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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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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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法律,不仅可以打击网络诈骗行为,更重要是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且严惩那些泄露、收集和转卖个人信息的人,所以,有关部门也将进一步的加强对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同时还需更多的人积极的配合。

两个法律文件共同为个人信息安全披上了法律的外衣,让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上能够获得足够的重视与保障。具体而言:

一、扩大“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并明确处理罚则。电商、社交、搜索、地图、直播、云等,收集使用的用户行踪轨迹等活动情况以及全平台账号密码信息被纳入“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同时,明确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等情况对应的处罚措施。范围最大化以及针对违法活动定罪的量化,为处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标尺和抓手。

二、收集个人信息,需让用户“知情同意”。“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这是《网络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不过在执行过程中有需要权衡的地方,默许同意容易流于形式,而明示同意则给企业带来较大负担。

三、提高了对互联网企业安全技术能力的要求。“在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同时,有能力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大数据及网络实名制发展让互联网企业有了更多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对其进行安全要求,能够减少用户信息遭遇黑客攻击或泄漏等风险。

可以看出,法规从能够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互联网企业及个人,到获取信息后的可处理方式等均做了规范,能够进一步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那么,有了法律保障后的个人信息是否就绝对安全了呢?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反诈骗是全民议题,任重道远 当前网络空间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堪忧。很多用户感知很强烈的是中介电话、骚扰电话的增多,以及不断被曝出的基于个人信息泄露电信诈骗案件。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2015年下半年至上半年的一年间,我国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诈骗信息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用户信息安全意识培养以及政企各方合力保护用户信息安全才是最为重要的,才能够让法律产生应有的效果。 对当前我国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该法都有明确规定。

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网络诈骗多发态势,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此外,网络安全法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安全法明文规定的,同时还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就是为严格的保护公民的权益,严厉打击网络诈骗。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将支持和培养网络安全技术人员,提高网络安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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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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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纳税人节税
[律师回复] 一、当期销项税额节税策略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和税额。销项锐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额,其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节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节税; 第二,税率节税。一般来说。销售额节税可能性较大,税率节税余地不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节税策略: 1.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帐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2.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3.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4.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5.采取某种合法合理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6.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7.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可避免作为对外销处理; 8.以物换物; 9.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10.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低价销给对方或送给对方;1 1.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折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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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加强银行应收款管理,加强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健全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管理制度就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和监控,建立健全企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管理制度,切实解决企业间的账款和企业内部欠款回收问题,根据有关政策,结合自己的体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1)建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台账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客户设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台账,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个客户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

2)实行终身负责制。对应收账款实行终身负责制和第一责任人制。谁经手的业务发生坏账,无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该企业,都要追究其责任。同时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并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

3)加强内部牵制制度。按财务管理内部牵制原则,企业在财务部下设应收款监察小组,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由财务负责人带领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对营销进行核算和监控,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每一笔应收账款都进行分析核算,保证应收账款笔笔相符,规范经营环节和操作程序,使经营活动系统化、规范化,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4)改进内部核算办法。针对不同的销售业务,如公司与购货经销商直接的销售业务、办事处及销售网点的销售业务、产品退货等,分别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与程序加以区分。

5)建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年度清查制度。每年年终时,有专人全面清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清楚,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依笔者经验,对其他应收款应及早清理,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一笔业务一清的规定。

