六、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 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合同诈骗的形式有哪些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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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防范电信诈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催缴电话费是电信部门对客户使用正常客服电话,通过电脑语音进行提醒的一种商业服务手段,不可能直接转接公、检、法等执法部门。 2.对冒充各类工作人员直接打电话进行诈骗的,一定要注意来电显示的电话类型。对于一些不熟悉,不像是正常座机手机号码的电话,尤其是电话前带有“00019”的号码请不要理睬。 3.任何通过电话、短信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存款进行银行转账、汇款的,或者声称为您提供公证账户、安全账户进行存款保护的,千万不要轻信。 4.要提醒在家里的中老年同志,要保守好家庭以及个人的各类信息,如银行账号、银行密码、家庭住址等。中老年同志遇到不明白的事不要急于做决定,要先和家人联系、沟通,防止受骗。 5.认真审视分析每一条信息和每一个来电,不轻信他人之言,遇事多与家人协商、或以直接回拨号码等方法进行甄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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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医疗纠纷防范
1、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2、院科两级加强诊疗质量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考核,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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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怎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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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防范金融诈骗
[律师回复] 1、不要轻信来路不明的电话号码的短信或者非正常渠道的电话银行服务;
2、不要轻信各类中奖、费用返还的短信内容,拒绝利益诱惑;
3、不要向任何人透露银行卡或网上银行用户名、密码,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及公安、司法等单位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卡或网上银行密码。
4、要提高安全意识,比如在设置密码时避免选用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猜测的数字或字母组合,不在公共场所使用网上银行等;
5、要登录正确的网站或通过银行的专用电话或到银行的营业网点进行查询咨询;
6、遇到诈骗,要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举报。罪行认定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要怎么防范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代持法律风险要怎么防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在此,业内人士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简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希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业内人士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C,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
此类风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具体防范措施包括:
1.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3.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法律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利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判决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对此,业内人士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防范代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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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股权质押权代持的风险?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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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要怎样防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代持法律风险要怎样防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在此,业内人士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简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希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业内人士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C,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
此类风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具体防范措施包括:
1.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3.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法律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利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判决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对此,业内人士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防范代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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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法律风险要如何防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代持法律风险要如何防范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在此,业内人士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简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希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业内人士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C,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
此类风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具体防范措施包括:
1.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3.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法律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利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判决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对此,业内人士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防范代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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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方法防范诈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期电信诈骗层出不穷,徐某被骗后自杀身亡,甚至很多大学教授、明星上当受骗,值得大家警惕。那么电信案件常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冒充公检法人员,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等事实,诱导其向指定账户中汇款。
2、冒充中奖,向被害人群发诈骗短信、拨打诈骗电话或引导受害者主动联系后,要求缴纳“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
3、借推荐“优势”股票之名,骗取股民交纳会员费。
4、借推销假冒保健产品之名,骗取受害者钱财。犯罪分子一般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寄出货物,收取货款。
5、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异常进行诈骗。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以“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将钱款转到指定账户。
以上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的电信诈骗案件(手段),但是电信诈骗的手段翻新速度很快,普通群众在预防电信诈骗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贪图小便宜;
2、防止身份泄露;
3、在接到短信或者是电话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真实的信息;
4、遇到恐吓一类的电信信息或者是电话的时候,不要惊慌,冷静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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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防范金融诈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不要轻信来路不明的电话号码的短信或者非正常渠道的电话银行服务;
2、不要轻信各类中奖、费用返还的短信内容,拒绝利益诱惑;
3、不要向任何人透露银行卡或网上银行用户名、密码,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及公安、司法等单位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卡或网上银行密码。
1、要提高安全意识,比如在设置密码时避免选用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猜测的数字或字母组合,不在公共场所使用网上银行等;
2、要登录正确的网站或通过银行的专用电话或到银行的营业网点进行查询咨询;
3、遇到诈骗,要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举报。罪行认定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2)
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如何去防范网络诈骗
[律师回复] 1、不要随意拨打网上的电话。有些诈骗网站会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让您拨打,这个时候我们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了,必须先做一个全方位的了解,再考虑进行下一步的行动,万不可自以为是,
2、去正规的官方网站,注意防范“钓鱼网站”所谓“钓鱼网站”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URL地址以及页面内容,或者利用真实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危险的HTML代码,以此来骗取用户银行或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
3、购物尽量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在网站购物时,消费者要尽量避免直接汇款给对方,可以采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一旦发现对方是诈骗,应立即通知支付平台冻结货款。即使采用货到付款方式,也要约定先验货再付款,防止不法商家偷梁换柱。此外,一定要在市场上认可度比较高的购物网站上购物,在支付过程中最好选择支付宝、网银等较为安全的支付方式,切记不可现金转账,以免被骗。
4、保管好自己的私人信息,不要随便告诉陌生人。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电子邮箱、QQ号等相关私人资料,尽量少在网吧或公用电脑上网等。尤其在汇款给别人之前,务必要向朋友或客户核实情况,以免上当受骗。警方还提示网民,在上网购物接到退款电话时,一定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对方要求你提供身份证、手机号以及支付宝、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千万不要轻易将账号和密码告诉给陌生人。
5、账号密码要及时更换。不要嫌麻烦、年复一年的用一个密码,如银行账户、QQ、邮箱一定要做到不定期的修改密码,警方建议最好与自己不离身的手机进行捆绑,以便在第一时间掌握自己网上的信息。
6、若发生诈骗我们要做的事情。一旦发现自己进入了诈骗圈,第一时间就是去网络官方举报,然后保留好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等等,若有钱财流失,就要马上到警方报警,一定要做到冷静,更不能试图自己解决,要知道网络诈骗分子的手段不是你能想象的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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