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工程承包范围分别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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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且长度1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隧道工程承包范围分别包括哪些?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高速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这些项目的建设都会涉及到隧道施工。我国对于承包隧道工程的企业有严格的资质规定,不同资质的企业可以承包的范围也是不同的。下面我们要了解的是不同资质的企业隧道工程承包范围分别包括哪些?

一、隧道工程承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且长度1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二、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2项隧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独立承担过单洞长1000米以上的铁路、公路或市政隧道工程施工;

(2)累计完成铁路、公路或市政隧道长度20公里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2台3臂以上的隧道凿岩台车;并具有相应的衬砌、运输与混凝土生产、泵送等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二、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2项隧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独立承担过单洞长250米以上的铁路、公路或市政隧道工程施工;

(2)累计完成铁路、公路或市政隧道长度5公里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1台以上的隧道凿岩台车;并具有相应的衬砌、运输与混凝土生产、泵送等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验测设备。

一级企业与二级企业在隧道承包范围上有所不同,一级企业隧道工程承包范围较大,各类隧道工程施工都可以承担,而二级企业只能承担特定的工程施工。一级与二级企业有严格的标准规定,它们在注册资本、企业拥有的设备、是否承担过该项目的施工等方面的要求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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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承包范围分别包括哪些?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且长度1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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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环保工程包包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现如今,有许多种类不同的工程,而这些工程也是具有复杂性的,一项工程又可以划分为几个等级,其中环保工程承包范围就是分为三个等级的,不同的等级要求的工作也不同,大多数人都不了解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环保工程承包范围都包括了什么关于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有以下分类: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大型以下及其他中型以下环保工程的施工。资质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型以下及其他小型环保工程的施工。注:环保工程主要指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等,其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包括工业废水防治工程、城镇污水污染防治工程(不含市政管网、泵站以及厂内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污废水回用工程及医院、畜禽养殖业、垃圾渗滤液等特种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包括烟尘、粉尘、气态及气溶胶、室内空气等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生活垃圾(不含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包括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室内噪声、电磁及振动等污染防治工程;污染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本体、污染土壤、矿山及其他生态修复或恢复工程。
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包的范围及要求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企业标准: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2、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3、近五年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中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4项以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业绩要求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
4、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4、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6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二级: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大型以下及其他中型以下环保工程的施工。企业标准:
1、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
2、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3、近五年承担过单机容量12.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气脱硫工程,或小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4项以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业绩要求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
4、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3、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4、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型以下及其他小型环保工程的施工。企业标准:
1、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2、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3、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小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4项以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业绩要求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
4、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4、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由上述可知,环保工程承包范围报矿了三个等级的人员,不同等级的人员负责的工作也不同,自然对于不同等级的要求不要一样,如果对环保工程一类的工作感兴趣,要提前了解好上述材料,看看自己是否符合上面的标准,确认自己符合之后再考虑是否加入。
工程劳务分包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劳务分包的规定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一、工程劳务分包工程的范围 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合同:一种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种是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采取后一种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劳务分包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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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什么?
包括了工程划分、土建工程统一标准、施工降水、车站、隧道、盾构隧道、桥梁及涵洞、路基等内容。本系列标准的编制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和实际,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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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在搞一个建筑的工程项目,想要赚一点钱贴补家用,请问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的范围包括
1、地基与基础
2、主体结构
3、建筑装饰装修
4、建筑屋面
5、建筑给排水、排水及采暖
6、建筑电气
7、智能建筑
8、通风与空调
9、电梯。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
建筑工程是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也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其中“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扩建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附属构筑物设施”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指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给排水、暖通、通信、智能化、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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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合同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对建筑工程分包范围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我们根据第二十四条可以知道,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分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发包单位不能指定工程承包单位进行采购。
三、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承包工程的单位只能在自己依法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不得超越资质。
四、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29条规定内容: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所以,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作为工程总承包的主体施工必须自己完成。
五、工程分包常识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如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是违法分包。由此,界定“主体结构”的内容,关系到总包单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总承包人分包主体结构范围内的工程,即使已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也属于违法分包。