6)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控制度。针对应收账款在分期付款或赊销业务中的每一环节,健全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其他应收款要严格控制借出金额,认真核定备用金,及时收回代企业内部职工垫付的一切款项。努力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的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控制程序。
2.强化客户信誉度的评估管理企业在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中有些方面做得不够,如对用户信用状况的分析、顾客的背景了解以及账龄分析表的编制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不足。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善:(
1)检查用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企业对用户提供的每一笔分期付款或赊销业务,都要检查是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记录,并注意检验用户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信用额度。(
2)掌握用户超过信用期限的债务,密切监控用户已到期债务的增减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提醒用户尽快付款。(
3)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账期,观察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企业可通过该项指标与以前实际、现在计划及同行业相比,来评价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成绩与不足,并修正信用条件。(
4)定期编制账龄分析表。结合年终清查,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企业对应收账款收回情况的监督,可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据此了解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有多少欠款已超过信用期。对未超出信用期的应收账款要及时监督,避免造成坏账。年终清查时,如有大部分应收账款超期,企业就应检查其信用政策的使用是否得当。而对于其他应收款来说,由于债务人为本企业内部职工,报账与收回欠款相对容易,也易于监控,不必纳入信誉度评估管理。
3.加强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催收责任制度无论组织和管理模式如何严密,也有出现漏洞的时候。当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不可避免地发生时,有效的收款工作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心就显得尤其重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应当依法理财,对到期的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
2)对逾期的应收账款,应采取多种恰当的方式催收。根据款项及金额大小,可采取信函通知、电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诉诸法律等方法,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考虑成本效益问题。对造成逾期应收账款的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企业应在内部以恰当的方式给以警示,并让其接受员工的监督。(
3)确定合理的追款策略。如客户属于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经努力可改善经营环境者,企业可暂缓收款,帮助其渡过难关,以便收回账款。(
4)对逾期金额较大的企业,经协商不能收回欠款的,则应及时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目前,从最高人民到基层都非常重视执行工作,特别是对难案、硬案、久案又加大了执行力度,使债权人的权益有了保障。(
5)对其他应收款的催收,则采取扣个人工资清欠、内部通报批评等,对情况较严重的可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个人拖欠特别严重的也可诉诸法律,以便挽回企业经济损失。
哪位朋友有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的通知的全文?有没有在高院工作的朋友可以给一份标准的通知正文?谢谢。
[律师回复] 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如下,这位朋友可以参考下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六、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十、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一、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二、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探索提高送达质量和效率的工作机制,确定由专门的送达机构或者由各审判、执行部门进行送达。在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积极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四、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六、在送达工作中,可以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做好送达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要求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并可适当支付费用。

