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选任过失该如何认定
选任过失指选任人在选任事务处理人时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认定选任过失可从以下方面考量:
注意义务标准:选任人有义务按合理谨慎的标准选任人员。如企业招聘电工,应审查其是否有电工资格证,若未审查就聘用,可能存在选任过失。
选任过程瑕疵:考察选任过程有无不当。比如招聘司机,未对其驾驶记录、有无重大事故等进行调查,致其驾车肇事,可能被认定有选任过失。
损害后果关联:需确定选任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若选任不合格人员且该人员行为导致他人损害,选任人可能担责。如建筑公司选任无资质施工队致工程事故,公司可能因选任过失担责。
二、选任过失认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选任过失指选任人对被选任人的选任和监督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在我国,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若接受劳务方选任明显无资质或能力不足者提供劳务致他人损害,可能认定有选任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若雇主选任不当,要担责。
三、选任过失举证责任在法律上如何分配
选任过失指选任人对被选任人的选任和监督存在过错。在我国,选任过失举证责任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即主张对方存在选任过失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在选任过程中存在疏忽、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在一些特殊侵权领域,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比如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选任有过失致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自证无选任过错,否则要担责。另外,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选任不当致其受损,鉴于双方地位不平等,可能适当减轻劳动者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证明自身无过错的责任。
当探讨选任过失该如何认定时,除了认定本身,还会关联到其他问题。一旦被认定选任过失,选任人往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包括对受损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而且,选任过失在不同的行业和场景下,其认定标准和赔偿范围可能存在差异。比如在建筑工程领域和普通劳务雇佣场景中,选任过失的考量因素就不尽相同。若你在选任过程中存在疑虑,或者已经面临选任过失相关纠纷,想进一步了解认定细节、赔偿标准等问题,别错过获取精准帮助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让法律专家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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