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总承包方将主体结构施工进行分包是属于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如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是违法分包。由此,界定“主体结构”的内容,关系到总包单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总承包人分包主体结构范围内的工程,即使已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也属于违法分包。
环保工程承包范围都包括了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现如今,有许多种类不同的工程,而这些工程也是具有复杂性的,一项工程又可以划分为几个等级,其中环保工程承包范围就是分为三个等级的,不同的等级要求的工作也不同,大多数人都不了解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环保工程承包范围都包括了什么关于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有以下分类: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大型以下及其他中型以下环保工程的施工。资质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型以下及其他小型环保工程的施工。注:环保工程主要指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等,其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包括工业废水防治工程、城镇污水污染防治工程(不含市政管网、泵站以及厂内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污废水回用工程及医院、畜禽养殖业、垃圾渗滤液等特种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包括烟尘、粉尘、气态及气溶胶、室内空气等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生活垃圾(不含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包括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室内噪声、电磁及振动等污染防治工程;污染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本体、污染土壤、矿山及其他生态修复或恢复工程。
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包的范围及要求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企业标准: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2、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3、近五年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中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4项以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业绩要求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
4、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4、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6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二级: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大型以下及其他中型以下环保工程的施工。企业标准:
1、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
2、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3、近五年承担过单机容量12.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气脱硫工程,或小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4项以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业绩要求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
4、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3、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4、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型以下及其他小型环保工程的施工。企业标准:
1、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2、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3、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小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4项以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业绩要求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
4、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4、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由上述可知,环保工程承包范围报矿了三个等级的人员,不同等级的人员负责的工作也不同,自然对于不同等级的要求不要一样,如果对环保工程一类的工作感兴趣,要提前了解好上述材料,看看自己是否符合上面的标准,确认自己符合之后再考虑是否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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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范围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涵盖的道路范围关于道路交通管理中“道路”所涵盖范围的明确定义为:所谓的“道路”,特指各级公路、城市内及单位管辖区域范围内但同时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当然还包括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可供公众广泛使用的通车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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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道路包括的范围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道路包括的范围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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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道路包括的范围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道路包括的范围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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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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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二)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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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流程适用范围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流程适用范围内容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程序适用范围内容包括哪些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如何启动破产程序,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只有企业法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立法例上对债务人的范围之规定,是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更具体地说应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以及重整程序,在世界各国均有一定的限制。紧接着就会发生这样的问题,不同类型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的适用上是否应当有所不同,有无必要设计不同的破产程序以适应不同的债务人。总体上说,并非所有的债务人均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这个问题似乎较为简单,只有企业法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非企业法人负债不能清偿的,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
破产法中的破产程序范围
在我国重新起草破产法的过程中,破产程序是否应当适用于企业法人以外的债务人,曾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说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有:
(1)破产程序实质上为债务清偿不能时适用的强制还债程序,目的在于保障所有的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公平受偿:自然人和法人一样,同样面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问题,理应受破产法调整。
(2)破产制度下的清偿程序、和解程序,可以使债务人摆脱债务讼累或者减轻债务负担,能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事业并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如果破产法不适用于不能清偿的自然人,那么自然人无法享受适用破产程序的优势,更难以摆脱不能清偿债务的困境。
(3)破产程序机制完善,适用于自然人,宜于债务清理,可以更充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不是法人的企业,如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营业实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需要法律对其债务清偿程序加以规范,以利于其在平等的条件下与企业法人展开竞争。
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而不能适用于自然人。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有:
(1)自然人破产首先要求自然人的财产清楚,目前我国对自然人的财产缺乏一套完整的申报、监控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因此,破产程序不宜扩及适用于自然人。
(2)自然人破产时,哪些财产属于个人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清偿债务,需要作出科学界定,但由于各地生活水平的差异,很难加以规范。
(3)自然人负债一般限于生活债务,数额较小,若允许适用破产程序,势必造成破产案件的大量增加,我国现行的审判机制不能适应大量增加的破产案件。这些客观存在的情况妨碍破产程序适用于自然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的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非法人企业在我国市场活动中所占的比重正在日益加大,尽管非法人企业的类型不同,但它们均参加社会经济生活交易,成为与法人几近相同的实体,具有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具有自己的相应的可供处分的财产,已经具备适用破产程序的物质基础。再者,因为市场竞争等客观原因导致非法人企业破产的事件将会越来越多,特别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最后,从立法的稳定性加以考虑,以防破产法在通过后短期内又作修改,破产法似应当适用于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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