七、要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意识,对于其他法院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要认真、及时进行送达。鼓励法院之间建立委托送达协作机制,节约送达成本,提高送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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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的情况,如下: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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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老婆是某医院的医生,最近她们正在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文件,想问一下,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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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召开的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第十九次会议暨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工作视频会上,国家卫计委主任强调,不断增强做好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全力完成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年度重点任务。
要紧密围绕年度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和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开展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遏制和打击医用耗材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二是大力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加大对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三是全面提升监管水平,严惩骗保、收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建立完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
新一轮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整治又要开始,并且将以更大力度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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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加班工资费的依据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规范加班工资费的依据是劳动法,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不能少于工资的三倍,不能用补休带代替。双休和工作日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前者是平时工资的两倍,后者是平常工作的一点五倍。规范加班工资费的发放是更好管理员工合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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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条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条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七条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第八条各级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第九条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  
(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四)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  
(五)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第十条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执行工作中依法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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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养结合,加强老年医疗卫生,推进医养结合,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国家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20〕13号)提出,推进医养结合,完善医养结合机制。统筹落实好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深入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服务。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医务室、护理站等。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养生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我公司在之前有很多的工程,但是公司通知要进行加班,但是我因为有私事想要请假,请问下公司强制加班算犯法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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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网络赌博的是否会加重进行处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军人网络赌博的是否会加重进行处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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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加强进项税进项税管控发挥节税效益
[律师回复] 一、当期销项税额节税策略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和税额。销项锐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额,其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节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节税; 第二,税率节税。一般来说。销售额节税可能性较大,税率节税余地不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节税策略: 1.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帐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2.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3.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4.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5.采取某种合法合理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6.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7.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可避免作为对外销处理; 8.以物换物; 9.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10.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低价销给对方或送给对方;1 1.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折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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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喜欢网购,但是有时候在网上买的东西质量不好,所以想知道网络损害消费者权益该如何保护
[律师回复] 你好,近几年,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中,在“互联网+”的氛围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互联网交易中,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手段。相应的,互联网消费也成为越来越多普通大众便利消费的首选,不可避免地导致网络消费纠纷高发。如何处理这些消费纠纷,从小处而言,关乎消费者的个人利益得失;从大处来讲,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化解网络消费纠纷,加强消费者网络消费权益保护不仅是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关键,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与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自我保护意识
  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优化服务是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职能,前期的宣传教育引导更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也是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一个重要着力点。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一方面可以增强电商企业、电商平台自觉遵守交易规则的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执法办案的效率,节约政府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的成本,实现政府与企业共赢。
  执法部门向电商企业宣传《广告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企业能够在日常经营中规避违法行为的发生,不但减轻执法部门的执法压力,更可以保护电商企业自身的权益,免受“职业打假人”困扰。
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管理,加大平台对入驻企业的审核力度
  就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现状来看,绝大多数电商企业依靠平台从事网络交易,单独依靠自有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比较少。因此,要想提升对依托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效能,加强与各类电商平台的合作十分关键,这也是监管部门对电商监管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
  第
一,建立电商企业档案,完善传统企业进入电商领域开展电商业务的相关机制。一是充分利用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时机,对企业是否开展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登记备案;二是与各大电商交易平台联系,获得平台企业数据,对这些企业进行登记备案;三是充分利用抽查时机,对具有电商业务的企业登记备案。
  第
二,电子商务企业在进入平台之前,平台有义务和责任履行对入驻企业的全面审查。一是要核查入驻平台企业的相关资质,确保入驻企业的各种手续合法有效,从各种行业最基本的营业执照,到特殊行业如食品行业所需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等;二是核查入驻企业的宣传广告用语是否依法合规,入驻企业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等行为。在核查第二项内容时,平台企业的互联网技术优势可以发挥最大的作用。
加强赔偿先付制度建设,强化平台保证金落实制度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依法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该意见实施两年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已经产生重要影响,工商执法部门必须强化落实该意见的要求,简化赔偿先付条件,落实赔偿先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众多电商平台要求入驻企业必须交纳保证金,确保入驻企业在与消费者产生纠纷时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平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式。然而,笔者在与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沟通中发现,一旦企业与消费者产生纠纷,电商平台往往会选择让企业与消费者自行解决,消费者仍需要耗费较大的精力与物力。因此,如何有效发挥电商平台保证金的作用,让消费者在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需要深入研究。
加强学习,提高执法干部的网络监管能力
加强自我防范A绝网络诈骗演讲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加强自我防范A绝网络诈骗演讲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防范电信网络金融诈骗:
  纵观各类网络金融骗局,诈骗分子日趋集团化、专业化,且手段不断翻新。作为网络金融用户,只要做到保管好“一卡、二码、三要素”,牢记“四要三不要”,就可有效防范金融诈骗。
  “一卡”是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和网银盾等安全产品,不要借给他人使用。
  “两码”是指电子银行密码及短信验证码。不要“一套密码走天下”,要将电子银行密码设置为数字字母等复杂组合并定期修改;短信验证码是支付密码,绝不能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他人。
  “三要素”是身份证号、账号、手机号码等个人私密信息,切勿随意泄露。
  “四要”:一要认准官网网址。二要随时关注账户变动,开通账户变动短信、微信提醒服务。三要在办理电子银行转账、支付等交易时,仔细核对收款账户、商户、金额等信息是否正确。四要对手机电脑杀毒,使用电子银行交易的手机、电脑要安装专业,及时升级、定期查杀。
  “三不要”:一不要使用公共网络。二不要点击不明链接和扫描二维码。三不要轻信电话、短信、、微信中的所谓退款、贷款验资、司法协查、商品退款、积分兑换、中奖退税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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