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一次从字面意思我们就能对其有所了解,但此抗辩和合同中的抗辩权相比差别是非常大的,内容上也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容易把这两者弄混淆,还有很多人会认为这两者是没有区别的,可是我们如果无法分清楚两者的区别的话,自然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影响,那具体来说民法上的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是什么呢?
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抗辩与抗辩权这两个源自罗马法抗辩制度的法律概念,因渊源相同、语义近似的关系,在法律文献中被混用的情形时有发生。换言之,针对同一法律现象,人们有时使用“抗辩”来表达,有时又通过“抗辩权”来指代。然而,正如“请求权”不能被视为“请求的权利”,“抗辩权”也不能被视为“抗辩的权利”。抗辩与抗辩权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前者有时泛指所有的防御主张,有时却特指对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所提出的异议,即事实抗辩;后者以请求权为产生和行使的前提,以对抗请求权为目标,常以“拒绝给付”为表征。严格界定抗辩与抗辩权的法律定义,辨析二者之间的差异和联系,不仅是理论建构的要求,更将对审判实务产生重大影响。
1、对抗的内容不同。抗辩的对抗内容体现在:对方的权利未发生,或者对方的权利虽然曾经发生过,但已因某种事由而消灭。而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对抗权,其对抗内容体现在:虽然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是自己依据抗辩权享有拒绝给付的权利。例如,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的履行请求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均已产生,但是任何一方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为履行之前,拒绝为相应的给付。
2、在是否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方面不同。诉讼中,事实抗辩无需当事人主张,法官可以主动援引。而抗辩权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法官不可主动援引。正因为如此,德国民法学界才用“Einrede (需要主张的抗辩) ”和“Einwendung(无需主张的抗辩) ”两个术语来概括抗辩权和事实抗辩,从而将二者很好地区分开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抗辩和抗辩权虽说只多了一个字,但是其内容的差别是非常大的,所以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我们一定要分清楚民法上的抗辩权与抗辩两者之间的区别,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遇到这抗辩时一定要分清楚我们需要做的是哪一种抗辩,用哪一种方式进行,当然如果无法确定的话,可以选择咨询律图律师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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