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设工程可否约定仲裁
建设工程可以约定仲裁。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需注意,仲裁协议应明确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否则可能影响仲裁协议效力。若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以及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建设工程仲裁约定的效力如何判定
判定建设工程仲裁约定的效力,可从以下方面考量:首先,依据《仲裁法》,约定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且选定仲裁委员会,三者缺一可能导致仲裁约定无效。其次,约定内容要明确,若仲裁事项模糊、仲裁委员会选择不明或存在多选择,当事人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仲裁约定无效。再者,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该约定无效。另外,若一方采取胁迫手段使对方订立仲裁约定,此约定也无效。最后,若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仲裁约定效力。
三、建设工程仲裁约定无效情形怎样认定
依据《仲裁法》等规定,建设工程仲裁约定无效情形如下: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如约定对婚姻、收养等纠纷仲裁,超出平等主体间财产权益纠纷范围,约定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因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订协议无效。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机构不确定,仲裁约定无效。
5.仲裁协议中约定既可以仲裁又可以诉讼的,该仲裁约定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当探讨建设工程可否约定仲裁时,除了明确可以约定仲裁这一核心问题外,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约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问题,若条款不规范可能导致仲裁约定无效。另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也是关键,裁决作出后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该如何保障权益。这些都是建设工程约定仲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果您在建设工程约定仲裁方面,对条款拟定、仲裁程序、裁决执行等存在疑问,别让困惑阻碍您的决策。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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