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合同法中,有一种权利叫做抗辩权,是在互负债务双方发生纠纷或者矛盾时产生作用的。先执行抗辩权对于债务履行的顺序作出了相应规定,避免了在双方债务清偿过程中说不清的扯皮现象。通常,我们所说的先执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了四个方面。那么,具体是哪四个方面呢?
首先,先执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执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执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先执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执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执行抗辩权。
(二)先执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⑤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先执行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先执行抗辩权有需要具备的四个适用条件。在甲乙双方互相欠有债务时,先执行抗辩权能够对双方债务的清偿先后顺序作出合理清晰的界定,所以如果在您身上也遇到此类问题的话,可以先搞清楚先执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